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搬遷補償收入是企業會計處理較為復雜的業務之一。截止目前,與企業搬遷補償款會計處理相關的文件規范主要有:《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和《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2009年6月,財政部下發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其中第四條說明了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問題,該文件是對企業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會計處理的統一規定。
一、不同財務制度下企業搬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
2005年8月,財政部發布了《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首次在財政部文件層面上明確了企業在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時應進行何種會計處理的問題。該文件主要內容可歸納如下:
第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第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應核銷該專項應付款。其中,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以下各項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注:也就是可搬遷設備因搬遷而發生的增量費用),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第三,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指貸方余額,即撥款結余),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額),應計入當期損益。第四,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后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與財企[2005]123號文相比,財稅[2007]61號文的規定有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搬遷補償范圍方面。財企[2005]123號文明確限定為“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而財稅[2007]6l號文除此之外,還包括搬遷企業通過市場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但搬遷的必須是以當地政府要進行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為原因的;當以搬遷補償款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時,搬遷補償款扣除相關支出后余額的計入問題,財稅[2007]61號文規定是計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財企[2005]123號文規定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沒有扣除此類資本性支出。
財會[2009]6號文與[2007]61號文的規定又有所區別。財會[2009]6號文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二、現行準則下企業搬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
關于企業搬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會計準則沒有明確規定,但從職業判斷的角度,企業收到的搬遷補償款可以分為三塊:一是因搬遷而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和不可移動固定資產報廢等損失的補償,屬于相關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處置所得款項;二是對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可移動資產的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支出,以及人員安置等費用性支出的補償,屬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三是對企業重新購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筑物等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的資本性支出給予的補助,屬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然而,企業在收到政府的搬遷補償時,往往難以明確區分以上三部分款項。在實務中,一般是在與政府簽訂了相關補償協議,確定補償總額的基礎上,企業根據自身編制的搬遷和重建支出預算,合理劃分搬遷補償款。
(1)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處置所得款項的會計處理。對于相關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處置所得款項的會計處理,應當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關于資產處置和終止確認的規定。如果企業收到的搬遷補償款小于相關資產賬面價值和處置時發生的相關稅費,則應根據相關的需終止確認的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將其分攤到每一項需要終止確認的資產,作為各該項資產的處置收入。并且。其與相應資產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資產處置損失計人營業外支出或其他業務支出。
(2)與收益相關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與收益相關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則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中第八條規定:對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人當期損益,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人當期損益。
(3)與資產相關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七條的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除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非貨幣性補助外,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在搬遷過程中,企業往往會重置多項資產。因此需要將搬遷補償款總額扣除上述第一、第二部分后的結余按照合理的比例或方法分攤到各項重置資產,在各該資產的折舊年限內平均攤銷,計人營業外收人。如果在上述第一、第二部分的費用和損失發生完畢后,新資產的購建尚未完成,則應當將補償款結余先計入“其他應付款”或者“長期應付款”科目,到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將相對應的補助款轉入遞延收益,在資產的折舊年限內按照直線法攤銷。
三、企業搬遷補償款會計處理應注意的問題
其一,企業在搬遷時對可移動固定資產的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所發生的支出,在實務中多采用簡化的處理方法,直接費用化處理。但從理論上講,應當將這些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中所包含的前一次安裝、運輸、調試支出及其所對應的累計折舊,首先分別從原值和累計折舊中轉銷,再將本次新發生的拆卸、運輸、重新安裝和調試支出增加其原值,在該圊定資產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
其二,人員安置補償方面。企業搬遷的人員安置補償如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所定義的辭退福利,則應當遵循該準則中關于辭退福利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
處理。目前,已執行新準則的企業在確認和計量辭退福利時.除了《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及其應用指南和講解以外,還應同時遵循以下規定:所有已執行新準則的企業。均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2007年4月30日)》:對于上市公司,應同時執行證監會“上市公司實施新會計準則協調小組”會議紀要中有關辭退福利的規定,具體見深交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執行新會計準則備忘錄第6號》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執行新會計準則備忘錄第5號》;對于國有企業,其辭退福利的預計還應當同時符合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執行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07]60號)中的有關規定。
其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對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采用“總額法”,即在利潤表中,政府補助不直接沖減相關的費用或損失,而是單獨確認為一項營業外收入。
其四,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如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撥付的補助,通常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存在確鑿證據表明該項補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撥付的,如按照實際銷量或儲備量與單位補貼定額計算的補助等,可以按照應收的金額計量。但如果在搬遷補償款到位前已經開始搬遷工作,從而已經發生可以從搬遷補償款中列支的費用和損失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在收到“政府關于確定搬遷補償款金額”的批文前,企業能否收到補償以及補償金額都不確定,所以。會計人員不能將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掛賬,而應當直接計入發生當期的損益;在批文收到后、補償款項實際收到之前發生的與此次搬遷直接相關的費用和損失,若批文中有關于補償款支付期限、進度和方式的明確規定且有把握將會按照批文規定收到相應搬遷補償款的企業,會計人員可將與搬遷直接相關的且預計可得到補償的費用和損失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暫掛,待企業收到補償款后,將其與“專項應付款”對沖,但需要注意的是,掛賬金額不應超出預計可收到的補償款金額。再者,若批文明確了企業應收取的搬遷補償款金額,但未明確款項的支付期限、進度和方式,則企業管理者以及財務會計人員應當結合經驗合理估計未來收到補償款的可能性。如果結合各種因素預計企業可以收到補償款項,且未來收到的補償款項足以彌補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會計人員也可以將這些費用和損失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暫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