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養老體制經歷了重大的變革:社會保障模式從由政府主導的現收現付的養老金管理模式逐步轉向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組成的多層次體系。企業年金制度作為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補充,已經成為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受到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注。
企業年金信息披露作為企業年金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年金有效運行的基石,世界上運營企業年金成功國家的重要經驗之一則是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美國,其在《保障法》、《稅收法》、FAS158號等文件中規定了較為完善的年金信息披露和報告要求。因而,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企業年金和年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保證。而我國的企業年金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還沒有完善的企業年金相關制度,其中重要的一環即企業年金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安排還不盡合理。因此,加強企業年金信息披露的研究,對于健全我國企業年金信息披露體系,促進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
一、企業年金信息披露相關概述
企業年金是指在國家政策支持下,企業和職工自愿建立并自主管理的一項企業福利保障(補充養老)計劃。它是作為職工薪酬下養老保險的第二層次,即補充養老保險在企業中反映,由企業和個人分別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記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或共同賬戶,依法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基金管理機構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投資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是社會福利保障“多支柱”戰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企業年金的發展包括相關主體、會計核算、年金基金發展模式、年金信息披露及其制度等多方面,而年金信息披露是年金發展中極其重要的一環。企業年金信息披露作為企業年金公信力的基礎,它是否完善直接關系到年金各相關利益人的管理決策和其他參與者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以及年金的發展。
企業年金的信息披露是指在企業年金基金籌集和運營管理過程中,為了向受益人等利益相關者真實反映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執行情況以及受托投資人對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情況,同時為年金風險唯一承擔者的企業職工提供和建議良好的投資方案,使參加計劃的企業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必須按規定報告年金計劃執行及基金財產管理情況,并保證所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制度。它包括籌集階段的雇主企業和運營階段的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兩方面的信息披露。內容上主要包括企業年金基金的籌資與投資、年金費用的歸集與分配、某一時期內年金基金的財務經營成果和狀況、企業年金的支付情況,以及為便于年金信息使用者了解和使用年金財務信息的說明和解釋。企業年金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則包括充分性、有效性、公開性與及時性原則。
二、實證分析
本文采用滬市上市公司公開信息對比分析和受托管理人公司主頁調查的方法,主要從年金信息披露的狀況、方式以及類型三個方面,簡要分析上市銀行年金信息披露狀況,對中國企業年金籌集和運營中存在的信息披露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一)披露狀況分析
為了解我國上市公司對企業年金相關信息的披露情況,本文研究了2007年和2008年滬市A股上市公司年報(滬市A股2007年和2008年分別有881家和864家上市公司),通過對研究對象年報的閱讀,發現2007年和2008年分別有19家和68家披露了與企業年金有關的信息。
由表1可以看出,雖然2008年比2007年公司總數少了40家,但披露家數卻增加了49家,同比增長了5.93個百分點,說明我國上市公司開始重視年金信息披露。雖然年金信息披露有所增加,但總體披露比例仍然很低,2008年增加后也只有8.09%,這是由于我國未對企業年金信息披露作出詳細規定,也非強制披露造成的。
(二)披露方式分析
企業年金信息披露方式主要集中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包括重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前期差錯(職工薪酬項目和企業年金基金或公司年金計劃的主要內容及重要變化)和主要項目注釋(應付職工薪酬)下的補充養老保險或企業年金,以及在公司履行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和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等中。同時2008年在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和內部控制報告中披露的比例有所提高,在附注中的披露比例有所下降,說明我國企業比較愿意在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年金信息(見表2和表3)。
(三)披露類型分析
一般年金信息的披露從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定性與定量結合類信息三方面進行。如企業年金的類型、受益范圍、年金資金籌集、年金基金管理人及管理制度、企業年金的會計核算為定性信息;年金的計提比例數額、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比例、企業作為費用的年金費用、年金應付額未付額及預付額、企業計劃外為關鍵管理人員的提取金額、年金基金投資收益和績效、企業及管理機構現金支付結余金額等為定量信息。經統計,2007年三類信息的披露基本一樣多,而2008年定量信息披露無,定性與定量結合類信息顯著增加,說明定性與定量結合類信息更能反應企業年金信息狀況(見表4)。
(四)上市銀行年金信息披露狀況分析
經過兩次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后,有10家銀行具備了年金管理機構資格,其中8家為上市銀行。通過查閱8家上市銀行近期公布的半年報,有6家披露了上半年企業年金運營的情況。以下對各銀行披露年金信息作簡要分析。
工商銀行:成功簽約多家大型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發揮業務資格齊備、服務網絡健全的優勢,提升年金基金管理綜合服務能力;全面啟動法人受托管理業務,并取得實質性突破;加強與同業機構合作,開發新的企業年金產品。至2008年6月末,工行企業年金客戶共14 258戶,受托管理年金基金28億元;年金個人賬戶434萬戶,比上年末增加86萬戶;托管年金基金453億元,增加265億元。
招商銀行:公司大力促進現金管理、受托理財、財務顧問、資產托管、第三方存管、信貸資產轉讓及管理、短期融資券代理承銷、企業年金等新型業務的發展,提高其收入占比。企業年金客戶1 205戶,個人賬戶98萬戶;賬戶管理費收入為人民幣120萬元。是唯一披露年金管理費用的公司。
民生銀行:在企業年金業務方面,民生銀行披露其高度重視企業年金業務營銷工作,至2008年6月末,已與5家客戶達成了合作意向,并與兩家簽訂了合作協議。只披露了客戶數,沒有托管和賬管業務規模數據,及其他年金信息。
浦發銀行:報告期末,公司托管規模764.65億元,較年初增長29%,其中:資金信托規模180億元,較年初增加90億元;QDII托管規模52億元,較年初增加10億元;證券投資基金規模279億元,較年初減少135億元;年金托管規模187億元;產業基金托管規模26.77億元,較年初增加14.39億元;委托資產托管規模13.99億元,較年初增加3.93億元;交易資金托管規模25.35億元,較年初增加1.97億元。上半年托管手續費收入5 727萬元。
年報顯示,公司自獲得托管資格后,積極推進企業年金托管業務,成功完成了180多億的國內最大年金計劃——上海長江養老公司過渡企業年金計劃的年金資產的移交與運營工作。而年金賬戶管理業務卻發展緩慢,運作個人賬戶21.93萬戶。
中信銀行:公司采取中信系內部年金業務的合作,與中信證券合作的證券公司管理資產項目托管規模為37.78億元,與中信信托合作的信托資產項目托管規模為44.88億元,與中信證券、中信信托合作的企業年金項目托管規模為8.73億元。強調年金托管合作,沒有就具體的托管、賬管完整統計數據做出披露。
中國銀行:加大企業年金營銷力度,中央企業年金業務取得突破性進展。披露的年金信息僅此一句。
交通銀行、建設銀行:沒有年金業務方面的信息披露。
另外,據上市銀行中報顯示,建行、華夏銀行、中信銀行三家上市銀行已為自己的員工建立了年金計劃。
從上市銀行年金業務信息的披露看,僅就年金業務總體規模及簡單的業務信息進行披露,對具體的年金項目計劃規模及年金的具體運營、投資收益情況和年金執行情況等信息沒有披露。
三、我國企業年金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披露年金信息的企業數量過少
與2007年相比,2008年上市公司年金信息披露絕對數和相對數均有所增加,但還遠遠不夠。在未披露的企業中分公司本身未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無需披露和公司已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沒有進行披露兩種情況。近年隨著年金優惠政策的鼓勵和企業自身人才發展考慮,至2008年全國有3.3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其中國有大型企業和上市公司占90%以上,但兩年中披露年金信息的不足10%。這與我國企業年金會計制度和企業年金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有關。首先,企業沒有具體核算年金的會計科目制度來反映年金的具體繳費運營過程,也沒有具體的規范信息披露要求,使得企業沒有合理規范的披露依據。其次,非強制性信息披露和企業自身信息回避及信息核算成本等因素更使得企業不愿詳細具體披露企業年金繳費運營情況。
(二)年金信息披露方式不規范、內容不全面,定量信息披露較少
從表2可以看出,年金信息披露主要集中在財務報表附注中的重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前期差錯和主要項目注釋(應付職工薪酬),以及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和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等。雖然30號“財務報表列表”將補充養老保險費以“年金繳費”的形式列示于財務報告附注中的“應付職工薪酬”項目,也僅僅是單一的余額披露,沒有更詳細的費用項目。各行業企業沒有一個統一規范的披露方式,而現有的這些披露方式也沒能很好的反映企業年金信息的實際情況,使信息披露顯得雜亂無序,這也使得非專業年金信息使用者很難從分散披露的信息中得出有用的信息。
目前企業年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有企業年金受益職工條件、年金的提取比例、年金提取數、不同職工的繳費比例、說明是否已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等。但對企業年金計劃的覆蓋范圍和繳費比例披露不充分,其他內容的披露也很簡單,不能充分反映年金信息。《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將企業年金作為養老保險下的補充養老保險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規定應當披露養老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而單獨的年金信息披露內容沒有具體規定和要求。
從表3可以看出,2007年有31.58%的公司只對企業年金做了簡單的文字說明,而對于年金的計提比例、金額等一些很直觀的財務信息完全沒有披露,而2008年定量信息披露降至零。這說明企業不愿意從定量的直觀信息披露企業年金信息,這對企業雖有保護,但對受益人等信息使用者是很不利的。
(三)上市銀行年金信息披露內容簡單
上市銀行作為年金基金管理的主要承擔者,其對年金業務信息的披露詳略不一,披露方式也不盡相同,這與上市銀行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時間和數目有關。工行為目前獲得資格最全的上市銀行,因此業務較好,但披露的也僅僅是簡單的年金業務數據。中信集團是國內唯一的全資格牌照的金融集團,在業務披露上應當分公司、項目、資產詳細披露年金業務運營信息。現在披露的內容不利于委托人、受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評價年金基金管理人對年金基金的管理運營狀況。
(四)年金信息披露制度不全面,信息披露平臺少
從年金籌集和運營兩個階段的年金信息披露狀況看,年金信息披露還處于比較粗獷的階段,相關制度偏向于年金基金管理信息的披露。《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詳細規定了企業年金資產負債表和凈資產變動表及其附注的內容,并提供了各報表的具體格式。但“凈資產變動表”只有年金凈值的變動,無法看出受托人本期的年金基金經營業績,也就無法明確責任,實施激勵措施,促進年金基金的有效運行。人社部頒發的《企業年基金管理信息報告有關問題的通知》詳細規定了年金基金管理信息報告的內容,但也僅是年金主體之間的報告,沒有面向社會的更全面更詳細的年金籌集和運營信息報告披露平臺。
四、完善我國企業年金信息披露的對策
(一)通過有效的稅收政策鼓勵年金計劃的實施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基本養老保險開始出現空賬,由今天的繳費者去養昨天繳費的人,金融危機通貨膨脹使得這些問題更加嚴重。補充養老保險開始受到國家和企業的關注,希望通過企業年金的建立來緩解基本養老保險的壓力,但由于我國稅收政策的激勵過少使得企業和個人對企業年金的建立沒有剛開始那么積極了。稅收政策的激勵能使年金市場進一步發展,年金的相關政策研究制定也會被重視。年金市場發展的越完善,年金信息需求就會增加,同樣也會促進企業年金信息披露政策的逐步完善。
(二)會計準則應明確制定兩個年金披露主體的制度規范
目前我國年金披露中企業披露規定在第9號會計準則“職工薪酬”及30號“財務報表列表”下有所涉及,但只是作為應付職工薪酬下的養老金的一個項目披露,而且也僅僅是簡單的數額,不能反映企業年金的實際情況。會計準則對年金管理者的披露也不是很明確,《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沒有明確各相關管理人的具體披露內容,僅是一個概括的年金報表及附注。因此企業會計準則應進一步明確企業和各年金管理者的披露內容和責任,通過會計制度來規范和促進企業年金信息的披露的發展。
(三)明確各年金主體的信息披露責任,強制與激勵并進
企業和年金管理機構是企業年金信息披露的兩個主體,對它們各自的年金信息披露責任應通過制度加以明確,使其能夠定期披露企業年金資產狀況、投資收益等信息,接受職工、政府、企業和社會的監督。強制披露與激勵性自愿披露相結合使年金兩個信息披露主體更加規范、詳細地披露企業年金信息。
(四)擴大企業年金信息的披露平臺
除了通過企業會計報告來作為企業年金信息的載體,同時也可以通過其他信息披露平臺擴大年金信息披露的范圍。例如,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企業年金的規模、參加人數、運作管理情況等分行業或地區進行統計披露;年金中介機構也可以對鑒證的企業年金信息協助其他部門披露;也可設置專門的年金網站對各相關部門披露的信息進行匯總披露,并將年金的相關法規制度等設置相關專欄進行介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