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債務契約假說(Watts和Zimmerman,1986)表明債權人為了確保資金安全,會在債務契約中設置一些限制條款(有些條款與會計數據有關)。隨著負債程度的增加,企業違反債務合約的概率增大。為了避免違反債務契約(特別是那些與會計數據有關的限制條款),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也將增加。國外也有一些實證文獻驗證了債務契約假說是成立的(Skinner,1993;Sweeney,1994;DeFond和Jiambalvo,1994等)。國內這方面的文獻并不多,比如,張玲和劉啟亮(2009)以我國1999年~2004年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發現:公司的負債水平越高,盈余管理動機越強烈;由于政府控制公司的債務約束軟化,負債水平對其盈余管理并無明顯影響,而在非政府控制的樣本組中,公司的負債水平則與盈余管理顯著正相關。
這篇文章可能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在計算盈余管理指標時存在著一些與原文獻不相符的情況。比如文章中說明是采用橫截面Jones模型,但是估計過程卻并不同原Jones模型一樣。真正的Jones模型估計的可操控應計利潤應該為估計方程的殘差,并且估計時總應計利潤是不變的。而文章中的估計模型,采用兩個不同的總應計利潤來估計可操控應計利潤,在估計方程參數時使用一個,推算可操控應計利潤時使用另一個。作者的處理方法,可能意在提高度量盈余管理的精度,但這是目前國內外首次運用,其有效性尚需檢驗。二是文章中使用可操控應計利潤的絕對值度量盈余管理,而在控制變量中沒有反映經營環境波動性的變量(如經營現金凈流量的波動性,銷售收入的波動性等),這會導致檢驗結果過度拒絕沒有盈余管理的假設(Hribar 和Nichols,2007)。
針對該文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本文做以下處理:一是在采用三種方法估計可操控應計利潤,以提高檢驗結果的可靠性,且這些方法的設計和估計過程都完全按照原文獻的要求進行;二是在控制變量中增加反映經營環境波動性的變量(如經營現金凈流量和銷售收入的波動性等),以提高檢驗結果的可靠性;三是根據以前文獻控制更多可能影響盈余管理的變量,以降低檢驗模型誤設的概率,增加檢驗結果的可靠性。
在此基礎上,本文以2000年至2008年間1 048至1 573家非金融類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資本結構和盈余管理的經驗關系,在控制住公司治理、企業特征和行業結構等因素后發現:企業負債經營程度與盈余管理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并且是否國有控股并不改變這一檢驗關系。本文的實證結果表明,隨著負債經營程度的提高,企業可能會利用盈余管理,以降低企業違反債務合約概率。
本文其余部分的結構如下:第二部理論假設和計量模型;第三部分介紹變量和數據;第四部分實證結果;最后總結與建議。
二、理論假設和計量模型
Watts和Zimmerman(1986)的債務契約假說表明:債權人為了確保資金安全,往往會在債務契約中設置許多限制條款;隨著負債程度的增加,企業違反債務合約的概率增大,因為避免違約而進行的盈余管理行為也將增加。
Skinner(1993)發現:公司投資機會會影響公司債務和薪酬契約的特性,并在控制公司投資機會后,公司會計政策選擇行為符合債務契約假說。Sweeney(1994)對美國130家違反債務契約的上市公司進行研究,發現這些公司的管理者會平滑利潤增長,債權人會提高違約成本,會計處理的靈活性是管理者平滑利潤的重要決定因素。De Fond和Jiambalvo(1994)對1985年至1988年間美國94家違反債務契約的上市公司進行研究發現:在違約前一年,公司的可操控總應計利潤和流動應計利潤均顯著為正;在違約當年,在控制管理層變更和審計師聘任因素后,流動應計利潤顯著為正。
上述研究表明,企業為了避免違反債務契約相關條款而進行更多的盈余管理。因此,本文的假設為:
在控制住公司治理、企業特征和行業結構等因素后,國有控股和非國有控股企業的負債經營程度與盈余管理均呈正相關關系。
為檢驗上述假設,本文設置以下面板數據計量模型:
|DAkj,t|=αj ?準1LEVj,t ?準2(LEVj,t×NONSTATEj,t) CONTROLj,t?茁 ?著j,t(1)
三、變量和數據
(一)資本結構的度量
資產負債率(LEV)=總負債/總資產賬面值。
(二)盈余管理的度量
在國內外大量有關盈余管理文獻的基礎上,本文使用可操縱應計利潤的絕對值|DAkj,t|衡量盈余管理,并通過以下四種方法估計DAkj,t。
控股股東類別(NONSTATE)(若國家為控股股東,取0,否則取1)、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財務報表是否由四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是,取1,否則取0)、審計結果是否為標準無保留意見(是,取1,否則取0)、公司是否同時發行B或H股(是,取1,否則取0)、資產收益率(為年末凈利潤除以資產總額)、BM=(年末流通股市值 非流通股每股凈資產×非流通股股數 負債總額)/總資產賬面值、公司規模(年末總資產的自然對數)、公司上市年數的自然對數、行業和年度虛擬變量、經營活動凈現金流標準差和銷售收入標準差:通過t-2至t年間,主要是為了盡量消除采用可操控應計利潤絕對值作為盈余管理的代理變量帶來的負面影響(Hribar和Nichols,2007)。
(四)數據
本文選取2000年至2008年間上證和深證1 048~1 573家非金融類上市公司為樣本,從深圳國泰安公司開發的《CSMAR中國上市公司財務指標數據庫》以及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和色諾芬公司聯合開發的《CCER上市公司財務數據庫》中提取出各類公司治理和財務變量。
表1提供了各變量的含義和基本統計量。
四、實證結果
上述結果表明,本文無法拒絕已設的假設,在控制住公司治理、企業特征和行業結構等因素的情況下,無論是國有控股還是非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資本結構與盈余管理均呈正相關關系,符合債務契約假說。
五、總結與政策建議
本文以2000年至2008年間的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資本結構與盈余管理的經驗關系。在控制住公司治理、企業特征和行業結構等因素的情況后發現:國有控股公司、非國有控股公司以及全部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與盈余管理均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實證結果表明,在資產負債率提高時,上市公司會利用盈余管理調節利潤,以降低違反債務契約相關條款的概率,維護公司的信用,維持和增進公司債務融資的能力。毋庸置疑,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會加劇債權人和債務人信息不對稱程度,進而影響企業的債務融資,阻礙企業的發展。
鑒于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不良行為,本文提出以下應對措施,改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減輕債權人和債務人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不利影響,保護債權人合理、合法利益,進而維護企業債務融資渠道的良性發展,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首先,加強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促使上市公司客觀、公正地信息披露;其次,進一步完善會計準則,減少產生盈余管理的制度漏洞,使財務報表公允、客觀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再次,建立民間審計市場的長效機制,培植良好的民間審計市場,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可靠的外部監督機制;最后,完善公司治理,比如增進外部董事的獨立性、合理設置內部審計、合理薪酬激勵機制等,從公司制度上抑制盈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