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加強我國政府會計監管的意義
(一)有利于維護委托代理鏈條的正常運轉
政府主體在政治力量上的對比和資源配置權力上處于優勢地位,它的制度供給能力和意愿是決定制度變遷的方向、深度、廣度和形式的主導因素,能夠代表所有委托方利益的機構或者團體來監督合約的執行,能夠解決實際中的委托代理關系存在的非均衡性,使得委托代理關系的鏈條不易中斷,不會造成巨大損失,是彌補投資者與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合約不完備的最佳執行機制。
(二)可以降低信息成本與增強證券市場信心
政府通過實施投資者教育,引導投資者合理使用會計信息,約束其對會計信息的無限要求;通過制定和實施統一會計規范,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通過強制性會計信息披露,提高會計信息的透明度;通過強制性審計和事后懲戒,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總之,有助于大幅度降低信息成本和風險。此外,政府能提供一種有序的市場環境和明晰的交易規則,它能使投資者產生穩定的市場預期,增強投資信心,產生合理的投資理念。
(三)政府會計監管有其特殊作用
首先,政府會計監管理所當然是彌補會計信息供求缺陷的必要替代。其次,借助于政府的權威,通過實施強制性規定和教育,可快速推進職業化進程,是推動會計職業發展的有力武器。再次,政府的引薦是學習成本最小和推廣最迅速的方式,是會計改革實施成本和摩擦成本最小的方式;最后,可以充分發揮后起國家的優勢,加速轉軌的過程,政府是會計國際協調化的最有力的推動者。
二、我國政府會計監管的現狀
目前,我國會計行業的監管面臨著許多發展機遇,也存在有許多亟待解決和研究的問題,特別是在政府會計監管方面。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一)政府監管主體繁多,監管分散
目前,我國的政府監管部門繁多,主要有財政部、審計署、證券委、國資委、稅務局、金融和保險部門,在多頭行政監管中,部門本位主義使各種行政監管很難充分協調,會計監管不能融于市場。多政府部門負有會計監管責任,往往是政出多門,相互扯皮。分工不明確,職責重復,各自為政,導致重復監管,弱化了政府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另外,《會計法》對財政部門等監管部門權力和責任的規定比較籠統,使其流于形式。
(二)政府會計監管的壟斷性使其行為低效率
首先,政府權力無約束,政府的壟斷性和權威性使公眾無力約束政府的監管行為。其次,壟斷監管易產生政府官員設租、被監管者尋租的現象,而這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最后,政府監管效率無保障。政府會計監管的壟斷性使其沒有面臨著實質性的競爭,缺少有效的激勵,缺乏監管效率高低的衡量標準,量化上的困難增大了考核的難度,難以評估政府監管產出的質量和運行的效率。
(三)政府會計監管使協調性成本增大
首先,獲取、加工信息的過程和決策過程被分離,易出現信息滯留;其次,監管者在監管過程中往往利用所控制的手段和資源去追求局部的利益,形成個人或部門權力的擴張,引發巨額的摩擦成本,延遲監管政策的出臺,降低監管的效率。再次,決策中利益和風險相分離,特別是在權責利對應機制不健全時,難以避免任意決策。最后,官僚作風不可避免。與私人部門相比,政府更缺乏規避上述錯誤的激勵機制。
(四)政府會計監管產生新的信息不對稱和外部性問題
一方面,在監管信息不足和監管者能力有限情況下,監管者即使收集到適當的信息,監管的實際效果也大打折扣。況且,由于監管者地位的權威性、監管過程的技術性和非公開性以及監管結果的非可比性,社會對政府監管過程的監督和績效衡量較為困難,政府監管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更加嚴重。另一方面,政府監管在力圖糾正會計信息外部性的同時,也會產生新的外部性。政府對公司報酬率的限制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同時,因資本相對價格的下降造成被監管公司過度資本化,導致資本運用的增加,形成外部性效應。
三、對我國政府會計監管的改革建議
(一)強化監管部門職責
一方面,正確劃分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利。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確界定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使有限的監管資源得到合理利用,提高監管效率。另一方面,增強監管部門的職權。我國的監管,一是要繼續減少行政審核和許可,促進中國的證券市場建立有效的市場激勵約束機制;二是在完善各項市場機制的同時,把重點放在對違法違規事件責任人的事后處罰。在完善各項市場機制的同時,應該增加監管機構“事后”查處的權利和手段,增加證券監管人員事后嚴查案件的意識,用事后嚴查嚴處帶來的威懾力來彌補市場監管機制的可能漏洞。
(二)監管要適度
首先,監管要逐漸從過程監管轉向結果監管。政府監管作為一種外部監管,重點在于以企業財務報告為載體的結果信息,不要眼睛緊盯著會計憑證、賬簿等會計資料以及處理這些會計資料的方法等。其次,就監管范圍來看,未來的政府監管應將范圍縮小到國有企業以及對社會公眾利益有重要影響的上市公司等,其他企業的監管主要借助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而中介機構依靠政府監督。最后,在監管方式上,不應濫用政府權力,應當遵循例外原則。當會計市場能夠平穩運行時,應當主要依靠市場和社會力量進行監管;當會計信息質量或會計服務市場發生系統性信任危機或重大審計失敗時,政府進人,維護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
(三)完善會計準則的制定
首先,加強概念框架的研究,改造基本會計準則。從美國的財務丑聞吸取教訓,研究如何使之在制定準則的過程中發揮指導作用。其次,改進和完善我國準則的制定程序。最后,兩種準則導向兼收并蓄。從目前來看,我國的準則應屬于規則導向型,從長遠看,我國應確立自己的準則制定模式。對“特殊性”“、關鍵性”的經濟交易或事項宜注重“規則”,以防止濫用會計政策調節利潤;而對于“一般性”、“通用性”的經濟交易或事項,則可以考慮原則導向法和規則導向法結合來制定。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增加信息披露制度的界定范圍及可操作性。其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評級體系”,將評價業績與評價機構的信譽掛鉤。再次,實行靈活的會計年度,擴大上市公司的可選擇范圍。目前有兩種:第一,將企業的會計年度改為經營年度;第二,會計年度可以選擇季度末或日歷年度末。最后,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信息可靠性,不僅有利于縮短財務報告的編制時間,而且可以節約財務報告的審計時間。
(五)建立健全法律與法規體系
抓緊修訂、完善《注冊會計師法》及監管有關的會計、證券、司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同時,建立一套機制去保證法律規范的實施。
此外,不能忽視非政府監管主體的作用,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獨立監管模式,非政府監管積極配合的政府監管,與政府監管形成有機的統一,彌補政府監管在信息反饋和知識存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與此同時,政府監管部門要對非政府監管工作予以支持和引導,為非政府監管創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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