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發布實施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環境、公司治理結構和會計人員素質的不斷完善和提高,面對會計國際趨同的時代潮流,在充分考慮到經濟環境變化以及2001年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簡稱“舊準則”)實施情況的基礎上,2006年進行了《企業會計準則》的第二次修訂,通過2006年新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簡稱“新準則”)的實施,使中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實質性趨同”,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基礎由賬目價值改為公允價值,并按照國際會計慣例對會計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做了更加嚴格和科學的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對信息供給的約束。《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明確如下相關定義: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本準則。
2、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其中的現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3、非貨幣性資產是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兩者區分的主要依據是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否是固定或可確定的。如果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固定或可確定的,則該資產是貨幣性資產;否則該資產是非貨幣性資產。
4、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的清償的金額。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原則是:如果該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則該資產的市價為其公允價值;如果該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則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比照相關類似資產的市價確定;如果該資產和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均不存在活躍市場,則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可按其所能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以適當的折現率貼現計算的現值評估確定。當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能可靠計量時,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
5、商業實質的判讀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根據換入資產的性質和換入企業經營活動的特征等因素,換入資產與換入企業其他現有資產相結合能夠產生更大的效用,使換入企業受該換入資產影響產生的現金流量與換出資產明顯不同的,表明該兩項資產的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二、新準則下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與舊準則下的非貨幣性交易相比,在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計價基礎和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的確認方式方面的區別
1、準則的適用范圍。舊準則在引言部分指出“本準則不涉及企業合并中的非貨幣性交易”。新準則規定“企業合并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以權益性工具換取非貨幣性資產”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其中,企業合并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比較特殊,不同于一般情況下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由相關的企業合并會計準則處理;以權益性工具換取非貨幣性資產由新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
2、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計價基礎。舊準則對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資產一律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價,只有在涉及補價時才運用到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認的收益。新準則對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以公允價值計量:一是該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二是換入或換出資產至少兩者之一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不符合條件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因此,關鍵要掌握公允價值和商業實質的含義。
3、損益的確認方式。舊準則對于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確認損益;對于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到補價一方應確認損益,且損益僅以收到的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新準則不核算收到補價所含收益或損失的確認,而是確認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4、會計處理。(1)在不涉及補價的條件下。舊準則處理方式: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新準則處理方式:若以公允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若以賬面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2)在涉及支付補價的條件下。舊準則處理方式: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及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新準則處理方式:若以公允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若以賬面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涉及損益。
5、披露內容。舊準則只要求企業披露非貨幣交易中換入、換出資產類別及其金額。新準則要求企業在附注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換入、換出資產類別;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賬面價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三、通過以上對比可知新準則下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實現了實質性突破
1、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計稅基礎不同。新準則對于符合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公允價值計價,不符合條件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不再一刀切,遵循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舊準則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計價基礎。
2、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的確認方式不同。舊準則對于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確認損益;對于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到補價一方應確認損益,且損益僅以收到的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新準則不核算收到補價所含收益或損失的確認,而是確認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四、在新準則下,企業應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重點關注的問題 (下轉第142頁)
(上接第16頁)1、企業應當重點關注新準則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最核心的變化是在滿足交易具有商業實質并且滿足公允價值計量條件的情況下,換入和換出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改變了傳統計量模式。進而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這衣是一把雙刃劍,既可為會計報表的使用者提供相關的信息,同時也流出了利潤操作空間。對企業而言,在操作該類業務時要注意公允價值的適用條件,避免涉嫌欺詐。
2、同時,企業還應當關注新舊準則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差異對損益的影響,適時調整財務核算方式方法,建立完善的判斷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的評價制度,以及如何采用估值技術確認公允價值,以便在操作該類業務之前合理評估這種收益對整體收益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