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物视频网站,精品国产第一国产综合精品,国产乱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中文,欧美人与zoxxxx视频

免費咨詢電話:400 180 8892

您的購物車還沒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將 1 件商品添加到購物車

去購物車結算>>  繼續購物

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 免費論文 > 學校高校財務管理論文 > 煤礦礦井建筑物折舊及相關問題

煤礦礦井建筑物折舊及相關問題

煤礦礦井建筑物折舊方法以及其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等問題目前呈現多樣化趨勢,煤炭企業提取的政策性專項費用也越來越多,這些均是煤炭企業財務人員與審計、稅務人員關注的重點和難點。筆者結合實際情況,談點粗淺看法。
  一、煤礦礦井建筑物的折舊及增值稅等政策規定
  煤礦礦井建筑物是指在煤礦井下提供開采煤炭資源勞動條件的建筑物,包括礦井井筒、巷道、井底車場、硐室、井塔、天輪等;其主要涉及下列制度和政策。
  1.煤炭部、財政部1985年7月3日發布的《關于轉發國務院〈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和下達〈煤炭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實施細則〉的通知》(煤財字[1985]第673號)中規定,“煤炭工業企業固定資產的磨損和損耗價值的補償方式是:房屋、建筑物(除礦井建筑外)、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等資產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規定的折舊年限提取基本折舊基金計入當月成本;礦井建筑物(包括露天)按原煤實際產量和規定的標準在成本中提取井巷工程基金”。在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中指出,礦井井筒、井巷工程及有關地面(包括井筒、井塔、天輪)、地下設施(包括井底車場、硐室)不提折舊。
  2.煤炭部、財政部1985年5月18日發布的《印發〈關于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資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煤財字[1985]第312號)中規定,“井巷工程基金按照原煤產量每噸一元五角,按月從成本中提取。企業所提井巷工程基金全部留用,主要用于生產礦井的開拓延伸”。
  3.財政部1989年7月1日發布的《關于調整統配煤礦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標準的通知》(財工字[1989]302號)中規定,“決定從1989年7月1日起將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標準由原規定噸煤1.50元提高到2.50元,噸煤提高一元,提高的部分全部從成本中列支”。
  4.能源部1991年3月12日《關于頒發〈煤炭工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和〈成本管理辦法〉的通知》(能源經[1991]29號)中規定,使用維簡基金所做的井巷建筑不作為固定資產,礦井井筒、巷道及有關地面(包括井塔、天輪)、地下(包括井底車場硐室)設施。
  5.煤炭工業財會接軌會議文件1993年發布《煤炭工業企業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調賬問題的處理意見》中規定,“由于基本建設移交給生產的井巷工程基金應作為這部分固定資產按產量法(噸煤2.5元)提取的折舊。提取時借記‘制造費用’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礦井建筑物的應計折舊提取后,繼續提取的井巷費納入‘維簡及井巷費’科目核算,借記‘制造費用’科目,貸記‘維簡及井巷費——井巷費’科目”。
  6.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21日下發的《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中規定,煤礦維簡費是指我國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于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9月9日發布的《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中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并將“礦井”和“巷道”列入了構筑物的范圍。
  二、煤礦礦井建筑物的折舊及增值稅進項稅額在煤炭企業的財務處理
  煤炭企業對礦井建筑物的折舊及增值稅進行稅額的財務處理在實際財務工作中差別很大,有以下情況。
  1.礦井建筑物按原煤產量計提折舊,計提比例為2.50元/噸(注:安徽恒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在巨潮咨詢網披露的2010年1-6月財務報表附注中顯示,計提比例為4元/噸)。
  2.礦井建筑物按商品煤產量計提折舊,計提比例為2.50元/噸,例如,北京昊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礦井建筑物按工作量法(UOP單位產量法)計提折舊。工作量法(UOP單位產量法)計提的井巷費=期末礦井建筑物賬面價值×礦井建筑折舊率,礦井建筑物折舊率=煤礦原煤產量/(煤礦期末探明已開發經濟可采儲量+煤礦當期產量)。
  4.礦井建筑物按照原煤產量2.5元/噸計提與按工作量法(UOP產量工作法)計算標準孰高法計提折舊。
  5.按維簡費標準計提。礦井建筑物每月按原煤實際產量和計提標準計提維簡費,當計提的維簡費累計達到礦井建筑物應提折舊額時,仍要對超齡礦井建筑物計提維簡費,但所提維簡費不再增加“累計折舊”,而是增加“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維簡費”。
  6.煤礦礦井建筑物進項稅額抵扣處理各省煤炭企業差別很大。有些省份十分嚴格,例如吉林省,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煤炭企業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吉國稅發[1999]63號)中規定,“礦務局各礦(廠)在開拓延伸、采區過渡當中消耗的原材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銷項稅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煤礦井下開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進項稅抵扣問題的批復》(皖國稅函[2009]316號)也指出,“煤礦企業將所購材料用于井下生產巷道、設備管路等不動產安裝維修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省份將煤礦礦井建筑物按照基本建設期形成的和生產經營期形成的進行劃分,基本建設期形成的不準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生產經營期的礦井建筑物又分為開拓、準備、回采,開拓、準備礦井建筑物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回采用的進項稅額等等。
  三、煤礦提取的專項費用及存在的問題分析
  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政策,煤礦需要提取維簡費、井巷工程費、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等(以上費用通稱“專項費用”)。這些費用的提取,在支持煤炭企業發展的同時,也給煤礦的財務、會計、稅務帶來一些不協調的地方,亟需進行改革和完善。這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專項費用與煤礦生產成本的界限不易劃分。例如井巷工程費與維簡費、生產成本項目的劃分問題,煤炭生產安全費用與生產成本項目的劃分問題。
  2.專項費用的范圍口徑不全。例如維簡費、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等支出,主要是指材料、設備等費用,人工費、電費、修理費、折舊費等往往沒有包括在內。
  3.煤礦建設由貸款形成的井巷投資的還款資金缺乏充足來源。由于煤礦井巷建筑物是按照產量法提取的折舊,用于井巷工程支出,造成該部分貸款的還款來源缺少折舊部分,加重了煤炭企業的財務負擔。
  4.未提足折舊的煤礦井巷建筑物折舊使用無法進行規范的會計核算。煤礦井巷建筑物在未提足折舊前,計提的井巷工程費須計入“累計折舊”,而井巷工程的投入無法沖減“累計折舊”,給會計核算帶來麻煩。
  5.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爭議較大。煤礦在使用維簡費、井巷工程費、煤礦安全費用等時,需要通過“在建工程”進行歸集核算,然后再結轉沖減維簡費、井巷工程費、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所用材料、電力等進項稅額抵扣存在爭議,缺乏統一的煤礦增值稅管理規則,不利于增值稅在煤礦的執行。
  四、煤礦礦井建筑物的折舊方法及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等有關問題的思考
  我國的會計核算制度改革,也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增值稅已經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然而,煤礦在礦井建筑物的折舊方法以及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方面仍然存在多樣化、隨意性,專項費用的使用存在交叉,這不僅不利于煤炭企業的經營與發展,也不利于國家對煤炭企業的財務、稅務管理,因此,建議按照簡單、簡化、易行、可比的原則,充分利用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的成果,對煤礦礦井建筑物折舊方法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進行改革,對專項費用進行進一步梳理規范,有關思路如下。
  1.對煤礦礦井建筑物實行平均年限法(或直線法)計提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或省)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礦權證上記載的可采儲量除以國家(或省)主管部門下發的煤礦核定生產能力來確定。煤礦核定生產能力有變化的,從變化的次月進行調整,不再進行追溯調整。基本建設煤礦從竣工驗收具備生產時開始計提,生產煤礦正常計提,不因停產而不計提礦井建筑物折舊。
  2.規范煤礦礦井建筑物的固定資產管理口徑,簡化煤礦礦井建筑物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煤礦處于基本建設期,煤礦礦井建筑物計入基本建設投資,不允許抵扣礦井建筑物進項稅額,經竣工驗收達到生產條件的,由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煤礦生產期若為維持簡單再生產而進行的各類礦井建筑物(稅務上不區分開拓、準備、回采),不作為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應允許全部抵扣;若為提高煤礦核定生產能力經國家(或省)主管部門批準而進行的技改、擴建,按照批準的投資項目,所對應的礦井建筑物納入基本建設投資,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完工驗收后轉為固定資產。
  3.進一步完善煤礦維簡費、井巷工程費、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以及煤炭生產成本等提取使用管理辦法,對四者之間的關系以及用途、范圍、核算等應進一步規范、明確,便于在煤炭企業財務實務中進行管理與核算,從而發揮國家經濟政策對煤炭企業的支持作用,能進一步推進煤炭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為國民經濟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做出煤炭企業應有的貢獻.

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

<th id="q6zaz"></th>
    1. <del id="q6zaz"></del>

    2. <th id="q6zaz"></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