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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動因

一、引言

根據我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育狀況,我國財務會計的主要目標,主要定位在向委托人報告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上,即向資源委托人報告所委托的資源的保管與經營情況。傳統的財務會計把受托責任理解為經濟受托責任,并沒有考慮自然資源環境因素。隨著經濟發展,自然資源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人類意識到自然資源環境在經濟發展和人類生存中至關重要,企業的經營活動應置于自然資源環境大系統中,將環境視為共生的經濟體,考慮環境和企業相互的影響,重視環境自身的物質補償和企業從環境中取得資源應履行的補償責任。受托責任觀念應不斷發展,它所考慮的內容不應僅僅是經濟意義上的,而是在此基礎上向環境領域拓展。受托責任概念中應加入環境概念。即企業作為環境資源的使用者還應對受托運營管理的環境資源承擔起良好的經管之責,并妥善地向委托人說明和報告職責的完成情況。企業應建立環境會計核算體系,披露環境會計信息,才能真正地履行受托責任。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有利于環境資源的節約和合理配置;有利于政府對企業環境責任的監管;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決策;可以促進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環境會計信息也對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綠色GDP的核算具有重大意義。本文嘗試從管制經濟學角度研究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動因,從而對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研究做有益的參考。

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理論基礎

(一)環境會計信息自愿披露的理論基礎 信號傳遞理論:信息不對稱導致逆向選擇,從而使得帕累托最優的交易不能實現,損害資本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但如果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主動傳遞信息給信息劣勢的一方,或者是通過一定的制度誘使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主動披露信息,那么交易的帕累托改進就可以出現。代理成本理論:代理理論認為代理成本的發生將會減少經理人員的報酬,因此經營者有動力將代理成本降至委托方可以接受的低水平上。通常情況下,即使是不存在強制性披露管制,經營者也會主動披露報告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以減輕企業經營者與企業所有者的利益沖突;公司控制權市場的接管壓力也是促使企業的經營者自愿披露的動力之一,如果企業的經營者不努力使企業價值最大化,則公司可能會被其他人接管,如果接管成功,企業的經營者通常要被更換,因此公司控制權市場的壓力也會對經營者自愿性披露會計信息產生激勵。

(二)環境會計信息強制披露的理論基礎外部性理論:外部性是指一定的經濟行為對外部的影響,造成私人(企業或個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相偏離的現象。外部性可分為正外部性與負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種經濟行為給外部造成的積極影響,使他人減少成本,增加收益。負外部性則是指一種經濟行為給外部造成消極影響,導致他人成本增加,收益減少。在大量有關外部性問題的理論文獻中,外部性主要是指負外部性。信息不對稱理論:市場交易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通常情況下,信鼠不對稱指的是按時間來劃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逆向選擇”這個術語來自于保險業,后被經濟學界廣泛援引來形容信息不對稱狀態下的“優汰劣勝”;“道德風險”這一術語也是來自保險業,它指簽約之后,委托方無法掌握足夠的信息來監管代理方的行為,而代理方可能據此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委托方的利益。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導致市場失靈。

三、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

(一)環境會計信息政府強制性披露企業在生產過程當中消耗自然資源、產生廢棄物和產品的報廢等形成的環境成本沒有由企業自身來承擔,市場定價沒有考慮負外部效應,企業作出決策時沒有考慮給社會帶來的環境影響,最終造成了低效率使用自然資源和環境惡化。企業經濟利益、環境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沖突只能靠政府管制來解決。企業的管理當局和資源委托人存在環境會計信息不對稱,與管理當局相比,資源委托人處于企業外部,不確切掌握企業的環境信息,處于環境信息的劣勢地位。由于環境會計信息不對稱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管理當局有動機減少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從而減輕自己的責任,減少環境訴訟風險。環境會計信息的不對稱阻礙資源的最佳配置,導致市場失靈。有必要政府強帶被露。為了解決環境問題的負外部性和環境會計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改變環境問題的成本效益關系,導致的市場配置資源低效率,促使所有環境主體增強環境保護意識,保證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主要是政府強制企業對環境會計信息進行披露,強制性披露主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來實現。企業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形式為將有關環境會計信息蹂臺到現有報表的有關項目之中予以披露,或把環境會計要素直接添加到現有的財務報表正式項目中予以披露,不單獨列示環境會計要素項目。迄今為止,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四個涉及到環境信息披露問題的制度。一個是1993年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中規定,要在招股說明書中公布發行人所在行業的行業特點、發展趨勢中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以及行業競爭情況,其中包括環保因素的限制、嚴重依賴有限自然資源等。二是1996年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中規定,污染比較嚴重的企業應附省級環保部門的確認文件;三是1999年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規定,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要公布發行人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產生的侵權債務,以及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技術標準,包括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要求,發行人的產品是否符合國家關于產品質量標準和技術監督的要求。四是2003年發布的《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對環境會計信息進行強制性披露在一定程度解決了環境負外部性,降低環境會計信息的非對稱性,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但是企業對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是被動的,披露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對環境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目前我國不少企業對環境會計信息只是在法規的要求下做出有選擇的、有限的披露,存在避重就輕現象;對問題的分析缺乏深度,提出的措施也不夠全面,可操作性較差;只披露歷史性信息,對已發生明確了財務影響的的事項才列入財務事項:不同的企業間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環境信息的披露方式也不能完整、直觀反應企業環境狀況和績效。對政府而言,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是否到位影響信息披露是否完整、真實,政府要承擔巨額的監管費用;政府制定和實施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不容易,要花費大量的立法和執法成本;出現企業向政府尋租,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尋租的可能性,導致政府失靈。
(二)環境會計信息企業自愿披露如何完善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綠色C-DP的核算。筆者認為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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