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總會計師制度座談會”上,財政部“總會計師制度框架研究”課題組有關單位就課題研究進展進行了報告。該課題負責人圍繞總會計師的分類設置、任免管理、任職資格、資格認證、職責權限、履職評估以及獎懲等方面,對該課題組近1年以來的研究成果進行闡釋,將總會計師當前的現狀和困境以及總會計師制度改革的方向清晰地展現在與會者面前。
對于總會計師的稱謂問題,課題組建議將其名稱統一為“總會計師”,可與國際上的“CFO”對應,即:中文名“總會計師”,英文名“CFO”。
在總會計師的設置方面,課題組建議國有大中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統一設置總會計師,由出資人派出、或者是總機構派出的設置財務總監,非國有單位參照設置總會計師;在總會計師任職資格方面,課題組建議進一步明確總會計師的任職條件和行業準入標準,建立推進其職業化方向發展的市場遴選機制,從多方面構建總會計師的能力框架體系。
對于總會計師的資格認證,課題組前期進行了調查,有75.1%的被調查者認為總會計師的認證方式應為考評結合。
對此,課題組建議,對總會計師任職資格的認證應主要采取評審制度而非考試制度,總會計師資格認證體系應包括理論水平、專業能力、科研能力和其他能力。
對于總會計師在治理結構中的地位,課題組認為要區分情況。
在國有企業中,政府作為國有企業的出資人,任命總經理實施經營管理權,同時聘任總會計師。在政治上,總會計師應由組織部門考察選拔;在業務上,總會計師應由財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總會計師對出資人出資的保值增值負責,一方面接受總經理的業務指導,同時對總經理的重大決策實施監督權。
在上市公司中,董事會作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代表,任命CEO實施經營管理權,同時聘任總會計師。在業務上,總會計師應由財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總會計師對股東出資的保值增值負責,一方面接受總經理的業務指導,同時對總經理的重大決策實施監督權。
課題組還建議,總會計師的職責應包括會計基礎管理、日常財務管理與監督、重大財務事項管控、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全面預算與業績評價等;總會計師的權限應包括對重大事項的參與表決權、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控權、對重大財務收支和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對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