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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同步審計中的責任界定問題

一、引言

經濟責任審計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本身在理論與實踐上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進步的內因為審計特別是經濟責任審計自身在理論與實踐上的不斷突破、發展和完善,外因為經濟社會的發展及審計環境的不斷變化要求經濟責任審計在目標、內容和程序等方面進行不斷地自我修正和完善。隨著社會民主意識的增強,社會公眾要求透明了解及監督領導干部的履責情況和公共部門運行的效率與效果的呼聲越來越高,這對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我國過去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效來看,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幾方面的不足:一是對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多,而對黨委主要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少,同步審計更少,“板子總打在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頭上”,使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公平性”受到質疑;二是單方面審計的經濟責任難以真正落實,在當前的行政體制中,地方各級黨委領導干部是黨在當地執政團隊的帶頭人,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承擔最終決策人的責任,只審計政府主要領導干部而不審計黨委主要領導干部會導致很多問題的責任難以落實。基于此,從2007年開始,我國部分省市就已經開始了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試點工作(本文所探討的經濟責任同步審計專指“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同步審計工作在客觀、準確的界定經濟責任,全面考察領導干部履責情況等方面的優勢已經凸顯出來。如何順利高效地開展同步審計,充分發揮政府審計的公共監督機制作用,將是政府審計機構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就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中的責任界定進行探討,以資借鑒。

二、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意義

雖然同步審計在我國剛剛起步,其優越性已經在審計實踐中逐步體現出來,主要表現在:第一,有利于經濟責任的真正落實。對于某一經濟事項而言,需要黨委和政府領導干部共同分擔經濟責任,如果僅僅實施單方面的經濟責任審計,就可能出現“板子打錯人”或者“該挨板子的人沒挨板子”的情況。另外,過去的經濟責任審計在違紀問題上很少追究個人責任,許多違紀行為都是“集體決定”的,“責任由集體負責,實際是無人負責,集體研究決定成為許多單位集體違紀的借口”,有的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都是集體性的,導致許多違紀單位對審計署的點名、曝光有恃無恐。因此只有對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人實施經濟責任“同步”審計,讓可能承擔主要經濟責任的領導干部同步接受問責,才能全面、客觀、公允地評價其應負擔的責任,將問責的板子真正打到具體的領導干部個人身上,使主要領導干部無法以“集體討論決定”的借口來為自己開脫。第二,實施同步審計有利于審計資源的節約。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人員的素質要求相對較高,僅僅掌握專業的審計相關知識根本無法勝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必須通曉經濟學、管理學、環境學、工程學、法學及計算機等方面的知識,同時還需要通曉黨委與政府機關的運作流程及可能存在的漏洞等等,這就使得能夠真正勝任此項工作的審計人員非常緊缺,而實行政府機構改革后,審計機關所能擁有的在編人員都是有限的,無法通過大規模引進審計人員來解決人手不足的問題。在同步審計中,由于對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審計的經濟事項大多都是重合或者交叉的,通過審計某一個事項的來龍去脈就可以達到同時審計多位領導干部的目的,節約了審計資源。在具體的審計實踐中,通過采取“一審多人”的辦法,對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同時立項、同時審計、同時評價、同一報告,一次審計就同時反映多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共同責任和各自責任,節約了審計資源。第三,同步審計有利于經濟事項的相互印證,使得審計結論能夠更加公允和客觀。在同步審計中,能夠收集到更多可用的證據,相關聯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有利于弄清經濟事項真實的來龍去脈,從而使經濟責任的界定落到實處,增強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和有效性。

三、同步審計中經濟責任的界定

(一)經濟責任界定的理論依據

對于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解釋,是經濟責任理論研究的起點。陳波(2005)認為“經濟責任,其更為準確的表述應該是‘受托經濟責任’,即由于受托管理他人資產而承擔的相對于委托人的責任”。秦榮生(2004)認為“現代政府審計不但因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產生而產生,而且因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發展而發展。”而關于什么是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第三屆大會發表的《關于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指導方針》的東京宣言中,給其賦予如下定義:“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是指受托經營公共財產的機構或人員有責任匯報對這些財產的經營管理情況,并負有財政管理和計劃項目方面的責任”。根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觀點,受托管理公共資源的機構或人員,由于其資源或資金主要由國家或地方提供,由此便產生了與這些提供資源或資金有關方面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
在我國,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承擔的經濟責任在本質上也體現為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即政府官員應按照法律規定取得公共資源,合法并經濟有效地使用公共資源,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福利。由于公共資源主要來自于征稅,“受托經濟責任”又常常被通俗化地理解為政府對納稅人所承擔的責任(陳波,2005)。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性質所決定的,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本質上是接受代表人民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委托,對公共資源行使管理和支配的權利。這時,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同級人民政府便發生了公共資源的委托和受托關系,各級黨委和政府在接受委托后,就負有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是否切實地履行了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就必須由政府審計機關通過審計公正地對其履行公共受托經濟責任作出評價,進而確定或解除其所負的受托經濟責任。

將經濟責任界定為“受托經濟責任”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指導意義在于:第一,奠定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基礎,即公共受托經濟責任乃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出發點和歸宿點,經濟責任審計的直接目的就是評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任期內對其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而最終目的就是要監督和促進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更好地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第二,為經濟責任審計實務中確定經濟責任的內容和范圍提供了理論依據,即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和范圍的基本原則是“以權定責、以責定評”。經濟責任審計應充分關注黨政主要領導人的公共經濟受托責任,而對經濟責任以外的其他責任不作評價,既全面關注受托經濟責任,又不盲目擴大范圍。審計機關畢竟不是紀委和組織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規避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二)同步審計中各自經濟責任的界定

經濟責任的界定應遵循“以權定責,以責定評”的原則,即采取“誰決策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思路,權力在哪里,責任就在哪里。但是在我國當前的行政體制中,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在工作職能上并不完全獨立,是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關系,既有共同承擔的經濟責任也有各自承擔的經濟責任,要明確界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有較大的難度。因此,一方面需要根據我國行政體制中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各自的權力和職責來進行界定,另一方面更要依據各地黨委和政府開展工作的實際情況來界定。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可以對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如下對比:

1.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的區別

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主要體現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制定和執行上,其經濟責任界定的重心在于與其經濟決策權相匹配的經濟責任;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主要體現在全部政府性資金的運動上,其經濟責任界定的重心在于與其經濟政策執行權相匹配的經濟責任。因此對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考量主要包含出臺的經濟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的方針政策,本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制定是否務實和具有開拓性,已經作出的經濟事項的決策過程、執行過程及取得效果的情況等;對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考量則包括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經濟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和地方黨委制定的政策措施情況,對重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對提高民生的具體措施等。

2.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的聯系

在實際工作中,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工作和職能并不是完全獨立的,經常互有交叉,互有合作,在經濟責任上也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第一,所有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干部都必須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負責,都要對重大經濟決策和重大經濟事項的程序和效果負責;第二,所有主要領導干部都必須對貫徹執行國家重要經濟政策的情況負責,在界定各自經濟責任的標準上有共同之處;第三,所有主要領導干部都必須對所轄工作范圍內的財務收支、財政收支及重要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負責;第四,所有主要領導干部都必須對各自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負責。

3.具體事項中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人經濟責任的界定

如前所述,從職能上來說,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各有所不同,可以按照“以權定責”的原則來界定。但在實際工作中,各領導干部的職能往往是交叉的,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時擔任黨委的副書記,協助黨委決策,政府的一至兩位負責人擔任黨委常委,參與黨委的決策,而黨委主要領導干部也往往參與到具體的決策執行中,因此在界定經濟責任時應以每個人具體應履行和實際履行的職責為準,并區分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例如某事項屬于某領導干部直接決策或審批的,由該領導承擔直接責任;某違規或違背經濟規律事項由領導班子集體決策,且大多數班子成員一致同意,由領導班子的負責人承擔主管責任;某違規或違背經濟規律事項雖然經過了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但在大多數班子成員反對的情況下,由領導班子負責人最后拍板決定的,該負責人作為主管人員承擔直接責任;某違規或違背經濟規律事項未提交班子集體研究,由某領導干部擅自決定的,該領導干部承擔直接責任;某違規或違背經濟規律事項是由于某領導干部疏于管理造成,該領導干部并不知情,則該領導干部承擔主管責任;某領導干部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了不合法事項,則由該領導干部承擔直接責任;在某領導干部工作所轄范圍內出現了違規或違背經濟規律事項,但又不屬于歸入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事項,則該領導干部承擔領導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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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齊齊哈爾市審計局.實踐嘗試開展經濟責任同步審計[EB/OL]. http://www.sjxww.com/a/shenjishiwu/20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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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劉家義.深化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EB/OL].http://news.sina.com.cn/c/2009-12-28/120619353203_2.shtml,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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