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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央行離任審計工作應用經濟責任審計的途徑

積層央行離任審計須探索經濟責任審計的應用。本文對策進行了探討。

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及其在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中的應用,已得到各級領導的廣泛認可和高度重視。為應用好這一審計模式,以進一步規范基層央行的離任審計工作,本文從應用的必要性和實用性入手,探索經濟責任審計應用于基層央行離任審計工作的實現路徑。

 

一、經濟責任審計應用于基層央行離任審計工作的必要性

 

隨著中央銀行職能調整和各項業務的快速發展,將經濟責任審計應用于基層央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既是順應審計形勢發展的需要,也是規范中央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需要。

(一)貫徹執行國家相關規定的需要經濟責任審計是黨中央、國務院賦予審計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按照2010年中辦和國辦聯合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人民銀行各級行的一把手均應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因此,將經濟責任審計應用于基層央行離任審計是貫徹落實國家規定的需要。

(二)解決離任審計工作中重點不突出,經濟責任不明確的需要在以往的離任審計工作中,審計內容事無巨細,面面俱到,對體現領導干部管理能力及履職情況的重點事項卻審計不透、分析不深,對具體業務操作合規性審計花費精力過多,導致審計報告質量不高,不能完全反映領導干部的履職能力。在責任的劃分和評價上,五花八門,空洞單調,極易演化為潛在的審計風險。而經濟責任審計則是以經濟責任為重心,以經濟責任評價為核心,以被審計對象的財務收支活動為主體,緊緊圍繞被審計對象任期內有關重大建設項目、重要投資事項和其他重大財務收支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以及社會關注的問題、歷史遺留問題和群眾信訪等進行核查為主線而實施的一種審計模式,較好地解決了以往離任審計工作中存在的重點不突出,經濟責任不明確的問題。

(三)加強干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的需要經濟責任審計是黨和國家加強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工作,對領導干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具體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為領導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廣闊的舞臺,同時也向我們的干部考察工作和監督工作提出了挑戰。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聯系領導干部任期目標,通過對相關經濟指標等分析考核,以對其任期工作業績作出評價,能夠達到客觀、公正地確認其經濟業績,全面考核評價領導干部業績的目的,為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據。

(四)規范干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的需要經濟責任審計是黨和國家作出的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勤政,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決策。它立足于財務收支審計,著眼于風險防范,落腳于查明個人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且審計涉及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一般較長,往往能夠發現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于督促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使領導干部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增強紀律觀念,促進廉政建設。

 

二、經濟責任審計應用于基層央行離任審計工作的實現路徑

 

為在基層央行離任審計工作中應用好、實現好經濟責任審計模式,其路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探討。

(一)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及其內容的確定筆者認為,為達到“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解決畫句號”的目的,給離任者作出客觀、公正、公平的結論,對審計范圍及其內容的確定,在遵循權責匹配原則和重要性原則的同時,應既要考慮離任審計的全面性特點,又要突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性特征;既要考慮中心支行層面,又要兼顧縣級支行體制機制現狀。為此,將審計范圍及其內容分為應重點審計和應關注兩部分。

1.應重點審計的部分

(1)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情況。在預算及其執行方面,檢查預算編制是否合規,有無編制虛假預算、擴大開支范圍以及存在搞人情預算的問題;預算執行是否控制在上級行核批指標之內,有無超預算指標和憑空調整賬務情況,是否存在預算資金轉移、挪用、貪污情況。在財務收支方面,一是財務收入。是否準確核算、真實反映各項財務收入,是否存在截留、轉移國家收入和單位收入情況,有無私存私設“小金庫”現象;固定資產盤盈、殘值收益、變賣和出租收入是否據實入賬,是否存在私分現象;政府(財政)經費補貼(助)、同城票據交換費收入結余、金銀收售以及紀念幣和紀念鈔收售收益、賠款收入等是否計入相關收入賬戶,有無存放賬外或沖減費用支出的情況;再貸款和再貼現利息計算是否正確,是否及時轉入相關賬戶。二是財務支出。各項財務支出審批權限和程序是否合規,是否實行分類核算,據實列支,是否隨意核銷費用,財務支出項目之間是否相互擠占串用,有無亂擠亂攤成本現象;發票是否真實有效;有無以租代購等問題發生;固定資產盤虧、對外捐贈、提前報廢及轉讓事項是否事先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固定資產修理及維護費用是否合理,有無虛假列支現象。

(2)重要資產管理使用情況。再貸款、再貼現、發行基金、外匯占款、貴金屬、有價證券、央行票據等重要資產是否賬實相符,有無短缺、毀損及貪污、盜竊等問題存在;再貸款和再貼現的發放與收回是否符合內控管理要求,并通過詢證等方式了解資金使用情況,是否達到預期目的;發行基金會計營業部門與貨幣金銀部門相關賬務處理及賬實、賬簿、賬賬核對情況;固定資產購置及原值調整是否符合要求;離任領導干部本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財物事項是否辦理了交接。同時要對固定資產的質量和所有權予以特別關注。

(3)重要投資項目管理情況。重點檢查基本建設、營業辦公樓大型修繕及辦公樓建設費的管理使用情況,查看是否符合立項要求,有無擠占挪用情況,內部控制、財務開支、招標采購、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監督檢查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重要投資項目關聯方是否存在相互串通和虛報造假情況;集中采購項目是否真實合規。

(4)對下級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管理和監督情況。查看是否履行了管理和監督職責,是否到位;管理和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風險,是否采取相應措施進行了整改或規避;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或重大責任事故,是否及時進行了調查、處置和上報;對存在的違規違紀問題,有無因處理、處置不當或隱瞞不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情況等。

(5)歷史遺留問題處理、處置情況。著重檢查:一是對所辦實體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徹底清理,是否因處理、處置不當而引發社會、經濟等問題,導致發生損害人民銀行聲譽和形象的情況。二是人民銀行與銀監機構分設所發生的資產和人員等事項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資產和人員分離是否明晰、徹底,是否存在遺留未解的問題等。三是對以前資金、資產等外借、出租形成的尚未收回等問題的處置情況。四是對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如辭退職工、房產證辦理等)的處置情況。

2.應關注審計的部分一是決策及廉政建設和干部管理方面。‘“三重一大”事項是否實行集體決策,是否建立明確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決策過程有關記錄是否完整、規范、真實;是否認真貫徹落實廉政建設各項規定;是否遵照領導干部“四項監督制度”選人用人;“三無”安全行建設效果如何。二是內部控制管理方面。內部控制系統、管理系統和責任機制是否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是否有效,管理是否科學,是否因管理上的漏洞導致重大案件或事故的發生。三是提供金融服務及防范和處置金融風險方面。是否重視和加強支付結算、國庫管理、外匯管理和貨幣發行等對外服務職能“窗口”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是否發生有損人民銀行聲譽和危害公眾切身利益的事件;是否發生擠兌等金融風險。四是工作業績方面。主要涉及上級行的各種考評情況,以及貫徹貨幣政策、提供金融服務、節能減排工作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等績效情況。

(二)經濟責任審計程序的實施除具有準備階段、現場實施階段、報告階段、處理階段以及歸檔階段等傳統審計流程外,按照《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三十八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要求,審計結果公告應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程序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驟。

(三)經濟責任審計方式方法的選擇除進點公告、面談、座談會、調查問卷等普遍采用的方式方法外,還應視具體情況作不同的選擇。1.對任職時間長且責任范圍廣,需要在有限的審計時間內,全面、完整、真實地完成被離任審計對象經濟責任審計的,為規避審計風險,可選擇的方法有:一是“四結合法”,即審計工作任務與審計實施時間和審計資源相結合;重點審計與一般審計相結合;離任審計與其他審計及有關各種檢查結果相結合;賬內審查與賬外調查相結合。二是線索篩選法,即在審計實施前,對向紀檢、組織、人事等部門征集到的信息資料,通過整理、核實,篩選出與被審計對象經濟責任有關的內容。三是觀察法。此方法特別適用于內控制度的監測、財產物資的驗證、資源利用、工作效率、勞動紀律的考察等。四是查詢法和函證法。兩種方法通常和書面資料審查方法相配合,廣泛應用于財務收支、財經法紀、經營管理和經濟效益等各種類型的審計。2.根據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層面(此層面是指中心支行或縣級支行),結合審計工作任務和審計力量,可采用的方法有:一是檢查法,指審計人員對會計記錄和其他書面資料可靠程度的審閱與復核。按照檢查方式可分為審閱法和核對法。二是監盤法,是指審計人員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各種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的盤點,并進行適當的抽查。采用此方法時應特別注意對實物資產的計價和所有權的審計。另外,還有分析性復核法、綜合評分法等。以上各種方法,互為聯系,結合運用。

(四)審計評價指標及其結論的設定經濟責任評價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核心,使審計評價指標及其結論的設定顯得尤為重要。因此,筆者認為,從基層央行的實際出發,在基層央行離任審計工作中應用經濟責任審計模式時,對被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評價應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以定量評價結果為基礎,參考一攬子定性評價結論的方法。該方法的操作可簡單地描述為:將所有需要評價的內容按其性質分成財務責任、管理責任、法紀責任、社會責任四類,每一類即為一個部分;將各部分內容按其重要性分別給以一定的權數;再把每一部分內容分解成不同的評價指標,并給予一定的評分;將各個部分所得的分數相加,即得到全部評價內容的分數;將這個分數與預先規定的標準進行對比,根據分數值大小,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情況分為履職好、履職一般、履職差三個層次,例如設定得分100-90分為履職好,89-70分為履職一般,69分以下為履職差。這樣,在定量評價的基礎上,再參考一攬子定性評價結論,最后將定量評價結論與定性評價結論進行對比分析,得出被審計對象的離任審計最終評價結論。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重點關注的兩個問題

 

(一)要劃清責任界限一是劃清領導干部任期內與非任期內經濟責任的界限,不能將前任領導取得的成績或存在的問題當成是現任領導的成績或問題。二是劃清集體決策與個人決策的界限。由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集體負責;由領導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領導個人負責。三是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有的問題是由一般工作人員造成的,領導只負主管責任;有的問題是領導直接經手或親自指揮的,領導應負直接責任。另外對責任人所屬職權范圍內的經濟行為,根據責任人批準的計劃、制度、決議等進行的經濟活動,或責任人直接經辦的事項,都應確認直接責任,非直接決策或直接經管的經濟行為,應確認為主管責任。四是在審計評價中要將有關問題的責任人認定清楚,無論是直接責任還是主管責任都應有明確的責任人。五是要按照有關規定分清現任責任和前任責任的界限,目的是防止現任把責任推給前任,或者把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推到后任身上。

(二)審計評價要區分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影響領導干部所負責的單位或一方經濟發展狀況好與否,成績大或小,和領導干部的綜合素質和努力程度及有作為或不作為有一定關系,但客觀原因也應正確認識,不能片面地去評價,對具體行為或事項進行主客觀分析,推究其具體的主客觀成因,分析該具體行為或事項是成因于領導干部主觀過錯,還是成因于客觀因素的影響,進而作出審計評價,防止只看表象不究本質。要將領導干部履行其經濟責任的行為放入相關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實事求是的客觀評價。比如:失職與失誤,個人獨斷與上級行政干預,合理與合法,短期行為與國家宏觀政策等。

 

參考文獻

1.《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2010年12月。

2.《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實施辦法》,2005年4月。

3.《中央銀行內審理論與實務探討》,泰山出版社2008年版。

4.《經濟責任審計理論與實務》,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6年版,劉世林。

5.“評價指標系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應用”,載《財會通訊》2005年第5期,裴玉。

6.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課題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研究”,載《審計研究》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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