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之友2001.7
資本公積補虧合法不合理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 張琦 鐘洪亮
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一債務重組》規定,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收益不再計入當期利潤,而只被確認為資本公積。這樣上市公司想依靠債務重組快速“扭虧為盈”似乎不再可行。然而,近期一些面臨ST或PT窘境的上市公司為渡過難關,又提出了新的方案一擬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六章179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的資本”。由于該條款中的“公積金”并沒指明是盈余公積還是資本公積,一些業內人士便認為,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有其法律依據,甚至認為這將意味著上市公司又有了扭虧為盈的新出路。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
我國的《公司法》自 1994年7月 1日實施至今,就鮮有修改。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深入進行,我國經濟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而我國的法律對這些新情況卻還存在不少空白;同時,隨著我國各項具體會計準則的出臺,我國的財務會計正逐步與國際接軌,會計信息的質量也日益提高。但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法一《公司法》在財務會計方面的規定卻存在一定的漏洞,以至于一些上市公司有機會利用這些漏洞來粉飾會計報表。因此,上市公司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在現階段也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然而,筆者認為這種作法并不合理。
其一,上市公司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有悖于修訂債務重組準則的初衷。新的債務重組準則最大的特點就是將重組產生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而非當期損益。這意味著債務重組將不會再產生巨額的報表利潤,從而使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質量大大提高。因此,上市公司如果以資本公積來彌補虧損,等于又回到了利用債務重組產生的利潤彌補虧損的老路上,使會計報表的相關性受到了嚴重影響。
其二,從資本公積的來源和本質來看,用資本公積補虧并不合適。企業的所有者權益被分為兩類:一類是投入資本,包括股本和資本公積;另一類是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我國多年的會計實踐中,能彌補虧損的通常是以前年度滾存的利潤、盈余公積、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和以后年度的稅后利潤等四項,即所有者權益中的留存收益部分。實踐中這樣處理是因為留存收益本身便來源于企業的稅后利潤,用其彌補企業的虧損就理所當然了。而對于資本公積,其本質是一項投入資本,其來源是股東或他人所投入或捐贈的,由全體股東享有的資金。由于資本公積的來源與本質均與企業的經營結果無關,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公積來彌補虧損實際上成為其操縱經營結果,粉飾年度報告的手段。
其三,從資本公積的內容來看,部分明細科目不能移作他用,更不能彌補虧損。資本公積明細科目中的各項準備科目,是所有者權益的一項準備。這些準備性科目在未轉入“其他資本公積轉入”之前,其金額還有發生變動的可能,是一種未真正實現的資本公積。如果將這些資本公積準備項目用于其他用途,如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則等于將這部分未實現的資本公積提前實現了。
上市公司擬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是新的會計準則出臺后出現的新情況,如何限制和規范這種作法,需要會計理論界、實務界和準則制訂機構的共同努力。同時,這也扼要相關經濟法規的日益健全和完善,使其真正起到規范市場行為,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保駕護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