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問題的提出
自從我國社會保險制度誕生以來,在保持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功不可沒。它以其特有的方式和功能,為社會成員提供合理的基本生活保障,有效地防范和應對各種社會風險,消除社會成員的種種后顧之憂,保證社會成員具備正常的發展能力。
與此同時,在社會保險實施過程中又被稱之為道德風險的現象所困擾:在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方面,逃費問題突出。一方面,有的企業不繳納或拖欠社會保險費,另一方面,一部分企業存在各種各樣的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比如有不少企業以勞務派遣或勞務外包的形式大量逃費,這些企業僅向勞務派遣組織繳納養老保險費一項,其他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統統不繳;有的企業盡量壓低繳費工資基數;在養老保險領域,我國近年來有大量職工提前退休,有的提前數年,有的甚至提前10多年;不少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經過“變通”辦理退休;一些退休者已去世,其家屬隱瞞不報,騙領養老金。在醫療保險領域,醫院與參保人員的“合謀”,采取的虛假記賬、“掛名”住院、改病歷、換藥名、編處方、在單據上弄虛作假等一系列違規手法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在失業保險領域,有人失業后已經自己創業或者做生意了,但仍然領取失業保險金。我國有的單位曾作出規定:離婚后的下崗職工等同于單職工,可以再就業。為了能夠實現再就業,有的夫婦不惜搞假離婚。在工傷保險領域,有的定點醫院偽造“工傷”病歷,用來向工傷保險機構申報虛假費用。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城鄉積累的養老金、醫療保險金等社會保險基金不時被挪用、違規使用,有的數目巨大,有的造成嚴重損失,等等。
道德風險對社會保險制度的負面影響很大,它加劇社會保險基金供求矛盾,使企業經營成本上升,政府財政負擔加重,影響社會保險制度的聲譽。
社會保障道德風險是國內外普遍存在的現象,不論在歐美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都存在。所以國外對這個問題也比較關注。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歐美一些學者開始對這個問題進行研究。研究的內容是各個社會保險項目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夏皮羅和斯蒂格利茨(1984)研究勞動就業中的道德風險問題,認為,為了避免勞動者在就業方面的機會主義,采取訂立長期合同的辦法,讓在業人員的效益超過不在業人員有利于克服勞動就業中的道德風險。Alessan-dro Petretto(1999)從醫療保險結構的角度研究克服道德風險的途徑,認為由公共醫療保險和私營補充醫療保險組成的混合結構有助于克服“第三方支付”帶來的道德風險,已經被一些工業化國家所采用。Tongwook Park(2000)討論了避免職工提前退休的模型。Herbert Grubel(2001)針對加拿大和大多數工業國家的社會保險計劃的財務困境,重點分析了加拿大的失業保險在地區轉移方面的道德風險,試圖找到既可以減少其道德風險同時又不影響對發展水平低的地區的保險基金的轉移的辦法。Robin W.Boadway(2006)討論了信息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影響,提出當政府充分了解家庭生產情況的時候,社會保險事業是最強的。
國內研究社會保障道德風險問題處于起步階段,也有部分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趙曼(2003)等對醫療保險道德風險問題進行研究,認為醫療道德風險發生頻率高且規避難度大,導致醫療費用的急劇攀升,提出正確界定各參與方權利關系的基礎上,通過引入激勵與約束機制,從醫療保險領域制度創新的角度,提出了約束醫療保險費用的路徑選擇。喬慶梅(2004)分析了社會養老保險道德風險,與商業壽險道德風險相比,社會養老保險道德風險發生機制更加復雜,表現更具隱蔽性,道德風險成為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低效率的重要致因。規避社會養老保險道德風險應當成為提高制度運行效率的重要議題。
綜上所述,國內外的道德風險研究基本上都是對各個社會保險項目分別進行分析的,還沒有發現從整體上對社會保險道德風險進行分析的研究成果。作為繳費型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各個項目的道德風險既有共同性又有各自的特點,缺乏對社會保險道德風險的整體分析,就難以從理論上研究其產生的根源和特點,也不利于在實踐中規避道德風險,提高社會保險制度的效率。為此,本文以社會保險道德風險為研究對象,采取經濟分析方法,研究社會保險道德風險產生的條件、特點和機制,探索治理社會保險道德風險的對策思路。
二、社會保險道德風險的涵義、條件及特點
所謂道德風險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社會保障道德風險是社會成員在獲得社會保障待遇過程中采取的不利于社會或他人的行動。
社會保險包括老年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社會保險、工傷社會保險、生育社會保險、殘障社會保險、死亡社會保險七個項目。社會保險的繳費公式是:
∏i=(1 a)piL,式中∏i是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的保險費;(1 α)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用(按照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的規定,管理費用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車輛購置費、房屋基建修繕費、退休人員管理活動經費及其他必需開支的費用);pi是風險發生的概率,不同的保險其風險發生的概率存在較大差別,比如養老保險和死亡保險的發生的概率是1,殘障保險的發生概率就要低得多;L是預期損失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殘障保險、死亡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計算方法相似。養老保險的情況有所不同,其損失額是根據需要和可能由政府決定的;piL是投保者個人的預期損失。
社會保險體制的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都可能影響piL。影響piL的外部因素主要指引起勞動者生老病死等風險的各種客觀因素,比如工廠倒閉使投保者失業,投保者患病需要住醫院,這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企業和投保者無法控制的。如果沒有內部因素起作用,風險發生的概率pi和預期損失額L完全是社會保險體制以外的因素決定的,即風險發生的概率pi和預期損失額L是外生的,那么,就意味著不存在社會保障道德風險,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給予彌補的就是這種風險損失。因此,沒有道德風險的條件要求風險發生的概率p;和預期損失額L必須是外生的。影響piL的內部因素是指除生老病死等客觀因素之外的各種主觀
因素,主要是指社會保險體制內部各個主體的一些行為,比如,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機會的勞動者寧可享受社會救濟而不肯就業,醫療保險中的小病大養等,這些現象與客觀因素無關,而是社會保險各個主體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風險發生的概率pi和預期損失額L是社會保險體制內部的因素造成的,即風險發生的概率pi和預期損失額L是內生的,就意味著這些風險是社會保障道德風險。因此,社會保險道德風險發生的條件是其發生的概率pi和預期損失額L皆為內生。對于這類風險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不僅不能給予彌補,而且必須堅決予以杜絕。
社會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是其外生條件內生化的結果,即本來應該是客觀因素造成的風險變成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
社會保險道德風險有以下特點:
(1)社會保險道德風險比整個經濟領域更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講,在經濟領域道德風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然而作為經濟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保險及社會保障領域,道德風險問題更為突出。當然,道德風險對社會保險制度的不利影響也更加嚴重。考察中外社會保險發展的歷史和現狀,不難發現幾乎所有社會保險項目中都存在道德風險。
(2)不同保險項目的道德風險程度不同。社會保險道德程度高低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制造”道德風險的難易程度,二是道德風險的“收益”。前者與道德風險成反方向變動關系,即“制造”道德風險越難道德風險越少,相反則反之;后者與道德風險成同方向變動關系,即道德風險的“收益”越高,道德風險產生的可能性越大,相反則反之。
三、社會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機制
社會保險制度是政府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幫助勞動者克服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和縮小其收入差距的一種制度。在社會保險制度實施的過程中,勞動者和企業都要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保險稅,由此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然后根據勞動者遇到的風險狀況進行再分配。社會保險制度之所以存在道德風險,而且其發生的頻率又大大高于其他經濟領域,與參加保險人員和企業的行為及社會保險制度的特點有直接關系。
參加保險人員和企業是社會保險繳費的主體,其行為是社會保險道德風險產生的根源。根據經濟人理論,勞動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目的是實現效用的最大化,為此他們只會采取那些被認為將給自己帶來最大凈收益的行為。受外部條件的約束,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勞動者的行為是不同的。在初次分配中,勞動者主要依靠多做貢獻獲得更多的收入。但是,在再分配過程中,由社會保險制度分配的特點決定,參加保險者可能通過少投入多獲得的辦法達到凈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具體做法多種多樣,比如少繳費、提前退休等。企業的生產目的是實現利潤最大化,在價格既定的情況下,成本的高低對實現這一目標具有決定性作用。成本包括物質成本和人工成本,其中人工成本由工資和保險福利等構成。為了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企業總是努力降低成本。物質成本的降低主要依靠減少物質消耗,人工成本的降低既可以通過提供勞動生產率實現,也可以通過直接減少工資和保險福利支出來完成。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少繳費或稅是要受到處罰的,但能否有效阻止這類行為的發生還要看受處罰的成本高低,如果違規的收益大于處罰成本則不能有效扼制企業的違規行為,相反,則可以有效減少企業的違規行為。總而言之,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和企業存在“制造”道德風險的動機,但其動機能否變為現實還要看其他因素。
信息不對稱是社會保險道德風險存在的客觀原因。信息不對稱理論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類人員對有關信息的了解存在差異,對交易各方的影響也不相同:掌握信息比較充分的人員,往往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貧乏的人員,則處于比較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對稱現象在經濟領域普遍存在,在社會保險及整個社會保障領域更為突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面對的是成千上萬個企業和無數個投保者,其管理過程既是一個復雜的利益調整過程,又是一個復雜的博弈過程。為了達到其目的,參加保險的企業和勞動者有可能刻意隱藏信息和隱藏行為,所以,管理部門了解所有企業和勞動者的行為與動機是非常困難的。一般而言,管理者掌握的社會保險的信息量與社會保險道德風險呈反方向變動關系: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掌握的企業和投保者的相關信息越充分,社會保險道德風險就越少,相反,則反之。需要掌握的信息量大小與社會保險道德風險呈同方向變動關系:同樣的條件下,需要掌握的信息量大的社會保險項目,社會保險道德風險可能就越大,相反,則反之。比如,死亡保險,投保者的相關信息少而且容易掌握,道德風險就小,相反,醫療保險需要掌握的信息比死亡保險多得多,所以其道德風險也大。總之,要解決社會保險道德風險問題,必須盡可能多地掌握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和企業的有關信息。當政府充分掌握企業和家庭的生產情況時,社會保險制度才有可能是最有效率的。
非市場約束分配是社會保險道德風險存在的體制方面的因素。由于不同的分配形式具有不同的運行機制,所以,不同的分配形式對國民收入分配所產生的影響也不一樣。從市場對收入分配的影響來考慮,國民收入分配制度可分為市場約束分配和非市場約束分配兩種形式,_ll_企業內部的分配是市場約束分配,社會保障分配等是非市場約束分配。社會保障基金采取非市場約束分配的形式,有利于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實現國民收入的公平分配,保障社會穩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內部分配存在兩方面的約束:一是外部市場競爭的約束。可供分配的費用來自企業自身的收入,這是其進行分配的資金數量不可超越的上限,如果分配超過這個上限,它的再生產就無法正常進行,也無法參與市場競爭。二是內部各主體利益關系的約束。分配的管理者是企業的所有者或其代表,他(他們)根據一定的規則將已實現的國民收入在各分配主體之間分配。由于各分配主體之間存在直接的利益關系,同時企業的收入在一定時期是一個既定量,這就決定各主體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關系,最終可遵循相應的原則各得其所,換句話說,企業的國民收入在稅收、利潤、工資的分割比例上,是相對穩定的。因此,這種分配形式發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比較小,一般也不會出現超收入分配的現象。非市場約束分配則不同,這是一種以公共基金為載體的國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在這種分配形式下:一方面,缺乏像企業內部分配那樣的外部約束條件,沒有競爭壓力。另一方面,其參與分配的主體之間缺乏相互利益制約關系,不易形成一種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比如,由于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與參加保險者之間不存在利益關系,明知道某人不符合辦理養老保險的條件,有些地方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還是給予辦理;有的失業者已經就業仍然領取失業保險金,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知道了也不干預,等等。
參保企業和勞動者存在“制造”道德風險的動機,社會保險管理者和參加者掌握的信息不對稱,加上非市場約束分配的特點,道德風險的存在而且發生頻率高就不難理解了。
四、認真防治社會保險道德風險
防治社會保險道德風險,力求杜絕道德風險的發生或將其降低到最小的限度之內,是實現社會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為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建立內部自我約束機制。其具體途徑是,根據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的原理,模擬企業內部分配機制,建立具有自我約束功能的管理制度。由于各個社會保險項目的保障對象和保障的形式及運行機制不同,因此不可能找到統一的具有自我約束功能的管理模式,而只能根據不同保險項目的特點建立相應的管理模式。譬如,在養老保險制度中,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智利等國家的完全積累制養老金制度模式,其實質就是在養老社會保險中引入企業內部分配機制,具體而言,不論養老保險基金是全部由工人繳納,還是由工人和企業共同繳納,這些基金都不再由私人資金轉化為公共基金,而是直接記到投保者的個人帳戶,歸投保者個人所有,用于投保者退休后養老之用。這兩種養老保險模式的優點是,可以有效克服傳統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道德風險,其缺陷是沒有增進收入分配公平的機制,當然也不會產生縮小收入差距的結果。為了克服這種養老保險模式的缺陷,可以設想,對于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的新加坡模式,可以在企業繳費中提取一部分資金用于互濟,以縮小養老金收入差距;對于完全由個人繳費、企業不繳費,國家建立基礎養老金的智利模式,可以通過國家基礎養老金來體現互濟和公平。隨便說明一下,我國的部分積累制模式如果嚴格按計劃實施的話,可能有助于養老金的積累,但對于克服道德風險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在醫療保險制度中引入競爭機制,使醫患之間、醫療機構之間形成相互制約的關系,可以大大降低醫療成本,控制衛生費用的過快增長。
其次,強化外部約束。不論采取何種模式,建立有效的外部約束機制,對于規避社會保險道德風險是非常必要的。在缺乏嚴格的內部約束機制的情況下,根據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的特點,對社會保險支出的外部約束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一是加強外部監督。應當發揮負擔社會保險費用的各主體的作用,建立由投保人(包括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企業、政府和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負責社會保險費用籌集、支付、運營管理過程的監督。二是控制費用總額。鑒于社會保險基金以公共基金的形式存在和以公共支出的形式支付的特點,可以通過對預算的強行控制,把支出限制在合理有效水平之內。三是發揮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人大的監督重點應放在政府的社會保險總水平的控制方面,包括審查批準社會保險支出預算,監督和檢查國家社會保險政策的實施情況等。在已經形成具有自我約束功能的管理制度的情況下,仍然需要建立有效的外部約束機制。因為不論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私人機構管理還是政府所屬機構管理,都存在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問題。如果不能進行有效的約束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仍然有可能出問題。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經營管理方式和具體運作方法,國家需要通過有關法律和法規加以規范化,同時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社會保險各個管理層次的權利和責任必須界定清楚。在以公共基金為物質載體的模式下,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與其可能實現的平等程度成正比,與其道德風險程度也成正比。就是說,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越高,其縮小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的功能就越強,同時產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也越大。相反,則反之。其原因在于,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越高,政府調節社會成員的收入關系的范圍就越大,從而就能夠在更大的范圍內縮小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與此同時,統籌的層次越高,涉及的層次就越多,各層次相互扯皮、推卸責任的可能性就越大。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是當國家承諾負責社會保險經費支出最終兜底時,如果不能明確界定各級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的權利和責任,很容易因各層次相互推諉而引起社會保險基金的膨脹,中央政府最終很可能不得不承擔比預計更多的經費支出。因此,為避免上述問題的出現,必須界定各個管理層次的權利和責任,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權利和責任,有關地方政府之間的責任,政府與業務管理部門的責任。
第四,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信息庫,認真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1)根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各自的特點,建立相應的數據庫。比如,養老保險重點是在已建成的全國養老保險信息網絡的基礎上,全面掌握參加保險勞動者和企業投保、勞動者工種和工齡等情況。醫療社會保險重點是及時掌握醫患雙方患病和醫療服務的實際情況。失業保險的重點是掌握失業人員的收入變化信息。(2)建立和完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收入和支出信息庫。這是保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避免社會保險逃費問題的基礎性工作。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要與稅務部門密切協作,始終掌握其實際經營狀況,條件成熟的可以由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稅。
第五,加強社會保險法制建設,提高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權威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對于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險體系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法律法規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如我國許多地方職工的實際退休年齡大大低于法定退休年齡,大量職工提前退休。為什么會有法不依呢?主要是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缺乏權威性,人們不遵守它也不會造成什么損失。因此,一方面,國家不僅需要加強社會保障立法,特別需要盡快制定更統一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同時需要加強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實施過程的監督,保證各級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能夠嚴格按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