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范圍與標準
根據財企[2006]478號文件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高危行業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地熱、溫泉、礦泉水、鹵鹽開采礦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業、小型磚瓦粘土礦等危險性較小的非煤礦山。根據財企[2006]478號文件規定,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包括以下幾點: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標準逐月提取。
二、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費管理規定沿革
2004年5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下發財建[2004]119號文,要求煤礦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下發財建[2006]180號文,要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按照年度銷售收入提取安全生產費,列入成本,專門用于安全生產投入;2006年12月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又聯合下發財企[2006]478號文,要求在我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安全生產費,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煤炭開采企業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執行此規定。
《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四)》第十條規定:煤炭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費用時,應將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計算的提取金額,借記“制造費用(提取安全費用)”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安全費用)”科目。同時還規定,費用性支出直接沖減安全費余額;形成資產的,在轉資時一次性提足折舊。
為了與《企業會計準則》相銜接,《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又對安全生產費的處理做出了新的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列在所有者權益中的“盈余公積”項下的“專項儲備”。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再從成本中列支,而是做為利潤分配的一種形式。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則對安全生產費會計處理做出了最新的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人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本解釋發布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三、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費的會計處理
高危行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意義和作用眾所周知。如果改在“利潤分配”列支,除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悖外,也與制訂這項支持高危行業安全生產政策的初衷相背離。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解決了這一問題。這與原會計處理一致,只是在計提時,原規定安全生產費應在計入生產成本的同時,確認為負債(長期應付款);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改為,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專項儲備。
一是安全生產費用的計提。計提時借方記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貸方記入“專項儲備”科目。不同于新準則講解要求,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以及具有類似性質的各項費用,應當在所有者權益中的“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反映,即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貸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也不同于舊規中要求安全生產費用在提取時直接計入負債,即借記“制造費用——提取安全生產費用”,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安全生產費用”。新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人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而是貸方記入“專項儲備”科目,“專項儲備”不再為二級科目。
二是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方面。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不同于新準則講解要求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費用實際使用的金額在所有者權益內部進行結轉,結轉金額以“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余額沖減至零為限。也不同于舊規中在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時直接沖減“長期應付款”的處理方法。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形成固定資產時不同于前規定要求企業應當按正常購建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計入有關成本費用;在形成費用性支出時,計人當期損益。而新規中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形成固定資產時,一次性全額計提折舊,在資產以后使用期間不再計提,并且在形成費用性支出時,也并不計入損益科目。會計處理分錄為:(1)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時,借記“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貸記“專項儲備”。(2)動用安全儲備支付費用性支出時,借記“專項儲備”,貸記“銀行存款”等。(3)動用安全儲備購置安全設備等固定資產時(2009年開始進項稅可以抵扣),借記“在建工程”、“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等。(4)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專項儲備”、“累計折舊”。
此外,根據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本解釋發布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即在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發布前,高危企業按照《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等執行的,要按照《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進行追溯調整。
四、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費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人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綜上所述,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企業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如何處理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因此,企業在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所得稅處理時,可以比照國家頒布的相關的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來進行操作。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只有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的并實際發生的”支出才能準予稅前列支。高危行業企業按國家規定標準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雖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合理,但并未實際發生支出。在實務中,發生的安全生產支出,屬于費用性的支出,直接沖減安全生產費余額;屬于資本性的支出,轉資時,固定資產要一次性提足折舊。企業在處理稅務事項時,通常的做法是,將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產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對于費用性支出,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對于資本性支出,要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計算各年度應計提的折舊額,分年度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企業還需注意,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險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