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中央所屬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A出版社轉制為企業B文化傳媒公司,轉制后B公司承受A出版社土地、房屋價值2000萬元。改制后的B公司是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入股)方式取得A出版社上述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則B公司應繳納契稅:2000×4%=80(萬元)。
籌劃方案:如果A出版社轉制為B文化傳媒公司時投資主體不發生變化,財稅〔2012〕4號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即事業單位改制時投資主體未變,可享受免征稅政策。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財稅〔2012〕4號規定:“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事業單位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如果A出版社轉制為B文化傳媒公司時投資主體發生變化,則要視安置職工情況來享受減免稅優惠。
另外,財稅〔2010〕22號文規定,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改制后的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契稅減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特別提醒:事業單位改制,限制了投資主體改變后也能享受契稅優惠的做法,嚴格控制了免征契稅的范圍。但何為“投資主體未變”,財稅〔2012〕4號及已經廢止的財稅〔2010〕22號等文件并未明確規定,在國家明確前,有人建議可以先參照財稅〔2012〕4號有關“企業公司制改造”的規定,即對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享受免征契稅的條件,即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一般情況下事業單位的投資主體都是國家財政,如果改制后國家財政未退出,并且投資份額超過50%,應視為投資主體未變;如果改制后原來的投資者(國家財政)不再持有股份或不再擁有該公司或者持有股份比例低于50%,均視為不符合“投資主體未變”的條件。(劉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