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股權激勵的起源、發展及其計劃審批流程。
一是股權激勵的起源。現代企業的特點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從而使得企業家的職能發生分解。企業家的目標和公司股東變得不一致導致了代理問題的產生,這會導致企業價值的下降。運用激勵機制是將公司管理層的利益與股東利益聯系在一起,激勵機制是否合理有效對于公司治理效果的影響也是非常大的。只要存在著委托代理關系,就可以用激勵機制去解決。股權激勵起源于美國,是企業授予經理人員報酬的一種方式。由于激勵措施大大提高了企業經營者和員工的生產效率,從而也提升了企業競爭力,近年來在全世界被廣泛運用。股權激勵最常用的手段是股票期權,股票期權一般需要經過股東大會同意,在與管理人員簽訂時,賦予管理者在特定的時期內按某一個預定的價格購買本企業股票的行為。這種期權給予管理者的是一種權力,而不是義務。
二是股權激勵在我國的發展。2005年12月31日,我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范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長期性激勵的措施和行為。在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基本準則》及38項具體準則中,對股份支付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也以獨立的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股份支付》)加以規范,上述兩項法規,是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重要依據。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股份支付交易費用化的確認計量原則,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實務界和理論界的爭論,將我國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納入國際化規范軌道上來。隨著股權激勵在上市公司被越來越多的使用,它的會計處理方法是會計界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
三是股權激勵計劃的審批流程。股權激勵計劃得實施分為準備階段、審核階段和實施階段,在準備階段,公司應該通過治理結構專項活動監管部門驗收,然后進行財務測算,確定合理的激勵規模和數量,初步擬定方案。將方案提交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相關部門溝通,取得認可后再與證監會溝通。最后將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并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準備階段完成后進入審核階段,將材料上報證監會上市部獲得無異議函后公告。在實施階段,股東大會應當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并由董事長確定授權日。
第二,股權激勵的主要模式與設計要點。
一是股權激勵的主要模式。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的效果取決于市場的有效性,如果股價不能反映公司的價值,甚至出現股價和業績相背離的情況,股權激勵計劃將失效。股權激勵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股票期權,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權力,激勵對象可在未來一定時期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行權價格)和條件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此過程稱為行權)。限制性股票,公司將一定數量的限制性股票以無償贈與或者折價轉讓的方式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的轉讓受到限制。只有當激勵對象完成預先設定的考核條件后,激勵對象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實質上是以現金結算的“虛擬股票期權”,即如果激勵對象達到預先確定的考核條件,則激勵對象可以要求公司依據行權時公司股票市價和預先確定的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支付現金作為獎勵。業績股票,公司事先確定一個合理的年度業績指標,然后根據年度業績指標完成情況。從公司凈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專項激勵基金,用激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作為業績股票,并將這些股票獎勵給激勵對象。業績股票的流通變現通常由實踐和數量的限制。業績股票也可以視為限制性股票的一種形式。
二是股權激勵各模式的設計要點。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股票來源和數量。關于激勵對象的范圍,證監會151號文規定,股權激勵計劃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激勵人員最近三年無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當人選、無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關于標的股票的來源和數量,證監會151號文規定,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的來源問題: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對于數量,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目前提出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授予的股票期權所代表的標的股票的總量占公司總股本的平均比例為6.09%。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定價方法和有關期限的規定。股票期權在授予日,激勵對象未取得股票,其規定的是等待期和行權期;而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激勵對象已取得股票。其規定的是禁售期和解鎖期。
第三,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一是國外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國外對股票股權進行會計確認與計量,提出了股票期權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即內在價值法和公允價值法。內在價值法。1972年APB發布第25號意見書規定管理人員的股票期權采用內在價值法進行計量并確認其報酬成本。內在價值法是指企業股票市價超過行權價的差額,差額越大,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越高;反之,其內在價值就越低。運用內在價值法。企業與管理人員簽訂股票期權協議的日期(即授權日)就是股票期權的計量日。會計按照當日股票的內在價值借記“遞延報酬成本”,貸記“股票期權”,以后逐漸攤銷轉為費用,等到期滿管理人員行權后再將期權轉為股本。公允價值法。1995年FASB發布了第123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公告要求公司采用公允價值法計量管理人員的股票期權。公允價值和內在價值有很大的區別,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一經確定,在以后的期間除行權價變化之外,不得對公允價值進行調整。因此,公允價值法一般情況下在會計期末不必對股票期權進行調整。采用這種方法,克服了內在價值法的缺陷,能夠公允地反映股票期權的經濟本質,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人為操縱的可能,保證各利益主體獲得公允信息。在會計處理方面,公允價值法和內在價值法有相似之處。公允價值法要求以公允價值與行權價的差額計人待攤費用與股票期權。但是這種方法也有它的缺陷,如在開始時就確認期權價值,這比較符合會計處理的及時性原則,但對于大規模的高科技公司來說,采用公允價值法往往要確認一大筆費用,在一定程度上對其利潤產生不利影響。因而,公允價值法遭到了來自微軟等大型高科技公司的強烈反對一
二是新會計準則解讀及確認方法。《企
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股份支付》針對新出現的股權激勵計劃等情況,規范了以股權為基礎的支付交易的確認、計量和披露。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二者在會計處理上存在重大差異: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在交易確認方面也存在著不同: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所獲得的標的價值以及相關權益的增加;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所承擔債務的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增加。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股份支付交易費用化的確認原則,將我國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納入到了國際化規范軌道上來。股權激勵計劃中各時間點的會計確認。授予日:所有者和經營者就獲得股票期權的條件達成一致,同對股票期權的實施要素加以規定,此時經營者并不真正具有持有股期權的權利,股票期權能否授予取決于日后賦予期權的條件能否實現。授權日:如果事先要求的條件得以實現,經營者就會擁有屆時施期權的權利,授權日后,經營者擁有股票期權,即擁有日后對企業收益加以分享的權利。該日期也可稱為可行權日。在授予日和授權日之間,存在一個等待期,其時間跨度取決于股份支付協議約定的股權授予條件。準則明確規定,企業在可行權日后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行權日:股票期權轉為股票,期權持有人成為正式的公司股東將股票期權價值確認為股本。企業應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并確認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
三是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規范。準則規定:凡企業為獲得員工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如期權、限制性股票)或者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如現金增值權),應當作為企業的一項費用,計入利潤表。對于費用的計量,核心問題是歸集與攤銷。也就是說,對于不同的激勵方案,首先歸集出費用的總額,其次在適當的會計期間內攤銷。即應首先按照適當的模型計量權益工具(或負債)的公允價值并且應在等待期內攤銷。在帳務處理時,行權前的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借記“費用”,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行權時:借記“銀行存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記“股本”、“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管理層取得股權時,實際上并不會對凈資產產生影響,只有在管理層行權時,才會對公司的凈資產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