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2-29
【生效日期】199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
(1992年12月29日財政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規范商品流通企業財務行為,促進商品流通企業公平競爭,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的獨立核算的所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各種經濟性質和組織形式的商業、糧食、外貿、供銷合作社、圖書發行、物資供銷企業以及以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為主營業務的其他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章程等文本的復印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變更事項,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制件。企業終止清算后,應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供注銷手續的復制件。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維護投資者的權益,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企業財務部門應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做好各項財務收支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業的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章 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 企業設立時必須有法定的資本金。法定的資本金即注冊資金,包括國家、法人個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資本金。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本企業職工以其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為國外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
第七條 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吸收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或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金。
企業資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籌集。一次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第一次籌集的資金不得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的15%,并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由于投資者在出資過程中違約,致使企業無法按期足額籌集資本金的,企業應當依法追究投資者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以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投資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過注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超過20%的,應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但最高不得超過注冊資金的30%。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九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應當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條 企業對資本金依法享有經營權,可用于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占用和對外投資等。
第十一條 在經營期內,投資者對其投入企業的資本金,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企業按合同中約定在合作期內一方先行收回投資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企業的債務責任。在繳納所得稅前收回投資的,須報經主管部門財政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 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即為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
投資者對企業的凈資產按其出資比例或合同、協議規定享有所有權并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十三條 企業的公積金包括資本公積金和盈余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包括: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認繳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及可轉換為股本的溢價凈收入等;資本金匯率折算差額;企業因分立、合并、變更和投資時資產評估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資產價值與原帳面凈值的差額;接受捐贈的現金、其他資產以及按國家規定應計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款項。
盈余公積金包括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等。
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轉增資本金。盈余公積金按規定可用于彌補企業虧損,也可轉增資本金。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金后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于注冊資金的25%為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企業的負債包括長期負債和流動負債。
(一)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或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應付長期款項等。
(二)流動負債是指在1年內或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短期債券、應付帳款、預收貨款、應付工資、應交稅金、應付利潤、預提費用、其他應付款等。
第十五條 各項長期負債和流動負債均應按實際發生額核算。已經發生而數額尚未確定的負債,應當根據有關憑證合理預計,待實際數額確定后再行調整。
第十六條 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經營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十七條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結,確保現金的帳面余額與庫存金額核對相符,銀行存款與銀行對帳單金額核對相符。
第十九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貨款、待攤費用、應收政策性補貼、其他應收款項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實際發生額計價。其中,應收票據按照面值計價,發生的貼現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第二十條 企業可按月預提壞帳準備金,于年度終了再按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3-5‰清算,計入當期費用。未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據實計入當期費用。
企業當年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上一年計提的壞帳準備金部分,計入當期費用;少于上一年計提的壞帳準備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時,沖減當期費用。
壞帳準備金的具體提取比例,由企業根據預計出現的壞帳情況在規定的范圍內自定。
第二十一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為銷售、耗用而儲備的商品、材料物資、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儲備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資等視為企業的存貨;企業代其他單位銷售、儲備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資等不作為企業的存貨。存貨按下列原則計價:
購入的,商品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即商品進價成本計價;材料物資、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按原始進價加由企業負擔的可直接認定的運雜費等計價;
自制的,按照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凈支出計價;
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加工費、繳納的稅金以及扣除加工過程中的有關收入后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沒有同類存貨的,按照市價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報關單等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有關協議或按市價計價。
各種存貨銷售或領用時,企業可分別選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確定其成本。企業可根據存貨的特點,選用不同計價方法,同一種存貨的計價方法一經確定,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二條 存貨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于盤盈、盤虧及毀損、報廢的存貨應及時查明原因,分別情況處理: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和毀損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于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可按月預提商品削價準備金,年末再按庫存商品余額的3-5‰清算,計入當期商品銷售成本。
商品削價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商品削價損失(指商品銷價低于進價的損失)。使用時作抵扣削價商品的進價處理。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二十四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器、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經營主管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應劃分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分別核算。
第二十五條 企業固定資產的計價:
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購入價加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裝卸、安裝、調試、保險等費用計價,國外購入的還包括進口稅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應按建造過程中的實際凈支出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固定資產原值,加上改擴建發生的實際凈支出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價值或按合同、協議約定的價格計價。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規定的價款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計價。
接受捐贈、從境外調入或引進的固定資產,以所附單據確定的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所附單據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市場價格計價。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的價值。
企業可依法對固定資產進行有償轉讓、出租、變賣、抵押借款、對外投資。企業兼并、投資、變賣、租賃、清算時,固定資產應依法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或對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發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設備、材料等專用物資、預付工程價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實際成本計價。
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后,按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提的折舊。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試營業發生的營業收支,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毀損,在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的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未完工程支出。單項工程報廢或毀損的凈損失,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在投入使用后發生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機器、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季節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設備;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提折舊:未使用、不需用的機器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未提足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國家規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應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線法或工作量法。商品檢測設備、電子計算機及經財政部批準的部分設備也可選用加速折舊法,即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企業應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附后)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固定資產目錄和折舊年限。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的應提折舊額一般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值、預計殘值率和分類年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的預計殘值率為固定資產原值的3-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方法:
1-預計凈殘值率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二)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方法:
1.按照行駛里程計算折舊:
原值×(1-預計殘值率)
單位里程折舊額=-------------
總行駛里程
2.按照工作小時計算折舊:
原值(1-預計殘值率)
每工作小時折舊額=-------------
總工作小時
3.按照臺班計算折舊:
原值(1-預計殘值率)
每臺班折舊額=-------------
總工作臺班數
(三)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方法:
2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帳面凈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以前2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平均攤銷。
(四)年數總和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方法:
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計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
第三十二條 企業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收入或清理報廢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凈收入與其帳面凈值(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的差額,以及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毀損、報廢損失較大的,可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三條 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三十四條 無形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
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及企業申請書約定的金額計價。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按法律程序認可的無形資產,按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實際凈支出計價。
接受捐贈、從境外引進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市場同類無形資產價格經評估計價。
無形資產在計價時,須備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的復制件、作價的依據和標準等。其中非專利技術、商譽的計價,應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商譽只有在企業合并或接受商譽投資時才能評估計價。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效的合同、協議或企業申請書的規定期限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有效使用年限按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法規、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法律法規無規定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使用年限確定。
法律法規、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或使用年限的,按預計使用期限確定。
使用期限難以預計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確定。
第三十六條 企業轉讓或出售無形資產取得的凈收入,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計入企業的其他業務收入。
第三十七條 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及對原有固定資產進行裝修、裝璜的凈支出等。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在籌建期間人員工資、培訓費、辦公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凈損失、利息等支出。
企業籌建期間的下列費用不得列入開辦費: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當計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等。
開辦費自投產營業之日起分期攤入管理費用,攤銷期不得短于5年。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賃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則分期攤銷。
固定資產的裝修、裝璜凈支出按裝修、裝璜后固定資產的耐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三十八條 其他資產包括特準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國外凍結財產、待處理財產等。
特準儲備物資是指有專門用途、不參加生產經營的經國家批準的特種物資。
第六章 對外投資
第三十九條 對外投資指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在境內外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或者購買其他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對外投資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長期投資包括企業向其他單位投出的在1年以上的資金和持有在1年內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有價證券。
短期投資包括企業購入的期限在1年以內能夠隨時變現的各種有價證券以及不超過1年的其他投資。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保證能及時足額向國家繳納各種稅利和國家專項資金專項運用的前提下對外投資,但下列資產不得用于對外投資:國家指令經營或專項儲備的物資;申領的進出口許可證、配額;其他按國家規定不得用于投資的資產。
第四十一條 企業的對外投資,按下列原則計價:
以貨幣資金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投出時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或者評估確認的金額計價。資產評估確認價值與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企業認購股票,按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款項包括已宣告發放股利的,按實際支付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后的差額計價。
企業購入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差額,即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后與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存續期內分期計入投資損益或投資損失。
企業以自有外匯投資,應按劃撥外匯日國家外匯調劑市場實際價格作價。自有外匯投資作價與帳面價值的差額列入當期損益(以購入外匯投資應扣除原待轉外匯價差)。
第四十二條 企業以補償貿易方式從國外引進的設備和技術作價投資,所作價格與引進價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以分享產品用于償還引進設備的價款,按實際發生額計入出口銷售收入。
第四十三條 企業以聯營方式對外投資,必須與聯營方簽訂合同或協議。企業(不包括私營企業)向境外投資,不得以私人名義注冊公司或購買房地產和開設帳戶,特殊情況需以私人名義進行的,必須經投資企業董事會批準,辦理“股份聲明書”、“委托代理聲明書”、“股權轉讓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產權歸屬手續。
第四十四條 企業的對外投資沒有控制權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擁有控制權的,采用權益法核算。
采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變動時,企業要按其所占比例調整長期投資。企業收到分來的投資收益時,應相應減少長期投資。
第四十五條 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在實現與緊密層企業財務隸屬關系的統一過程中,如采取投資入股并實行控股的,要采用購買法合并緊密層企業的產權和損益;如采取成建制劃轉財務關系進行合并的,要采用股權結合法合并緊密層企業的產權和損益。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潤、股利、債券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并入企業的利潤總額。
企業對外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對外投資的實收款項;與投出時的帳面凈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按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的股票買賣等投資的收益在納稅后并入投資收益。
企業對外投資分享產品的,應按購銷關系照價付款;如以分享產品抵作投資分利的,應按分享產品的同類商品市價或其銷售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第七章 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七條 企業的成本和費用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支出。包括商品進價成本和為經營商品或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商品流通費。
第四十八條 企業的商品進價成本分為國內購進商品進價成本和國外購進商品進價成本。
(一)國內購進商品進價成本包括國內購進商品的原始進價和購入環節繳納的稅金。稅金是指企業收購不含稅農副產品時支付的稅金。出口商品退稅款抵扣當期出口銷售商品進價成本。
(二)國外購進商品進價成本是指進口商品在到達目的港口以前發生的各種支出。包括:
1.進價。即進口商品按對外承付貨款日國家外匯牌價結算的到岸價(C.I.F)。如進口合同價格不是到岸價,在商品到達目的港口以前由企業以外匯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加入進價。
2.進口稅金。即商品進口報關時應繳納的稅金,包括進口關稅、進口產品稅或增值稅。
3.購進外匯價差。即企業以購入外匯或有償使用政府留成外匯用于進口,按規定結轉的待轉外匯價差。
4.委托其他單位代理進口的還包括支付給受托單位的有關費用。
企業購進商品發生的購進折扣、退回和折讓及購進商品發生的經確認的索賠收入沖減商品進價成本。發生能直接認定的出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
第四十九條 企業的商品流通費包括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第五十條 經營費用是指企業在整個經營環節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整理費、包裝費、保險費、差旅費、展覽費、保管費、檢驗費、中轉費、勞務手續費、廣告費、商品損耗、進出口商品累計傭金、經營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等。
第五十一條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商品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由企業統一負擔的管理人員工資及職工福利費、職工待業保險費、業務招待費、技術開發費、董事會會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涉外費、租賃費、咨詢費、訴訟費、商標注冊費、技術轉讓費、低值易耗品攤銷、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不含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修理費、開辦費攤銷、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審計費、壞帳準備金等。其中:
(一)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業務招待費在以下范圍內據實開支:
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業收入的5‰;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營業收入的3‰;全年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1億元(不含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營業收入的2‰;全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營業收入的1‰。
(二)工會經費指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撥交工會的經費。
(三)職工教育經費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四)職工福利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低值易耗品攤銷原則上實行一次性攤銷辦法,數額較大的可實行分期攤銷法。
(六)企業發生的修理費用一般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可以采用待攤或預提的方法。實行待攤方法的,發生的修理費用在2年內平均攤銷;實行預提辦法的,預提的修理費用列入當期管理費用,發生的修理費用從預提費用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當期管理費用,超過部分沖減當期管理費用。一個企業只能采用一種辦法。
(七)訴訟費是指企業因起訴或應折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八)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等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九)董事會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及其成員為履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十)勞動保險費是指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憮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職工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辦法的企業按規定提取的退休統籌基金。
(十一)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第五十二條 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外匯調劑手續費、加息、支付金融機構手續費籌。
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在轉換為股本之前只付利息;在轉換成股本之后,只付股利,不再計付利息。
第五十三條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發生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贊助和捐贈支出;支付的賠償金、違約金、罰款、滯納金等;被沒收的財產;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條 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企業一般應當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款貨款的憑證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五十五條 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是指屬于企業從事商品流通活動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商品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業務收入等。
代購代銷業務收入是指代購代銷商品的手續費收入。代購代銷商品的有關直接費用,根據合同或協議向委托方收取;定額結算的費用差額或者預收費用與實際支付費用的差額中無法辨認部分,計入代購代銷業務收入。
第五十六條 商品銷售收入按下列原則確認: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以貨款已經收到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憑證、發票帳單和提貨單已交給購貨方(無論商品是否發出)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以本期收到的價款或以合同約定的本期應收款日期作為本期銷售收入的實現。
預收貨款,銷售商品時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銷售,以商品已經發出并辦妥托收手續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采取委托其他單位代銷,以代銷商品已經售出的,并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后,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出口商品的銷售。出口商品銷售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裝船提單、空運以取得運單并向銀行辦理交單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出口商品銷售價格一律以離岸價(F.O.B)為準。如果出口合同確定價格不是離岸價,在出口商品離岸以后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傭金,沖減出口銷售收入。收到的傭金,增加當期出口銷售收入。
進口商品的銷售。進口商品直接銷售的部分:實行貨到結算的,在貨船到達我國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向訂貨單位開出結算憑證后(陸運、空運結算方法同海運)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實行單到結算的,憑國外帳單向訂貨單位開出結算憑證后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轉入庫存以后銷售的部分,比照本條第二至六款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企業銷售商品發生的銷售折讓、退回和折扣支出,相應沖減當期銷售收入。發生的出口傭金調整當期銷售收入。
銷售商品發生的已經確認的索賠款,如對供貨方有索賠權的,沖減銷售收入;如對供貨方無索賠權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五十八條 企業的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匯兌損益、營業外收支凈額以及國家補貼收入等。
企業按規定取得的減免稅退回的稅金也并入利潤總額。
第五十九條 營業利潤包括主營業務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
(一)主營業務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扣除商品進價成本、經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營業稅金及附加后的凈額。
(二)其他業務利潤是指企業其他業務的收入減其他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繳納的稅金后的凈額。
企業的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商品流通以外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企業發生的材料物資銷售收入、出租固定資產收入、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廢舊物資出售收入、下腳料出售收入、儲運業務收入、出租出借包裝物業務收入等。
其他業務支出為企業從事其他業務活動所發生的有關成本和費用支出。
第六十條 投資凈收益是指企業的投資收益減投資損失后的凈額。
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以及企業對外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的款項高于實際投資數額或帳面凈值的差額等。
投資損失是指企業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實際投資額或帳面凈值的差額等。
第六十一條 匯兌損益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開展外幣業務,不同外幣折算發生的價差以及匯率變動發生的折合為記帳本位幣的差額。外幣業務較少的企業,也可將匯兌損益并入財務費用核算。
第六十二條 營業外收支凈額為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凈額。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的盤虧和變賣的收益、罰款收入、確實無法支付按規定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援外收入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的盤虧或變賣損失、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因自然災害等造成的非正常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款后)、企業非季節性的停工損失、技術學校經費、援外費用支出、賠償金、違約金、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等。
第六十三條 國家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國家規定經營某類商品取得的補貼,包括國家財政撥補的專項儲備商品、特準儲備物資、臨時儲備商品的補貼以及其他補貼收入。
第六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應當用稅后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以及超過用利潤抵補期限的可用企業的公積金彌補。
第六十五條 企業納稅利潤以第五十八條所列利潤總額為基礎,按財政部規定扣減或增加有關的收支后,依法繳納所得稅。企業集團由核心企業按規定集中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六條 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違反稅法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超過用所得稅前的利潤抵補期限按規定用稅后利潤彌補的虧損。
(三)按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0%時,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優先股股利。
2.按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3、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條 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可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第九章 外幣業務
第六十八條 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不同外幣的折算以及用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第六十九條 企業一般應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外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七十條 企業發生的匯兌損益按下列原則核算:
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業務發生的,計入當期損益。
為購建固定資產發生的,在購建期間列入固定資產的價值;在固定資產辦理竣工決算以后發生的,計入當期損益。
為購入無形資產發生的,全部計入無形資產價值。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并入開辦費,自企業投產營業之日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計入損益。
企業接受外匯投資時發生的,計入待轉外匯價差。
對外投資及收回投資時發生的,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支付投資者利潤發生的,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內部外幣轉帳業務發生的折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以及外幣現鈔存入外幣存款戶,或從外幣存款戶支取外幣現鈔發生的折合記帳本位幣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終止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
第七十一條 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對應收、應付外匯帳款,可采取逐筆結轉方式計算匯兌損益,即每結匯一次,計算一筆,到年底再將應收、應付外匯帳款原幣余額按當日國家外匯牌價進行調整;也可以采取集中結轉方式計算匯兌損益,即平時結匯按當時國家外匯牌價核銷應收、應付外匯帳款,月末再將應收、應付外匯帳款原幣余額按當日國家外匯牌價進行調整,集中一筆計算匯兌損益。一個企業只能選擇一種辦法,確定后,年度內不得變更。
對現匯存款、現鈔及外匯借款的折合辦法,應與往來結算帳款的折合辦法相一致。
第七十二條 企業自有外匯是指企業按規定取得或留成的歸企業支配和使用的外匯,包括購入、借入的外匯、接受投資的外匯、上級撥入等外匯。自有外匯應按國家規定使用,并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金額計價。自有外匯用于調劑所得人民幣收入與國家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金額的差額及按規定有償上交國家所得的人民幣收入,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自有外匯用于支付進口商品價款、歸還外匯借款、出口商品經營管理及貿易從屬費用,除本制度另有規定者外,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金額計價。
第七十三條 企業從外匯調劑市場購入外匯,實際支付金額與國家外匯牌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接受外匯投資所作價格與國家外匯牌價之間的差額,作為待轉外匯價差,并根據購入外匯的不同用途,及時按下述方法處理:
購入外匯用于進口商品的,待轉外匯價差計入進口商品進價成本。
購入外匯用于歸還外匯借款的,待轉外匯價差計入匯兌損益。
購入外匯用于對外投資的,待轉外匯價差計入投資成本。
企業結轉待轉外匯價差,可以選用逐筆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選用某種方法后,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十章 企業清算
第七十四條 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經批準宣布終止時,應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全面清算。
第七十五條 企業自宣布終止之日起,應按國家及企業章程的有關規定組成當清算機構,負責對企業財產清算的日常工作: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收取企業的債權、償還企業的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將清算意見提請企業投資者通過后處置企業剩余財產。
第七十六條 清算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于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于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清算財產。
第七十七條 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第七十八條 企業清算完結以前,除支付清算費用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處置企業財產。
第七十九條 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或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或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損益。
第八十條 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機構的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等,計入清算費用,由企業現有財產優先支付。
第八十一條 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宣布終止之日,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損益入帳:
(一)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應屬自己的債權。
第八十二條 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損失和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八十三條 企業的剩余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企業清算后的財產不足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清償。
第八十四條 企業清算終了后的剩余財產,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國有企業的剩余財產全部上交國家財政。私營企業的剩余財產歸個人投資者。
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集體企業,除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外,應按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應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如不能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應按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第八十五條 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清算報告和收支報表必須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主管財政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八十六條 財務報告是指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有關附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八十七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下列內容:
(一)經營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彌補虧損、資金增減和周轉、財務收支、稅金繳納、各項財產物資的變動、出口退稅等情況。
(二)某些主要項目采用的財務會計方法及變動情況和原因;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的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至報出期內發生的對企業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為便于正確理解財務報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財政機關及企業主要投資者等提供財務報告。企業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簽字后,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八十九條 企業在辦理年度財務決算前,應當對各種存貨、債權、債務等進行實地盤點或清查,并編制盤存表。對盤點或清查發現的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應按本制度的規定及時進行處理,列入當年決算。
第九十條 企業總結、考核及評價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償還能力指標、流動資產周轉狀況指標和盈利能力指標,具體包括企業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產負債率、應收帳款損失率、存貨周轉率、經營利潤率等。
(一)反映償債能力的比率
1.流動比率。指企業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流動資產
流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2.速動比率。指企業的速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其中速動資產是流動資產減去存貨和預付費用后的金額。其計算公式為:
速動資產
速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3.資產負債率。指企業負債總額與企業全部資產的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負債總額
資產負債率=--------×100%
資產總額
(二)反映流動資產周轉狀況的比率
1.應收帳款損失率。指企業的壞帳損失與應收帳款余額的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壞帳損失
應收帳款損失率=---------×100%
應收帳款余額
2.存貨周轉率。指銷貨成本與存貨平均余額的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銷貨成本
存貨周轉比率=--------×100%
存貨平均余額
銷貨成本是指本期銷售商品的進價成本。
存貨平均余額為期初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半數。
1年與存貨周轉比率的比值為存貨周轉天數。
(三)反映盈利能力的比率
1.營業利潤率。指企業的營業利潤與營業收入的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營業利潤
營業利潤率=------×100%
營業收入
2.資本金利潤率。指企業利潤總額與資本金總額的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利潤總額
資本金利潤率=-------×100%
資本金總額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還應考核下列指標:
凈值報酬率。為利潤總額與平均股東權益的比率。
市盈率。為每股盈余與股票價格的比率。
每股股利。為股利總額與流通股數的比值。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企業可依據本制度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另行制定財務制度。
第九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商品流通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一、通用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1.機械設備 10-14年
2.動力設備 11-18年
3.傳導設備 15-28年
4.動輸設備 8-14年
5.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設備 8-12年
電子計算機 4-10年
空調器、空氣壓縮機、電氣設備 10-15年
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7-12年
傳真機、電傳機、移動無線電話 5-10年
電視機、復印機、文字處理機 5-8年
音響、錄(攝)像機 10-15年
二、專用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1.營業柜臺、貨架 3-6年
2.加工設備 10-15年
3.油池、油罐 4-14年
4.制冷設備 10-15年
5.糧油原料整理篩選設備 6-10年
6.小火車 6-12年
7.烘干設備 6-10年
8.醬油、醋、醬、腌菜腐蝕性嚴重的
設備和廢舊物資加工設備 4-8年
9.庫(廠)內鐵路專用線 10-14年
10.地磅 7-12年
11.吊動機械設備 8-14年
12.消防安全設備 4-8年
13.其他經營用設備及器具 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類 折舊年限
1.經營用房、倉庫
鋼結構 35-45年
鋼筋混凝土結構 30-35年
鋼筋混凝土磚結構 25-30年
磚木結構 20-30年
危險物品專用倉庫 20-25年
2.簡易房 8-10年
圍墻 4-8年
烘干塔 12-17年
地坪、曬場、曬臺、貨場 5-10年
3.其他建筑物 1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