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監會網站今日發布《保險公司財會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向各保監局、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公開征求意見。
《指引》分為12章共104條,從機構人員、會計核算、財務報告、集團財務管理等方面對保險公司的財會工作做了全面、具體的規范。
《指引》強化了險企董事長和總經理對財會工作的責任,并從償付能力監管的角度對公司財會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要求保險公司以償付能力充足為前提條件,編制各項預算;并具體提出保險公司在一家非全國性商業銀行、所有非全國性商業銀行、關聯方的存款分別不得超過銀行存款總額的20%、60%和40%,以降低集中度風險。
《指引》還對加強對保險集團財會工作提出要求。要求保險集團加強集團內各公司之間相互融資、擔保、租賃、銷售產品、資產轉讓等內部關聯交易的管理,防范風險傳遞;并對保險集團資金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等模式進行了規范。
針對目前資金管理中出現的第三方支付業務,為了有效的控制資金風險,《指引》第四十四條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資質和交易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保險公司通過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和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劃轉的資金量,分別不得超過公司資金總量的20%、60%。
保險公司財會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加強保險公司財會工作管理,規范保險公司財務行為,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公司),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財會工作管理,根據公司發展戰略、業務規模、銷售渠道和產品特征等情況,建立符合自身實際的財會工作管理機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風險,提高財務運行效率。
第四條 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本公司財會工作合規性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保險集團公司對所屬子公司財會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應當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指引對保險公司財會工作及財務負責人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管、評價。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單獨的財會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告;
(二)負責資金管理;
(三)負責預算管理;
(四)負責稅務管理、外匯管理;
(五)負責或者參與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資本管理、有價單證管理;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以及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保險公司原則上應當設立一個財會部門集中履行上述職責。設立多個部門履行上述財會工作職責或者對財會核心職能在有關部門之間進行調整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八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規模較小或實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險公司省級以下分支機構,在滿足財會管理需要和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可不再設置單獨的財會部門,但應當設置專職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配備與業務規模、管理模式、風險狀況相適應的一定數量具有專業資質的財會人員。
年度保費規模在1000億元以上或總資產在5000億元以上的保險公司,總公司財會部門人員不得少于80人;年度保費規模在100億元以上、1000億元以下或總資產在1000億元以上、5000億元以下的保險公司,總公司財會部門人員不得少于50人;其他保險公司總公司財會部門人員不得少于20人。
以上人員不包括集中核算中心的非管理人員。
第十條 保險公司總公司財會部門應當具有熟悉保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原理和實務的人員。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統一制定各級財會人員的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任職條件、考核辦法、輪崗制度、培訓制度以及分支機構財會人員管理體制等。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置財務負責人職位。財務負責人行使《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權限,直接對公司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置財會部門負責人職位。保險公司設立多個部門履行本指引第七條規定的財會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均應滿足保監會對財會部門負責人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十四條擔任保險公司財會部門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經濟、金融工作10年以上;
(三)熟悉履行職責所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在會計、精算、投資或者風險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專業基礎;
(四)具有財會專業學士學位以上,或者國內外會計、財務、投資等相關領域的合法專業資格,或者國內會計或者審計系列高級職稱;
(五)具有在企事業單位總部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六)能夠熟練使用中文進行工作;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財會部門負責人:
(一)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二)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銷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受到中國保監會和其它行政管理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未逾2年;
(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任命財會部門負責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備案。需要指定臨時財會部門負責人的,應當在做出任職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臨時財會部門負責人的任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備財會部門負責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公司財會部門負責人備案表;
(二)保險公司財會部門負責人履歷表;
(三)擬任財會部門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書的復印件;
(四)原任職機構同意調離的證明材料;
(五)原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任命的財會部門負責人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不予備案,并責令公司改正。
第十九條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并按規定監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屬于離任審計范圍的,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財會人員的培訓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財會人員參加后續教育,包括中國保監會組織或認可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實施分支機構財務經理委派制,各級分支機構財務經理的聘任、考核和薪酬應當由總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財會部門和人員的指導、監督,定期進行檢查,防范分支機構的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