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通過財務治理結構的安排,將企業財權在各權力機構進行合理分配,從而形成相互制衡的財務治理機制,形成財務活動管理權限上的責權利關系,這種對集團企業財務資源的合理配置、對企業集團財務治理構架的建立的工作,是企業集團財務良性運作的保證。
關鍵詞:企業集團 財務治理構架 財權配置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轉型,企業生存的外部環境產生了很大的變化,公司治理的概念被逐步引入企業管理中,財務治理因其具有規范化和可操作性的特點,成為公司治理的核心內容。在現有的外部環境下,財務治理的整體框架,從制度層面上構建集團公司的財務運作模式,對企業集團各利益相關者的責、權、利進行規定,將財務管理融入財務治理體系下進行具體操作,讓財務管理成為財務治理的體現和實施。
一、企業集團特征及財務治理概念
企業集團是以資本為紐帶,由多個企業構成的經濟聯合體。組建集團的宗旨是謀求母公司資本杠桿效應的最大發揮和資本的最有效利用,以獲取最大的整體效益。這個經濟實體中的成員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的法人實體,但雙方由于信息不對稱、層次多、跨度大,造成母子公司的目標不一定一致。集團財務治理有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兩種,外部治理需要通過發揮資本市場、經理市場、產權市場等市場機制來實現目標;內部治理通過企業內部相關主體之間形成一套相互激勵、相互制約的制度來安排實現治理目標。
財務治理的核心是解決財權的配置問題,作為企業資源的財權本身,其配置的實質就是對企業的財務資源在各權力主體之間的分配,從而形成相互制衡關系的財務管理機制。集團公司財權的配置存在兩種極端:一種是高度集權模式。一些集團公司為了防止子公司的行為偏離集團整體利益,對子公司實施集權式控制,過度干預子公司的財務活動,將財權高度集中于母公司,使得作為獨立企業法人的子公司缺乏應有的財務治理結構以及相對的財權,這種模式極大地抑制了子公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造成人力物力上的浪費。另一種情況是嚴重分權模式,這種形式下,子公司財權過度膨脹,母公司僅僅成為各子公司信息匯總中心,其對子公司的管控職能形同虛設,以至于無法對集團企業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進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企業集團會計的監管功能喪失殆盡。造成這兩種情況的原因正在于沒有建立與公司整體發展相適應的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缺乏完整健全的財務約束和激勵機制。
二、建立企業集團財務治理構架
在企業集團中,母公司所謀求的是發揮資本杠桿效應和資本的最有效利用,把握企業集團及單個企業的這些特征對財務治理的要求,是構建有效財務治理機制的基礎。一個行之有效的財務治理結構對集團公司健康有序的發展至關重要,而集團公司采用何種財務發展戰略,也決定著其采用的組織結構形式。在大跨度、扁平式的集團管理模式下,財務治理結構要從根本上規范董事會、高級經理人員、和財務經理的行為,合理對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督權進行劃分,形成財務活動管理權限上的責權利關系。集團財務治理不僅包括集團本身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之間的財務約束與激勵機制,同時還包括母子公司之間的財權劃分以及財務約束和激勵、成員企業之間財務關系的協調。
(一)財務治理權在企業各管理層面上進行合理的配置,將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體系與財務監控機制和資金運作機制有機結合,形成有效規范的激勵約束機制,以期發揮集團公司的整體優勢。
(1)管理決策決定著企業的發展方向,這些管理決策都會涉及到財務決策,針對一些戰略性決策,必須集中在集團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這些戰略性決策包含財務預決算、投融資政策,收益分配政策,財務管理體制和機構設置費方案,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和重要資本經營方案,決定財務負責人的聘任,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報酬等。在實際操作中,對一些日常的財務決策部分地授權給經理層決定,賦予子公司經理靈活的經營權和財務管理的支配權,同時賦予子公司財務總監以一定的控制、執行權,引導子公司按照集團公司的財務戰略和財務決策從事經營活動。
(2)財務執行權應完全由經理層掌握,經理層依據股東大會及董事會的授權執行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經理層主要職能有:經董事會授權進行日常財務決策,為董事會制定財務戰略決策擬定方案,負責實施董事會制定的財務戰略決策方案。這些方法和措施通過職能化的財務管理部門來負責實施,都能有效地用于保護企業的財產、檢查會計信息的準確性,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推動企業堅持既定的管理政策。
(3)《會計法》中確立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社會會計監督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的會計監督體系,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因此,財務監督就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單位內部財務預算、規章制度等,對企業財務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檢查、控制和監督。財務監督主要體現在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采取的措施通常有:通過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來審計監督,或者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來改善子公司產權主體缺位及監督機制缺乏的狀況,有助于規范子公司的行為,實現母子公司利益協同效應,實現集團整體利益。
(二)財務治理權在企業集團內部母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之間進行合理的配置,處理好各成員企業之間分權集權的關系,企業集團財務治理設計以實現企業集團的整體協同為目標,并且要恰當反映企業集團內部各權力主體的責權對應關系。
(1)集團公司下屬分公司是集團內部的一個非法人實體,不具有法人企業應享有的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和財務治理權,但具有相對獨立的財務責任和財務利益,這種財務利益和財務責任必須與財務權力相結合才能得以實現。因此,這種關系下的財務治理體制設計要做到責權利的合理劃分、配置,母公司采用相對集權的方式建設財務治理體制,對投融資決策權、資產處置權、資本運營權、現金調配權、收益分配權、預算審批權、內部財務制度統一規范權、審計稽核權、績效考核權等主要管理決策權均在母公司,同時通過會計委派制等方式,加強對分公司的日常財務活動的控制與監督。
(2)作為獨立的法人企業,子公司擁有獨立的財務治理權,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將依法對其內部的財務戰略和日常決策制定方案并執行。而它的控制企業-母公司,對他擁有財務與經營的控制權,因此,對這種關系下的財務治理體制著眼點應在于財務決策權、財務收支決定權、財務監督權和財務人員,特別是高層財務管理人員的配置問題上,在具體財權配置中,可以考慮將資本運作、投資方向、財務決策等關系集團公司經營戰略的投融資、資本收益權和利潤分配權等集中在集團公司總部,賦予子公司以生產經營權、預算內資金支配權、內部分配權等。同時,通過集團公司對子公司所擁有的財務監督權,向子公司委派高層財務管理人員,對公司經營者的業績進行考評,檢查監督集團財務政策的執行情況。
(3)對集團公司的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及參股企業等成員企業,集團公司對它們不具有財務控制權及財務監督權,而是通過派出代表進入這些企業的董事會等形式,參與到這些企業的重要財務戰略決策中。
企業集團的發展必須尊重市場規律,而完善財務治理結構是保證集團化經營的重要手段,完善財務治理結構本身是一種制度創新,通過制度的合理安排,讓企業集團產生協同經濟效應。財務治理的模式選擇不是千篇一律的,受企業集團所處行業、發展階段、集團內部的組織形式和成員企業之間的外部環境及集團整體發展戰略的影響,只有找到適合本行業,本時期的管理控制模式,而不存在一成不變的所謂最佳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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