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tax)是對居民和非居民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各種所得為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個人所得稅最早于1799年在英國創立。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于1994年開始征收,1995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是在撤并了原來對我國居民征收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對外籍人員(含港澳臺胞)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等稅種基礎上,形成統一的個人所得稅法,適用于我國境內的所有個人。
個人所得稅的具備以下五個特點:分項征稅且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采取課源制與申報制兩種征納方法;扣除額款;計算簡便;實行加成征收制度。
而個人所得稅的作用也在我國的經濟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第一,個人所得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源泉。第二,能夠有效進行個人所得的再分配。第三,可以充分發揮經濟調節的杠桿作用。第四,有利于培養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和法制觀念。
我國個人所得稅從1980年開征以來,經歷了從無到有,從有到盛的歷程。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的速度很快,也開始逐漸成為稅制體系中持續高速增長的一個稅種。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稅務登記、稅務咨詢、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收稽核、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等。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有自行申報納稅、代扣代繳和核定征收三種。
即使我國有關的部門在不斷地調整個人所得稅征管并且施予改革,但是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方面仍然存在著問題。
其中主要包括:到底該調節誰的問題;稅前扣除額度明顯過低問題;稅率如何確定問題;難于計算公平的問題;改革舉步維艱的問題;高收入者高偷稅問題。
本文主要探討改革舉步維艱和高收入者高偷稅的兩個問題的產生原因以及解決方法。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舉步維艱的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一直是探索并且微調而進行的。“近日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有關部門正在醞釀個人所得稅領域的深層次改革,‘改革規模可能比增值稅改革大十倍’。據悉此次改革層次更深、范圍更大,目標是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決不僅僅是單純提高個稅起征點的問題。”(摘自2009年2月8日《成都晚報》)
可以說,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的大方向是結合建立分類與綜合類的個人所得稅制。
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分為征管和制度兩個方面。
首先,對于征管方面來說,本文有三個建議的部分。
第一,加大征收力度。由于個人所得稅征收機關分布全國各處,所以稅源較分散。這就要采取分片包干、責任到人等措施。進一步加大征收力度,保證稅源能夠及時入庫。而在人員方面,要爭取調動各個人員的積極性,讓工作人員對于征稅重要性有著深刻的認識。可以在工作中發揮其積極性與主動性。
第二,加強查處力度。要提高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只有熟練地掌握專業技術知識,才能夠在辦理業務中無往而不利。同時也要提高稅務干部的素質。要充實工作人員的稽查,加大稽查及懲力度,以期能夠達到普及個人所得稅征稅的必要性。
第三,各部門密切配合,建立比較健全的協稅網絡。稅務部門應該要時刻與審計、銀行、財政、檢查機關等部門的協調與溝通,能夠有一個平臺而做到資源共享。
其次,對于制度方面,本文有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納稅申報的改革。我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這種實行是非常合理并且行之有效的方法,應該在此基礎上完善和推廣。為了配合更多納稅人的需要,也應該同時做出相應的對策。稅務機關應該逐步建立納稅人家庭收入、費用支出等資料的基礎數據庫,為低收入家庭在自行申報的費用上減少支出并提供便利。
第二,對高收入人群的監管作為管理的重點。完善對高收入人員收入結構、收入環節、收入變化等因素的分析,進一步改進和落實雙向申報制度。進行大力度的對高收入人群的稅務檢查,實行舉報隱匿收入行為的鼓勵制度。
第三,利用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為個人所得稅管理做出支持。在如今計算機極度普及并且更新越發快速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該利用網絡的廣泛性和快捷性而對工作的重點實施行之有效的辦法。利用網絡信息建立溝通交流的平臺,并且使個人所得稅征收變得更加透明化,便利化。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高收入者高偷稅的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自從1994年實施以來,已經成為我國收入增長最快的稅種之一。按照新的個人所得稅制設想,調節高收入、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均的矛盾是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重點。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問題都較為突出。全國的范圍來看,個人所得稅收入;來源于工薪階層高達60%。所以加強對高收入人群個稅收入的征管是很重要的環節。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tax)是對居民和非居民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各種所得為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個人所得稅最早于1799年在英國創立。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于1994年開始征收,1995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是在撤并了原來對我國居民征收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對外籍人員(含港澳臺胞)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等稅種基礎上,形成統一的個人所得稅法,適用于我國境內的所有個人。
個人所得稅的具備以下五個特點:分項征稅且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采取課源制與申報制兩種征納方法;扣除額款;計算簡便;實行加成征收制度。
而個人所得稅的作用也在我國的經濟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第一,個人所得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源泉。第二,能夠有效進行個人所得的再分配。第三,可以充分發揮經濟調節的杠桿作用。第四,有利于培養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和法制觀念。
我國個人所得稅從1980年開征以來,經歷了從無到有,從有到盛的歷程。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的速度很快,也開始逐漸成為稅制體系中持續高速增長的一個稅種。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稅務登記、稅務咨詢、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收稽核、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等。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有自行申報納稅、代扣代繳和核定征收三種。
即使我國有關的部門在不斷地調整個人所得稅征管并且施予改革,但是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方面仍然存在著問題。
其中主要包括:到底該調節誰的問題;稅前扣除額度明顯過低問題;稅率如何確定問題;難于計算公平的問題;改革舉步維艱的問題;高收入者高偷稅問題。
本文主要探討改革舉步維艱和高收入者高偷稅的兩個問題的產生原因以及解決方法。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舉步維艱的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一直是探索并且微調而進行的。“近日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有關部門正在醞釀個人所得稅領域的深層次改革,‘改革規模可能比增值稅改革大十倍’。據悉此次改革層次更深、范圍更大,目標是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決不僅僅是單純提高個稅起征點的問題。”(摘自2009年2月8日《成都晚報》)
可以說,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的大方向是結合建立分類與綜合類的個人所得稅制。
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分為征管和制度兩個方面。
首先,對于征管方面來說,本文有三個建議的部分。
第一,加大征收力度。由于個人所得稅征收機關分布全國各處,所以稅源較分散。這就要采取分片包干、責任到人等措施。進一步加大征收力度,保證稅源能夠及時入庫。而在人員方面,要爭取調動各個人員的積極性,讓工作人員對于征稅重要性有著深刻的認識。可以在工作中發揮其積極性與主動性。
第二,加強查處力度。要提高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只有熟練地掌握專業技術知識,才能夠在辦理業務中無往而不利。同時也要提高稅務干部的素質。要充實工作人員的稽查,加大稽查及懲力度,以期能夠達到普及個人所得稅征稅的必要性。
第三,各部門密切配合,建立比較健全的協稅網絡。稅務部門應該要時刻與審計、銀行、財政、檢查機關等部門的協調與溝通,能夠有一個平臺而做到資源共享。
其次,對于制度方面,本文有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納稅申報的改革。我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這種實行是非常合理并且行之有效的方法,應該在此基礎上完善和推廣。為了配合更多納稅人的需要,也應該同時做出相應的對策。稅務機關應該逐步建立納稅人家庭收入、費用支出等資料的基礎數據庫,為低收入家庭在自行申報的費用上減少支出并提供便利。
第二,對高收入人群的監管作為管理的重點。完善對高收入人員收入結構、收入環節、收入變化等因素的分析,進一步改進和落實雙向申報制度。進行大力度的對高收入人群的稅務檢查,實行舉報隱匿收入行為的鼓勵制度。
第三,利用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為個人所得稅管理做出支持。在如今計算機極度普及并且更新越發快速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該利用網絡的廣泛性和快捷性而對工作的重點實施行之有效的辦法。利用網絡信息建立溝通交流的平臺,并且使個人所得稅征收變得更加透明化,便利化。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高收入者高偷稅的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自從1994年實施以來,已經成為我國收入增長最快的稅種之一。按照新的個人所得稅制設想,調節高收入、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均的矛盾是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重點。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問題都較為突出。全國的范圍來看,個人所得稅收入;來源于工薪階層高達60%。所以加強對高收入人群個稅收入的征管是很重要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