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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外包的現實選擇——合作內審

隨著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高等教育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歷史機遇。加大資金投入、擴大辦學規模、提高辦學效益已成為各高等院校改革發展的總體趨勢。但受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高等院校作為 “清水衙門” 的傳統教育形象被打破,部分學校中出現的腐敗現象,嚴重影響和損害了高等院校的良好形象和正常發展。進一步加強高等院校內部審計,革新高等院校內部審計手段,已經勢在必行。

一、我國高等院校內部審計現狀分析

我國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工作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最初只是為了高等院校內部的查錯糾弊和加強內部控制需要,工作重點主要體現在財務收支審計方面,即防錯糾弊。隨著高等院校辦學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辦學投資多元化和辦學形式的多樣化,高等院校經濟活動日趨復雜化和外向化,內部審計工作也在評價財務、會計的同時,逐步向管理和服務方面延伸。

高等院校內部審計目標已明確定位為“促進加強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然而在實際工作中這一理念卻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從近幾年我國高等院校內部審計的基本情況來看,各高等院校大都設置了內部審計機構,配備了審計人員,并開展了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為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但是當前我國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

(—)審計部門不獨立,自主性不強

現階段我國的高等院校審計部門在機構設置方面是輔助高等院校內部管理的機構。業務上,高等院校審計部門接受學校直接領導,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審機構的業務指導,但又都不是二者的重點工作,處于 “邊緣部門”的尷尬境地。而內部審計師協會作為業務主管部門,不是缺位,就是“實力”欠缺。行政上,有些高等院校的審計部門隸屬于紀檢或財務部門,甚至與紀檢或財務合署辦公。平行的機構設置、過甚密切的行政關系必然導致內部審計組織地位不高,權威性和自主性不足。

(二)審計方法滯后,時代性不強

目前高等院校內部審計仍沿用傳統的審計方法,拘泥于以往的審計老套路和程式,還是搞賬項審計、制度基礎審計等財務收支方面的合法性審計,缺乏推陳出新,對于社會審計中廣泛運用的內控測評、審計抽樣、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技術方法在高校內審中應用有限,造成審計工作向管理和服務延伸的深度不夠,內容單一,范圍狹窄,作用層次低。

(三)審計力量偏弱,拓展性不強

從高等院校內部審計人員的數量來看,內部審計部門通常為高校最“精簡”的部門;再從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來看,素質比較高的要么到教學科研第一線,要么向社會審計機構和大公司流動。因而造成審計部門的人手不足,難以完成目前繁重的工作任務。同時在高等院校經濟活動日趨復雜的前提下,要求內部審計具有綜合審計的特點,并向管理審計和經營審計拓展。

(四)審計環境改變,風險性加大

從目前情況看,高等院校內部審計風險主要有:一是在學校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要求審計人員對各類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等會計報表進行審簽,這些做法無疑給內審人員增加了審計責任和執業風險;二是會計集中核算在高等院校普遍推行,學校經費管理及運行模式、資金管理方式及各類支出納入了預算管理的范疇,從而大大增加了學校內審工作的數量和工作強度,內審工作的著力點也隨之發生了相應變化,防錯糾弊及內部控制制度評價的審計模式,開始轉為風險的基礎性審計工作;三是網絡信息化的廣泛應用和普及,造成從業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很難發覺,這樣就致使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日益增大。

二、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外包的利弊分析

由于目前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存在諸多前述問題,為加強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工作,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外包就成為可供的選擇。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外包是指高等院校從外部聘請專業審計人員執行內部審計工作,履行內部審計職能。由于其在理論和實際應用中頗受爭議,而對該問題的認識又直接關系到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因此對其進行全面分析顯得尤為重要。

(一)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外包的優點

1.有利于審計質量的提高。審計外包方式的應用,有助于提高審計質量。第一,在執行對高校審計業務過程中,注冊會計師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及教育經費管理的規章制度進行審計;第二,注冊會計師要了解和熟悉高校經費使用和財務管理的有關情況,針對性地開展審計工作;第三,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要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和法律的約束,同時還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這樣才能有效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確保審計效果。

2.能夠有效節約審計成本。隨著教育改革和辦學事業的蓬勃發展,高校內部審計的形式和內容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給審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審計工作量日益加大。高校審計部門不僅要進行事后審計, 還要進行事前審計,審計工作的內涵和外延都有新的變化。二是對審計人員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需兼具金融、會計、人事、市場、工程、計算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而高校往往又缺乏此類復合型人才。內部審計外包減少了內審人員招聘、培訓等費用,有效降低審計成本,同時保證了高校審計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
3.維護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外包的審計工作一般都是在注冊會計師領導下完成,他們與高等院校各管理部門沒有隸屬關系和利益沖突,不受學校內部行政行為的干預,理論上可以站在獨立、中立的立場進行審計,其工作只對委托人負責,能夠提供獨立和客觀的評價結果。

4.可以最大程度優化資源配置。內部審計外包是利用社會人力資源解決高校審計人才短缺的有效途徑。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大都擁有一支業務精湛,經驗豐富的專業隊伍和各類專門人才,相對高校而言,任何一所學校都不可能囊括各類專業的審計人才,所以內部審計外包不僅充分利用了社會人力資源,而且可以有效地彌補高校審計人才的短缺。

(二)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外包的弊端

1.外部審計人員不熟悉院校情況。外部審計人員難以像內部審計人員那樣熟悉本單位的管理政策、業務程序和人事狀況,了解單位的工作特點和單位演變發展等具體情況,不能更好地提供符合學校長遠發展需要的咨詢服務。客觀上這種背景知識的差異,可能影響到審計計劃的深度和審計程序的執行,也可能對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產生影響。

2.容易使審計工作程序化。內部審計外包后,外部審計人員難以像內部審計人員一樣對單位有著很高的忠誠度,對該單位的組織文化也沒有強烈的趨同感,單位的發展壯大、單位效益的好壞與他們自身的利益并不相關,他們之間只是短期的合同關系,從而導致審計可能會變成單純履行規定程序的一般性工作。

3.內部審計主動性難以體現。內部審計外包會給高等院校內部審計機構的不斷加強和完善帶來一定的影響,以至使高等院校內審工作產生依賴和工作惰性,久而久之會造成內部審計質量的下降,失去了內部審計工作的主動性。

4.破壞了內部審計職能整體性。內部審計的評價、監督、咨詢的職能是相互支持、互為基礎的一個整體,對高等院校財務管理的咨詢活動是建立在對內部控制的監督和評價的基礎之上的,而咨詢意見的采納和順利實施需要對審計過程進行監督,并且對績效和風險進行評價,保證其按預期的方向發展。因此,將任何一項職能外部化都不利于內部審計發揮其整體功能。


三、高等院校開展合作內審的有效途徑

通過對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外包的特征分析,可以發現,要更好地發揮高等院校內部審計的職能和作用,解決我國高等院校內部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并不是簡單通過將內部審計外包出去就可以解決的。

因此,筆者認為我國高等院校目前宜采用合作內審的方式。合作內審,是內部審計外包的表現形式之一,具體是指高等院校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機構相結合,共同開展審計工作的一種審計方式。內部審計的主體是單位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外部社會審計主體主要是注冊會計師。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內容、范圍、標準、依據、程序、方法,有很多相通相近之處,這在理論上保證了合作內審的可能性。合作內審的優勢在于一方面可實現成本與效益的合理化、科學化;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內部審計的靈活性。同時有利于促進審計成效最優化,能使內部審計過程和結果符合高等院校的特定情況。內部審計人員通過積極參加高等院校的各項管理活動,獲取廣泛的風險信息,分析判斷風險程度,在制定審計計劃,采取審計策略,確定審計重點時能更好的結合高等院校實際;外部審計人員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優質的審計資源,先進的審計方法。將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合作,可以將審計資源集中于高風險審計領域,針對不同的風險因素狀況、程度而采取相應的審計策略,對風險程度及管理狀況作出專業判斷,提出審計評價與建議,將審計工作更好地融入管理工作當中,為管理層提供有價值的服務。合作內審可采用以下途徑。

第一,面向社會招標。高等院校可以根據需要對外招聘具有較高審計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專業人士,開展一些比較復雜的內審工作,也可以針對某些內審人員涉及不到的領域對外進行招標,開展合作內審。比如基建項目,可以通過對外招標的方式,請具有建筑專業的審計人員進行合作審計。

第二,做好準備工作。合作內審開展之前,內部審計人員要詳細了解擬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勝任能力;做好合作審計的實施方案,明示合作審計的重點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在使用外部審計人員前,向高校決策機構報告,達成一致意見后與外部審計簽訂合作意向書。

第三,全程合作審計。在合作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職責主要是:幫助所聘會計師、審計師熟悉高校情況,與他們就審計方式、目標等問題進行溝通,關注內審工作建議是否具有可行性。所聘外部審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利用其相對獨立與優質的審計資源,先進的審計方法,針對不同的風險因素狀況、程度而采取相應的審計策略,對風險程度及管理狀況作出專業判斷,提出審計評價與建議,將審計工作更好地融入管理工作當中,為高等院校管理層提供有價值的服務。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全程合作,可以將審計資源更好地集中于高風險審計領域,為確保審計質量,發揮審計功能奠定堅實基礎。

第四,評議審計績效。合作內審工作結束后,要對本次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客觀評價審計建議是否符合高等院校的特定情況,審查建議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是否有利于高等院校的可持續發展,為下次審計提供可行性的建議和意見。
合作內審作為一種新型的審計模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尚需不斷地摸索、研究和磨煉。比如外部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的核定,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溝通與協調,內審人員與外部審計人員的人員搭配比例,如何實現審計成本與效益最大化等都沒有經驗可循。筆者認為,可以選擇小范圍的先試點執行,再根據執行效果予以總結經驗并逐步推廣。

【參考文獻】

[1] 閻銀泉.對創新高等院校內部審計模式的思考[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5(5).

[2] 王妍玲.內部審計外部化的有關問題探析[J].商業研究,2005(10).

[3] 田金玉.內部審計外部化模式的探析[J].會計之友,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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