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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財務會計管理及改革

任英

我國的基本建設財務會計涉及的面較廣。按有關部門規定,凡是用國家財政資金和政府性基金擴大生產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為主要內容的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工程,行政事業單位增建業務用房等生活福利設施等,均屬于基本建設財務會計管理范圍。本文著重介紹這個方面的內容。

一、計劃經濟時期特定的基本建設財務會計管理模式

從1953年起,我國進入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借鑒前蘇聯基本建設工作的經驗。我國建立了主要以增加投資,新建項目,擴大生產場所來擴大生產規模的經濟增長方式。國家集中財力用于建設新項目。購買新設備,并嚴格劃分生產資金與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范圍,分別管理,嚴禁互相挪用。與此相適應,財政部對基本建設財務會計管理,采取了特定的模式和做法。
——“先立項,建成后再交”。195t年政務院頒發《預決算暫行條例》規定:基本建設工程,須于竣工后兩個月內編制全部決算送審。1952年中財委要求:建設單位每項工程竣工時依照技術設計會同專業銀行驗收,全部工程完竣或告一段落,移交生產(或使用)部門開始使用時,作總的正式驗收交接。編制工程決算,經財政部審核批準后轉為固定資產。這些規定和要求,明確我國建設項目采取“先立項,建成后再移交”的管理模式。在這種管理模式下,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分別作為兩個預算單位進行核算和管理。項目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按財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設撥款制度和財政預算繳撥款規定,對基本建設項目這個“特殊產品”進行經濟核算;項目建成驗收、竣工決算報財政部批準后,方可將基本建設撥款轉為國家投資;固定資產移交生產使用或運營單位.建設單位隨即撤消。
——設置預算收支科目,核算基本建設預算撥款。按照“上交下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根據不同的預算管理要求和財務收支業務,國家預算收支科目按經濟內容和支出性質分類,設置了“經濟建設費”類級科目,分行業和部門設置了基本建設撥款“款”級科目。國家總預算會計——基本建設撥款會計科目中,設置了各種與財政發生“上交下撥”關系的科目,各級建設銀行按照基本建設撥款“款”級預算科目為所在地建設單位開立專用賬戶,管理和監督撥付基本建設撥款。直到1971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改為按支出用途分類后,原“經濟建設費” 類級科目中的基本建設撥款“款”級科目才升格為“類”級科目,并和工交商事業費類共同作為生產性支出科目,在國家預算支出中直觀地反映生產性支出和非生產性支出的關系。
——實行“上交下撥”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在統收統支的財政管理體制下,基本建設投資實行“上交下撥”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建設項目的資金需要和盈虧繳補按照收支兩條線“上交下撥”。基本建設資金,由財政撥款,所有基本建設款項收支,均需通過專業銀行監督撥付。企業、建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和材料的轉出、轉入、調撥、變賣、報廢等,都要經過上級主管機關或財政部門批準;設備、材料處理的變價收入要上交財政;建設單位動員內部資源的結余資金要抵頂國家財政撥款;建設項目驗收前試生產收入要按規定上交財政;企業按照計劃向財政上交利潤;虧損由財政撥款彌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的會計報表、要反映上交財政與財政下撥款項的情況,年度決算報告按財政部的規定編報,并報經財政部門審批。
——制定《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借鑒前蘇聯“經濟內容分類”的方法,我國按工業、交通、鐵路、郵電、貿易、農林六大業別制定了統一會計科目。凡是獨立計算盈虧,獨立編制財務收支計劃的工業、交通、鐵路、郵電、貿易、農林六大“基層企業” 或建設單位,分別按基本業務部分和基本建設部分執行統一會計制度。基本業務部分執行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會計制度,基本建設部分統一執行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為適應開展大規模經濟建設后生產與基本建設分別管理的要求,1952年12月,財政部制定了我國第一套獨立的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國營建設單位統一會計科目及會計報表》。1953年11月,財政部又制定了我國第一個基本建設會計法規——《國營建設單位統一會計科目及會計報表格式》。1971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從按支出性質按支出用途分類后,國營建設單位統稱為基本建設單位,統一核算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業務。1972年10月,財政部頒發試行《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及其補充規定。1978年11月,財政部重新制定了《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和《基本建設簡易會計制度》,對《基本建設會計制度》中的部分會計科目作了補充說明。改革開放后,為適應投融資體制、預算管理體制改革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改革的要求,財政部于1983年9月,制定了《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1986年12月,財政部又修改重印了《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現行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是財政部于1995年修改重印的,執行以來雖多次作過相應的補充和完善,發布了一些補充規定,但主要內容和報表體系沒有重大改變。由于基本建設會計制度中許多政策和賬務處理都需要嚴格按照財政、財務的規定設定,財政、財務制度變動頻繁,因此。基本建設會計制度也經常不斷修訂、補充。幾乎是財政、財務管理的每一項變動,都要擬定或修訂會計處理辦法。
——專業銀行管理基本建設財務。到1954年,基本建設投資對象涉及30多個部門,建設單位近萬個。為此,財政部委托交通銀行制定了《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和實施細則,從審核工程預算、查閱各單位賬冊單據及工程圖表,對材料、物資開展核定備料金定額、按工程進度結算付款等方面。進行全過程的撥款監督管理。1954年3月,財政部頒發《基本建設撥款實施細則》(共110條),成為建國后我國最早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這個制度的內容包括: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資金不得互相挪用,實行專款專用;建設單位只能在計劃、財政部門規定的開支范圍內列支基本建設費用,核算建設成本。建設銀行成立后,政務院要求建設銀行推行經濟核算,降低工程成本.為國家節約建設資金。建設銀行在辦理基本建設撥款結算業務、監督基本建設資金專款專用并進行檢查監督的基礎上,陸續開展了審查建設項目建設預算、設計預算、施工圖預算、按工程進度審查結算后付款、調劑處理積壓器材、動員內部資源、年度決算審查、核實工程造價和竣工決算審查等一系列財務管理工作。

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的第一次改革

我國的經營性建設項目一直實行“先有項目,后有企業”的管理模式。建設單位只能在國家計劃、制度劃定的范圍內進行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由此帶來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建設期間建設單位的固定資產不提折舊,項目建成交付生產使用后,由國營企業按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和折舊率計算折舊,提取折舊基金,上交財政。因此,國營企業、建設單位要分別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核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和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二是建設期間工程報廢、固定資產變賣、必須經過上級主管機關或財政部門批準,變價收入要作為基本建設收入上交財政。在會計處理上,建設單位會計通過“應諾核銷投資”和“應核銷其他支出”作為核銷處理;而固定資產無償調撥、清理的各項業務,則通過建設單位會計作“轉出投資”處理,均不計入建設成本,而是采用核銷辦法直接沖銷投資來源。三是建設期間的固定資產投資借款利息,建設期內發生的,計入交付使用固定資產價值,項目建成交付生產使用后,連同本息移交生產使用單位。這種做法,把利息支出與籌集費用的借款本金混在一起,使利息得不到及時處理,形成掛賬。執行結果,不少企業出現了借款越還越多的不正常情況。
1993年,經國務院批準,以財政部部長令發布了《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并從1993年7月1日正式付諸實施。隨后,財政部又陸續制訂發布了工業、交通、運輸、郵電通訊、農業、商品流通、旅游飲食服務、金融保險、電影新聞出版、施工、房地產企業十大分行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兩則、兩制”)。新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改革涉及到投資體制和基本建設財務方面的內容主要有:
——建立資本金制度。體現資本保全的原則,保障所有者權益。資本金制度是國家圍繞資本金的籌集、管理以及所有者的責權利等方面所作的規范。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經濟建設格局,從客觀上要求盡快明確產權關系。實行資本保全的原則。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報廢、毀損以及計提折舊不能隨意增減資本金。資本金可以通過吸收貨幣資金的投資,也可以吸收實物、無形資產等形式的投資。企業籌集到資本金后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資,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實行基建財務和生產財務統一管理和核算。在傳統體制下,“先立項,后有企業”。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與基本建設是截然分開的,基本建設財務與生產財務也是截然分開進行的。這種做法的弊端在于:企業作為投資主體的地位沒有體現,不利于企業投資自主權,更不利于強化企業投資管理責任和風險,不符合資本保全的原則。新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將基建和生產作為一個統一的核算單位,將有關基建財務管理和核算的內容納入企業統一管理、核算,即:企業不論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等,所發生的各種建筑工程或設備安裝,都納入到企業在建工程進行財務管理和核算。這一改革,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符合投資體制改革的方向,也有利于資本金制度的實施。
——規范了會計六大要素的計量和確認。按照老制度規定。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等稅費,作為核銷處理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這不僅使固定資產價值減少一塊,計價不準確,也使固定資產折舊少提了一部分,固定資產價值補償不完整。另外,在基建交付使用時通過“應核銷投資”、“應核銷其他支出”和“轉出投資”科目,有一大筆資金要核銷或轉出,也有悖于會計六大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的計量和確認。
1993年7月,財政部和建設銀行共同下發了《建設單位若干財務問題的處理辦法》,對不符合“兩則,兩制”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據“兩則、兩制”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劃定執行建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范圍。
——界定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建設單位。(1)經批準實行項目業主負責制的建設單位,應自批準建設起,按照項目的行業性質,相應執行財政部新頒布的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2)1993年以后新開工的建設項目,按照項目的性質,實行項目業主負責制的建設單位,相應執行新的分行業財務制度。(3)建設過程中已具備并軌條件的在建項目,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可以按行業性質,相應執行新的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
——界定執行現行各項基本建設財務規定的建設單位。(1)行政事業單位仍執行現行的各項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2)尚不具備并軌條件的建設單位繼續適用現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作如下修改:(1)取消“應核銷投資”、“應核銷其他支出”等核銷處理。將現行作為核銷處理的支出如“報廢工程損失”、“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等支出分別計入交付使用資產。(2)取消“轉出投資”處理。將現行投資中“移交主辦單位投資”“撥付統建單位投資”所形成的產權歸屬本單位,通過“應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核算。(3)增加“遞延資產”財務處理。對現行作為核銷處理的“生產職工培訓費”、“非常損失”等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發生的費用,作為遞延資產處理。(4)增加“無形資產”財務處理。對通過出讓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作為無形資產處理。 (5)以上財務處理行政事業單位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6)以上修改內容涉及建設單位會計相應取消9個科目,增加5個科目,調整3個科目。取消“應核銷投資”、“應核銷其他支出”和“轉出投資”三個科目涉及的23類費用,按照“資本保全”的原則,分別計入建設項目成本或作為“遞延資產”移交生產使用單位。

三、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的第二次改革

1993年財政部以部長令公布了“兩則”、“兩制”,確立了適合市場經濟的企業財務會計的政策、原則和方法,為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制度改革確定了方向和內容。1996年10月,財政部又以第8號部長令發布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1月,財政部再次以第9號部長令發布了《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發布的這三個重要法規性文件,對新形勢下基本建設財務會計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應該說,這三個重大改革改變了我國建設領域長期實行的將一個項目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分離成建設和接收使用兩個財務會計核算主體的作法,從多主體核算合并為一個財務會計核算主體,即基本建設與生產經營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并軌。但是,直到今天我國仍在使用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主要原因是:
——目前按照建設單位管理的建設項目數量非常大。據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匯總數據顯示:1994年度全國匯總的按照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有11.2萬個,資金總規模1.1萬億元;而到了2004年,按同口徑匯總的建設單位達到14.48萬個,資金總規模超過了3.8萬億元。目前每年在建的國有建設單位都超過十多萬個,在建資金超過10多萬億元。如此大規模的在建資金中,國家財政性的資金包括國債資金和政府性基金規模巨大,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特別是許多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周期長,建設期間基本沒有生產經營活動,主要任務是管理和控制建設成本。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作為一項專門的財務會計制度,對建設成本的管理核算是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不僅能夠體現建設期間以建設成本管理為重點的要求,而且對于加強經濟核算、提高投資效益、實施宏觀調控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即“兩則”、“兩制”對建設成本的管理原則性較強。以“在建工程”來反映投入項目建設的資產價值在建設期間。特別是對建設期較長的大中型建設項目,還不能解決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的一些問題。無論是對建設成本的形成過程還是建設成本的構成結構,都難以進行全面完整的考核,不利于準確確定企業的資本性支出,考核企業實際經營成果,而且可能造成企業隨意調節盈虧,造成不平等競爭等。在1993年以來基建與生產經營接軌試點中,已嘗試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要求,對現行企業財務制度作必要的補充,以便接軌之后也能保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不弱化。
——我國現行的投資體制仍然沒有根本政變。仍然實行“先有項目,后有企業”的管理辦法,即先立項搞基本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再開始生產經營,這種管理體制客觀上也需要基本建設財務會計保持相對獨立。從財務會計核算的角度出發,基本建設作為一項客觀存在的活動,不僅有經營性項目,而且有非經營性項目,即不僅涉及企業財務制度,而且涉及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從經營性項目范圍來看,基本建設活動又存在于各個行業之中,具有跨行業綜合性的特點,非經營性項目同樣具備這樣的特點。這表明。從深化改革的要求看,將目前的基本建設同生產經營或行政事業單位合并為一個財務會計核算主體的改革將是涉及面很廣的綜合性工作,應按照各方面改革的進程配套進行、逐步積極過渡。
——基本建設財務會計改革需要投資、建設等部門的配套改革。基本建設投資作為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擴大再生產、推進技術進步,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和增加社會物質財富具有十分重大的責任。基本建設本身具有的涉及面廣大、綜合性和技術經濟性強等特點,對計劃審批、資金管理、建設施工等投資,建設等部門配套改革的要求比較高。僅靠基本建設財務會計改革難以打破我國五十多年建立起來的基本建設投資管理模式。同時,由于制度改革不配套等原因,相當一部分經批準實行項目業主負責制的建設單位和一部分已經批準基本建設和生產財務并軌的企業,雖然實行項目業主負責制和法人責任制,但在實際執行中如果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組織會計核算,在實際操作中難度較大,只能仍然按照“先建設,建成竣工后再交付使用”的兩階段管理模式分別進行財務會計核算。
根據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明顯落后于改革的發展和管理的要求和投資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結合財政體制、投資體制和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改革,財政部在1998年制定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對現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中一些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財務處理方法作了進一步改革,使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更加符合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主要改革內容有:
——區別經營性建設項目和非經營性建設項目,形成不同的財務體系。新的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明確將經營性項目與非經營性項目的財務管理區分開,對非經營性項目的一些財務處理,充分注意吸收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改革成果。形成了生產經營性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兩個基本建設財務制度體系。
——滿足宏觀調控的要求,突出資金源頭控制。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與控制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等宏觀調控要求密切相關,在改革中結合了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充分注意財務制度對考核投資的作用。為此,突出了資金源頭控制的要求,保持項目從資金來源上的完整性,改變報賬式財務的模式,使財務制度對無論何種資金投入建設單位(項目),都能作為整體反映,以適應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搞項目建設的格局,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的混合經濟的要求;適應完整地反映和調控建設項目資金源頭的要求。
——從制度體系上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提出總體要求。一是明確建設單位財務管理目標是降低建設成本和提高投資效益。二是明確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的適用范圍是獨立核算的建設單位。即在現行投資體制下,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也包括企業。三是突出了基本建設全過程管理。從管理內容上覆蓋和貫穿了基本建設全過程,即籌資、概算控制、預算管理、竣工財務決算等全過程管理。
——明確財政部門與建設單位的財務管理關系。為了切實保證經營性建設項目在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地位和自主投資、自負盈虧的自主權.同時又有利于發揮財政部門對建設單位財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作用。明確了財政部門與建設單位的關系:一是規定了哪些活動必須由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即應包括基本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財務活動;二是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財政部門提交文件資料和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這樣規定不僅所有的建設單位都明確哪些活動應接受財政部門的管理監督,也為財政部門加強基本建設財務資金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據。
——恢復核銷投資與轉出投資。1993年的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改革中,為了體現資本保全的原則,取消了原建設單位財務中“兩個核銷、一個轉出”的財務處理。但由于基本建設財務具有綜合性的特點。不僅包括經營性項目,還包括非經營性項目。不同性質的項目財務處理應有所區別,不能“一刀切”。近幾年的實踐中,許多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一些特殊性質的支出無法進行財務處理,如航道清淤、江河清障、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購買有使用權無產權的統建住房等支出,只能在每年的財務決算中掛賬。形成比較被動的局面。為此,在堅持資本保全原則的基礎上,對核銷和轉出的處理,作更加科學的規范:(1)將經營性項目與非經營性項目區別對待,對經營性項目,繼續貫徹資本保壘原則,保護投資者的權益。(2)對非經營性項目的一些支出實事求是的處理,即對一些作為投資安排又確實不能形成資產的。仍然按核銷處理。對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投資,作轉出投資處理。(3)對經營性項目發生統建住房以及專用設施投資,財務上不硬性規定產權歸屬,只規定要明確界定產權關系,并在財務上堅持資本保全原則。(4)不僅要規定資產轉出方的財務處理,而且要規定資產受讓方的財務處理。對企業作為增加資本公積和負債處理,行政事業單作收入處理。

四、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的第三次改革

2000年實行部門預算改革后,每年從預算中安排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的支出近2000億元(含國債),加上政府性基金和各級地方政府預算安排的投資,政府投資規模越來越大。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財政部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職責進行了調整,經濟建設司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的制定和解釋,部門預算管理司負責分管部門基本建設項目日常財務管理和監督。作為財政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部門預算管理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對用財政性資金從事投資活動行為的規范和加強管理,成為基本建設財務改革的重點,非國有建設單位和不涉及財政預算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再是財政監督的重點。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由財政部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基本建設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和用款單位賬戶。在執行《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過程中,中央各部門、地方負責基建財務管理工作的同志及部分項目單位多次反映有關問題,現行的基本建設財務制度中部分條款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希望盡快對現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進行修改。
2001年,按照國務院關于清理行政審批項目的要求,財政部對現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取消現行基建財務制度中的部分審批事項,如建設單位管理費、待核銷投資、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等項財務審批,由財政部審批改為建設單位按財務制度執行,主管部門審批監管。同時,對涉及建設項目建設期間資本金籌集、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建設單位工資成本核算、建設期間存款利息處理、結余資金處理、工程報廢等問題分別進行財務規范,以利于建設單位加強財務核算,更準確地反映項目建設成本。適應新形勢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提出的新要求。2002年,財政部制定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主要調整修改內容如下:
——基本建設財務制度適用范圍。基本建設財務制度適用范圍界定為:國有建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
——實行建設項目資本金。根據國務院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有單位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集體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為此,財政部明確了經營性項目資本金的來源和適用范圍,同時明確公益性投資項目不實行資本金制度。
——改革投資包干管理方式。實行投資包干的項目主要以國家投資為主,往往是包盈不包虧,超出包干部分的投資一般仍是通過調整概算,增加投資解決。結合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和《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的管理要求。財政部對計劃經濟體制下延續下來的投資包干管理方式進行了改革。對基本建設財務中有關投資包干的內容予以取消。對制度改革前已經實行了投資包干辦法的項目,在批復竣工決算時再逐項處理。
——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的處理。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余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余資金按規定進行處理。為鼓勵建設單位降低建設成本,加強政府投資的管理。規定: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干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余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q內上交財政。
——調整修改的其他內容。現行制度中的包干結余、施工機構轉移贊、投資方向調節稅、概(預)算審查費等項支出在實際中已不適用,在修訂時予以取消。增加了招投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核算內容。建設單位發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報廢單項工程的凈損失,作增加工程成本處理。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沖減工程成本。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財政部關于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行政審批事項的處理。(1)待核銷基建支出。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支出每年國家安排大量的建設資金,一般作為補助資金發放。不形成資產。在財務處理上,這兩類資金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待核銷基建支出的內容包括: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批復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財務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根據財政部對基建財務制度中行政審批事項的處理意見,待核銷基建支出財政部不再審批,改為建設單位按財務制度執行,由主管部門審批監管。(2)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形式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審批一直是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一個難點。由于各行業、魯地區標準差異較大,甚至同一行業,同一地區的不同項目間也存在著較大差異,給財政部門審批建設單位管理費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另外,實際工作中,建設單位管理費開支比較混亂,普遍存在超支現象。為了嚴格控制建設單位管理費,降低建設成本.根據財政部對基建財務制度中行政審批事項的處理意見,財政部規定:建設單位管理費原則上財政部不再審批,改為建設單位按財務制度執行。特殊情況需超出規定的建設單位管理費開支標準的,須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3)竣工決算的批復。根據財政管理的需要,保留了此項審批。為督促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做好此項工作,財政部對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明確了竣工決算編制的依據、竣工財務決算編報時限、報批程序、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權限。屬于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或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主管部門審批。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為大中型項目。其他項目為小型項目。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

作者系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助理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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