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施工企業經營風險的主要表現
(一)施工企業前期風險
1.合同簽訂風險。施工市場僧多粥少,由于市場的不規范和投標的激烈競爭,一些施工企業為了中標不顧自身財務狀況而競相壓低標價,對合同主體是否合格、當事人意思表述是否真實、合同內容和形式是否合法等問題不加慎重考慮,只是列入《招標投標法》、《建筑法》中的一些原則性條規,簽訂了存在缺陷、顯失公平的合同,使簽訂的合同具有單方面的約束性,責權利不平衡,施工承包方在苛刻的條件下,被動地承受著質量、工期等諸多方面的壓力,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如低價中標而索賠達不到預期效果帶來的項目虧損風險;報價過高失去市場的風險;不良業主惡意透露低價標底或中標期望值,承包人盲目跟進帶來的虧損風險;或不良業主通過開標后詢標的方式使投標人競相壓價,造成承包人為急于求成而不計承受能力的承諾,帶來違約風險和虧損風險。
2.墊資風險。有些項目投標后,投資者沒有預付款,要求施工企業墊資施工,或要求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預繳一定數額的工程履約、質量保證金。施工企業的墊資一部分可能是自有資金,另一部分通常是通過貸款而來,貸款就得承擔利息,如果逾期不能還貸,還要承擔逾期罰息,而利息和罰息本身加大了施工企業的負擔。
3.項目經理任用風險。項目經理是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對工程項目全面負責的管理者,其管理和創新能力直接影響和決定著工程施工質量、安全、效率及成本的高低。項目經理如果缺乏優秀的經營管理素質必然會帶來項目施工虧損的風險。
4.其他風險。投標前對工地的情況了解不全面,施工過程中就會遇到障礙;或是業主提供的施工現場周邊環境等存在自然與人為的障礙,或是設計變更、圖紙供應不及時等,都會給施工企業帶來困難,從而影響施工企業的利益。由于施工進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風險和竣工結算中可能出現的麻煩會造成后期損失風險。
(二)施工過程風險
1.工程分包風險。近幾年來,施工企業因違法分包工程出現了不少問題,有些企業受到了經濟處罰,或被降低了資質等級,或被驅除某一領域建筑市場,嚴重影響了企業聲譽和經濟效益,給企業的經營發展帶來了很大的障礙。如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的;有的項目,表面上成立項目經理部,實際上僅派一兩個人到工地參與管理,甚至有的根本不派人管理,完全由接受轉包的一方施工,風險程度大大提高。這樣帶來的后果一是難以保證總包合同工期、質量及安全;二是往往造成總包單位所承擔的實際損失遠遠大于原收取的管理費,還有可能使總包單位面臨行政處罰、工傷責任、民事責任等風險。
2.合同管理風險。建筑工程合同持續時間長、標的額大,而且合同履行過程中干擾事件多,變更簽證頻繁。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具體負責合同履行管理的項目經理部,往往只注重確保工期和質量,重視工作實物量,忽略了對合同條款的深入研究。由于證據意識差,資料管理工作未能受到高度重視,施工企業缺乏資料管理的專業人員,或者雖有專職的資料管理員卻未受到足夠的重視,經常無法用證據證明自己是信守合同、按合同規定行事。
3.項目施工管理風險。項目施工過程中有時由于工程本身規模較大,管理上難免顧此失彼而造成風險。比如技術風險。作為施工企業,技術風險是時刻存在的,而且由于技術方案的不正確或技術操作錯誤帶來技術成本的增大,應該說技術失誤是最大的失誤,技術風險也是最大的風險。投資單位對工程建設工期的要求往往很緊迫,加上在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類意外情況,使得施工企業在工期上壓力很大,面臨著違約風險。
4.材料價格變動風險。材料價格的不穩定,會給施工企業的經營帶來很大的風險。有關資料顯示,材料費用一般占工程造價的60%~75%。可以說,材料市場價格是施工企業利潤的晴雨表。然而,材料價格不是施工企業能夠控制的,特別是幾種主要材料(鋼筋、水泥)價格上漲的幅度有時候會大大超出預料,如果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不考慮材料價格上漲風險或未能將此風險有效轉移,那么在利潤微薄的建筑市場中,這樣的經濟風險對施工企業來說是致命的。
5.施工質量與安全風險。質量與安全是施工企業永恒的主題,一旦發生質量與安全事故,不僅給傷者及家庭帶來不幸,也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輕則罰款、通報批評,重則停止市場活動,資質降級甚至吊銷,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由此帶來的信譽損失是無形的,也是不可估量的。
6.稅務風險。施工企業在現行的承包責任制下,對項目的管理上存在一些盲點,加上有些地方材料市場不規范,購買材料沒有發票,或假發票泛濫,同時因為項目部在工程結束后已經解散,企業很難對項目負責人進行追償,企業面臨很大的稅務風險。如某市要求外地施工企業在沒有形成利潤的情況下按照工程總價款的百分之一向當地地方稅務局預繳企業所得稅、按照工程總價款的千分之二預繳個人所得稅、按照工程總價款千分之三增設防洪費等等。這些都給施工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
(三)施工后期風險
工程款拖欠是施工市場普遍存在的問題,實踐中質量保證金達到工程款的5%,而對很多工程項目來說,這就是他們的效益。因其支付時間被延遲1-2年,施工企業不僅失去了這筆資金的時間價值,而且屆時能否收回還是一個未知數。因此這筆款子能否順利拿到,存有很大的風險。近年來,隨著國家各部門監管力度的加大,外部審計日益頻繁。從項目工程款的使用、勞務用工到稅金的繳納等,審計內容全面,審計力度加大,審計核減時有發生,這也給施工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可能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二、施工企業風險防范與控制
(一)施工企業前期風險防范
一是施工企業應樹立風險防范意識,建立并完善項目承接前期的調查、論證與決策程序,建立投標風險評估機制,合理承接工程任務。施工企業取得招標文件后,應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全面考慮風險成本,正確理解招標文件,對合同的風險性進行評估,防止合同中不利條款的出現,把合同的隱患消滅在評審階段。二是建立起投標風險評估機制,從企業自身實力和項目投資盈虧預測中確定企業的風險承受度,再決定是否投標以及以何種標價投標。投標過程中需要考慮的風險評估因素主要有企業財務狀況、償債能力、機械設備能力、勞動生產率、施工管理水平、索賠能力等,而且應將市場價格波動因素寫入合同條款。三是投標中對項目經理的選用也必須審慎,降低更換成本。項目經理作為一個項目的全權負責人,承擔著企業的受托責任,項目經理必須要有良好的職業操守與專業的管理水平。公司的章程制度里面要有行之有效的對高級管理層的獎懲制度,要監督項目經理職權范圍內的所有重大決策行為,對項目經理進行離任審計。
(二)施工企業施工過程風險防范
1.施工企業在項目管理過程中,通過合理合法的專業分包,尋找有實力、信譽好的合作伙伴,選擇、管理、利用好這些專業勞務分包企業,全面發揮自身優勢,實現合理的風險規避。應對分包商所承包的工程進行嚴格管理,督促分包商認真履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可以適當地將部分風險轉移到分包隊伍,把好質量關,按進度支付工程款,從而減少風險事件的發生。對于分包方的具體管理措施有:一是抵制發包人干預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二是依法簽訂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有條件的要進行公證和備案;三是對分包人實行履約擔保,預防分包人違約帶來的風險;四是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對分包工程和勞務分包隊伍的進度、技術、質量、安全、資金實施管理,減少連帶風險。
2.施工企業應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項目部應設立合同管理崗位,由專人專責管理。關于合同文本,最好直接套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推薦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對于自己擬訂的合同,施工方要高度重視,對擬訂的每個條款,特別是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加以仔細斟酌,以免無效合同和錯漏、歧義的產生,盡量限制業主風險的轉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立嚴格的印章使用制度,實行合同專用章審批和使用分離的規定,由企業主要領導負責審批,指定專人做好登記、用印以及合同專用章的保管。
3.項目經理部應該重視對合同條款的研究學習,提高證據意識,健全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強化項目合同管理。加強項目人事管理,把項目的負責成員納入企業人事管理系統。另外,企業的職能部門還應不定期對項目進行視察,做好施工過程控制。
4.要強化項目管理,調動項目全員責任感,向市場要效益,向工程質量、安全、工期進度要效益。強化項目目標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實現單位工程質量、造價、工期、安全文明生產各項關鍵指標都能落實到人,并與效益掛鉤,與企業激勵機制掛鉤,提高施工項目班子成員積極性。加強工程節點結算和竣工決算管理,爭取在工程合同中寫入工程節點和竣工結算及其時限款項,使資金能及時到賬,減少資金流量大幅度波動。加強材料調差及設計變更索賠,及時了解建設單位、分包單位、材料供應商的詳細信息,盡量讓他們分擔一部分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5.施工企業在承接工程任務后,及時與材料供給商簽材料供給合同,可以有效地防止材料漲價給施工企業帶來的損失;同時,施工企業可以通過銀行、有實力的大型企業的保證,或是第三方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也可以通過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到約定的可能發生的風險發生時向保險人索取相應賠償的方法,將未來不可預知的風險向第三方轉移。
6.與當地地方稅務局協商,以國家稅法為依據,有理、有利、有節地溝通與交涉,進行有效稅務籌劃,合理減輕工程項目的稅負。
7.嚴格執行企業管理制度與規定,降低制度風險。制度是一切的保證,沒有好的制度或者不執行企業制度,企業就會面臨很大的危機。項目部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能否嚴格執行企業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的經營狀況。
(三)施工企業后期風險防范
1.施工企業要重視工程項目結算管理,做好工程結算前的準備工作,如變更簽證、索賠、實物量核對、結算書的編制和送審等,不能因自身的原因而延誤工程結算。
2.成立項目清算小組或類似機構,安排專人負責工程項目的清算事務,確認債權,利用優先權催討債權,并保留相關證據,以免喪失索賠的法律時效,給企業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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