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中,間接經濟損失影響因素眾多且復雜、不易量化,科學合理地估算交通事故造成的潛在性損失,準確評價交通事故對社會的經濟影響,為交通安全建設、交通事故賠償及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科學決策具有重要意義。國內外學者對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的計量研究取得了大量成果,但在交通事故經濟損失辨識的全面性和計量型的科學性方面有待進一步探討。
一、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的表現形式
(一)物質財產損毀損失 物質財產損毀表現為兩個方面的損失,一方面是運輸工具、交通設施和運輸貨物等的直接損失。另一方面是運輸設備和交通設施等的減值損失,即損毀物質財產經修復后其功能不變而價值的降低,如交通事故中損毀的車輛,經修理后其功能(包括外觀等)完全恢復,但其損毀的記錄使人們認為其價值已大不如前。
(二)人員傷亡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其損失包括傷亡人員的醫療費用(包括藥物費用、住院費、住院陪同人員損失、出院后康復費用等)、勞動價值損失(包括貢獻社會和家庭的勞動價值)、家庭生活質量損失和精神損失、救護車費用和喪葬費等。
(三)交通事故環境損失 交通事故環境破壞,其損失主要表現為交通擁堵和環境毀壞兩個方面。交通擁堵造成在途的其他交通運輸參與者不必要的時間消耗和費用損失,稱為交通延誤損失;環境毀壞損失主要表現為交通事故致使危險品及污染物泄漏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失、交通事故造成擁堵所導致的額外尾氣和能源消耗等環境污染損失,以及危險品泄漏后對人體損傷產生的損失和其他相關損失。
(四)社會服務損失 交通事故發生后,傷亡人員的救助、損毀物質的清障、危險品泄漏的處理等,需要動用交警、交通行政、醫療救護、消防、環保和司法等社會公共機構的人力和物力資源,提供警方、清障、消防、救護、管理和法律訴訟等服務,從而造成社會公共服務資源消耗而產生損失。
二、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的計量依據
(一)交通事故物質財產損失的計量 對于交通事故物質財產損失的計量,一般僅計量物質財產損毀的直接損失,但僅計量物質財產直接損失并不能完全反映交通事故物質財產的全部損失,還應計量物質財產的減值損失。交通事故物質財產損失的計量依據利益喪失原則確定。其中物質財產損毀的直接損失,可以通過市場價格等相關信息直接獲得,如可根據運輸工具、交通設施和運輸貨物等物質財產損毀后的更新、或維修和部件更換等費用來確定。對于客觀存在的減值損失,可以通過類比市場交易價格確定。
(二)交通事故社會服務損失的計量 為處理交通事故,交警、交通、醫療救護、消防、環保和司法等社會公共部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資源,從而使這些資源喪失了用于其他活動的可能性。如果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省下的時間和資源就可能用做其他用途,這將會增加社會勞動價值。因此,交通事故社會服務損失應等于這些時間和資源在其他活動中創造的社會價值,實踐中可以根據處理交通事故社會服務所實際投入的人力物力來測算。
(三)交通事故人員傷亡損失的計量 交通事故人員傷亡損失是最難以估量的,其計量包括人員傷亡的社會勞動價值損失、家務勞動的價值損失、親友生活質量損失與精神損失、醫療救護與喪葬等實際資源損失方面。
一是社會勞動價值損失計量。該項損失以人力資本的投入為依據來計量,人力資本投入愈多,人力資源價值愈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損失就愈大。健康、年齡和教育是評價人力資本投入的主要因素。因此,應根據傷亡人員的健康狀態、年齡大小和受教育程度分別估算社會勞動價值,進而計量傷亡者未來期望壽命的社會勞動價值(產量)的現值之和,即為交通事故人員傷亡的社會勞動價值損失。
二是家務勞動價值損失計量。對于交通事故傷亡者家務勞動的計量,主要是確定受害者家務勞動時間和單位家務勞動時間的價值。前者與受害者的收入水平、年齡和性別有關,可通過統計確定,如據統計,我國城市居民一周平均每日工作時間為5小時1分,個人生活必需時間為10小時42分,家務勞動時間為2小時21分,閑暇時間為6小時6分,上述四類活動時間分別占總時間的21%、44%、10%、25%;后者的計量,雖然可以家政勞務工人的計量工資為參考依據,但不能等同。
三是生活質量損失計量。交通事故導致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庭生活質量的下降是顯而易見的,有的還相當嚴重。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庭生活質量損失的計量應考慮傷亡人員的健康狀態、年齡大小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但具體量化難度較大,從人本出發,適用愿付費用法。
四是精神損失計量。交通事故傷亡的發生,會給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員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損失。研究表明精神損失與傷亡者的健康、年齡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有關。一般認為,生前健康程度越好,其家庭成員的悲傷指數就越高;中青年的死亡影響較大,因此導致的悲傷指數隨年齡呈正態分布;死亡者生前受教育程度越高(包括職業培訓),社會和家庭對其期望值也較高,其家庭成員的悲傷指數就愈高。因此,與生活質量損失的計量類似,以愿付費用法來計量較為合適。
五是實際資源損失計量。該項損失以傷亡人員的醫療、救助和喪葬等直接費用為依據確定。
(四)交通事故延誤損失的計量 一般認為,交通延誤損失一般僅計量旅客和貨物在途時間延長所額外增加的費用損失,但是這樣計量很不完善。交通延誤損失,一方面不僅要計量旅客和貨物的在途延誤損失,而且還要計量受阻運輸工具如車輛的延誤損失;另一方面還要計量因交通事故延誤引發的停產、停工、合同不能履行等損失,盡管此項損失目前尚未納入統計,但損失是客觀存在的。
交通事故延誤損失計量依據利益喪失原則進行。對于旅客、貨物和運輸工具在途時間延誤損失的計量,可先根據交通集散波理論估算旅客、貨物和運輸工具在途延誤時間,再結合旅客、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單位時間價值,匯總得到交通事故引發的在途時間延誤損失,其中旅客的單位時間價值是指旅客單位時間的勞動價值,貨物的單位時間價值是指貨物占用資金的單位時間價值,運輸工具的單位時間價值是指運輸工具單位時間的盈利或成本支出;對于因交通事故延誤引發的停產、停工、合同不能履行等損失,則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也可以法院裁定或保險審定的數額為依據。
(五)交通事故環境損失的計量 交通事故導致環境破壞后的環境恢復或者重建損失的計量,可用重置成本法。交通事故危險品及污染物泄漏后導致的生態環境變化產生損失的計量,可用預防性支出法或稱控制成本法,其用預防環境危害的支出額作為環境危害的最小成本。即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數量上等于為了消除這些污染、恢復環境質量所發生的成本。由于環境質量的變壞會影響人類的健康,在很多情況下,易導致人們患病甚至死亡,因此,交通事故危險品及污染物泄漏后導致的人體損傷損失的計量,可用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資本法。交通事故導致的額外尾氣和能源消耗等對環境污染損失的計量,可先根據集散波理論估算交通延誤時
間,再根據事故影響運輸工具單位時間的尾氣排放和能源消耗量的折算額來估算。
三、交通事故經濟損失計量模型
根據前述計量理論和損失因素分析,確定的交通事故經濟損失計量模型如下:
Cz=F(X1,X2,X3,X4,X5,X6)
=∑X1i ∑X2j ∑X3k ∑X4m ∑X5m ∑X6w
式中,Cx—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
X1i表示交通事故物質財產損失。i取值1~6,分別代表載運工具直接損失、貨物直接損失、公共設施直接損失(全部更新、或維修和零配件更換費用)、載運工具減值損失、貨損間接損失(包括由此引發的停產、停工、合同不能履行等損失)和公共設施減值損失。
X2j表示社會服務損失。j取值1~8,分別代表警務服務、清障車服務、消防服務、醫療救護服務、交通行政服務、環保服務、法律訴訟和其它社會服務的費用。
X3k表示交通事故死亡人員經濟損失。k取值1~6,分別代表死亡者的社會勞動價值損失、家務勞動價值損失、家庭生活質量損失、精神痛苦損失、醫療費用損失、救護及喪葬費用損失。
X4m表示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經濟損失。m取值1~6,分別代表受傷者的社會勞動價值損失、家務勞動價值損失、生活質量損失(包括受傷者及其家庭的精神痛苦損失)、醫療費用損失、救護車費用損失、親友探視時間及費用損失。
X5n表示交通事故延誤損失。n取值1~5,分別代表交通事故引起貨運直接延誤損失、客運直接延誤損失、運輸工具直接延誤損失、客運延誤間接損失和貨運延誤間接損失(包括由此引發的停產、停工、合同不能履行等損失)。
X6w表示交通事故污染損失。w取值1~4,分別代表交通事故引起治理環境產生的損失、生態環境變化產生的損失、人體損傷產生的損失和其他相關損失。
交通事故導致物質財產損失、社會服務損失、人員傷亡損失、交通延誤損失和環境損失等方面的損失各有具體表現形式。應分別采取不同的計量方法。交通事故經濟損失計量模型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生活質量和精神損失、物質財產減值損失、運輸工具延誤損失、交通延誤間接損失和環境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