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2006年4月17日財庫[2006]27號通知印發
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23號)、《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賬務處理
(一)年度當中,農村義務教育中央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撥付到省級財政國庫單一賬戶。省級財政部門根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轉來的收款憑證,做“與上級往來”的賬務處理。會計分錄為:
借:國庫存款
貸:與上級往來
年度終了,根據中央專項資金預算文件,將“與上級往來”資金轉作“補助收入”。會計分錄為:
借:與上級往來
貸:補助收入
(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辦理由省級實行政府采購的免費教科書資金財政直接支付業務后,進行以下賬務處理:
1.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會計。
(1)根據支付憑證回執聯列報預算支出,會計分錄為:
借:一般預算支出—財政直接支付
貸: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
(2)將《預算支出結算清單》與人民銀行國庫劃款憑證核對無誤后,送總預算會計結算資金,會計分錄為:
借: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
貸:已結報支出—財政直接支付
(3)年終轉賬會計分錄:
借:已結報支出
貸:一般預算支出
2.財政總預算會計。
根據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報來的《預算支出結算清單》,與人民銀行劃款憑證核對無誤后列報預算支出,會計分錄為:
借:一般預算支出
貸:國庫存款
(三)省級財政國庫部門將除免費教科書資金以外的其他農村義務教育中央專項資金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特設專戶后,根據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余額賬戶代理銀行反饋的支付憑證回執聯,作以下賬務處理:
1.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會計。
(1)根據支付憑證回執聯記賬,會計分錄為:
借:與下級往來一財政直接支付
貸: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
(2)將《與下級往來結算清單》(參考格式見附件)與人民銀行國庫劃款憑證核對無誤后,送總預算會計結算資金,會計分錄為:
借: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
貸:已結報支出—財政直接支付
(3)年終轉賬會計分錄:
借:已結報支出
貸:與下級往來
2.財政總預算會計。
根據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報來的《與下級往來結算清單》,與人民銀行劃款憑證核對無誤后記賬,會計分錄為:
借:與下級往來
貸:國庫存款
年度終了,根據農村義務教育中央專項資金預算分解文件,將“與下級往來”轉作“補助支出”,會計分錄為:
借:補助支出
貸:與下級往來
二、省級教育部門有關賬務處理
省級教育部門對于財政直接支付的免費教科書資金,根據收到省級財政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余額賬戶代理銀行轉來的《省級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進行賬務處理,會計分錄為:
借:經費支出
貸:撥入經費—財政直接支付
三、地市級財政部門有關賬務處理
地市級財政部門(實行省管縣的除外)根據省級財政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余額賬戶代理銀行轉來的《省級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進行賬務處理。會計分錄為:
借:與下級往來
貸:與上級往來
年度終了,根據上級部門轉來的農村義務教育中央專項資金預算文件及本級財政下達到縣級財政的預算文件,將上述“與上級往來”和“與下級往來”資金,分別轉作“補助收入”和“補助支出”。會計分錄為:
借:與上級往來
貸:補助收入
借:補助支出
貸:與下級往來
四、縣級財政部門有關賬務處理
(一)縣級財政部門根據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代理銀行轉來的收款憑證,對收到的省級財政直接支付到特設專戶的農村義務教育中央專項資金進行賬務處理。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財政存款
貸:與上級往來
年度終了,根據上級財政部門批復的農村義務教育中央專項資盤預算分解文件。將上述“與上級往來”資金轉作“補助收入”。會計分錄為:
借:與上級往來
貸:補助收入
(二)縣級財政部門辦理農村義務教育中央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支付業務后,根據支付憑證回執聯進行賬務處理,會計分錄為:
借:一般預算支出
貸:其他財政存款
五、學校和縣級教育部門等的賬務處理
(一)學校作為一級預算單位時的賬務處理。
1.縣級財政將農村義務教育中央專項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后,學校(包括直接核算學校經費的機構,下同)根據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代理銀行轉來的《縣級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事業支出等
貸:財政補助收入
2.學校收到縣級財政部門直接支付到學校賬戶的農村義務教育中央專項資金后。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財政補助收入
(二)學校作為縣級教育部門二級預算單位時,有關方面的賬務處理:
農村義務教育中央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學校后,學校賬務處理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縣級教育部門區別情況處理:已經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不進行賬務處理;年終匯總資產負債表時也不做“撥出經費”和“撥入經費”相抵沖的處理。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根據代理銀行轉來的《縣級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作以下賬務處理:
借:撥出經費
貸:撥入經費
六、年終結余資金處理
由省級財政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免費教科書資金和由縣級財政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其他中央專項資金年終結余,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單位年終結余資金賬務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庫[2004]190號)及地方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事項
(一)對賬。各級財政部門之間,財政國庫部門與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之間,省級財政部門與代理銀行、省級教育部門之間,縣級財政部門與代理銀行、作為學校一級預算單位的縣級教育部門及學校之間,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全面的對賬制度,認真處理各項賬務,定期、及時核對賬務。
(二)地方可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管理需要,對上述事項會計分錄有關內容進行補充。省級財政國庫部門與國庫支付執行機構進行了機構業務整合的,可結合整合后的業務流程,對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有關分錄進行調整。
(三)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財政部關于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