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服務型政府的定義、特征及價值取向
(一)服務型政府的定義
服務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指導下,在全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內,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以為公民服務為宗旨,并主動承擔著為公民服務的責任的政府。簡而言之,服務型政府也就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也就是說,服務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指導下,在全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內,把政府定位于服務者的角色,并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以公正執法為標志,并承擔著的相應責任的政府,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府管理領域的具體體現。
(二)服務型政府的內涵
首先,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出發點是“以人為本”。“以人為本”是黨的根本宗旨和執政理念的集中體現。胡錦濤同志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相信誰、依靠誰、為了誰,是否始終站在最廣大人民的立場上,是區分唯物史觀和唯心史觀的分水嶺,也是判斷馬克思政黨的試金石。對于馬克思主義執政黨來說始終是最緊要的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發揮全體人民的積極性來發展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政府的工作要一切為了人民群眾,尊重人民群眾的權利,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發揮人民群眾的權利,實現人民群眾的發展。服務型政府是以人為本的政府。政府的權利來自人民,因此必須服務于人民,接收人民的監督。
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是實現從“管制行政”向“服務行政”的轉變。現代服務型政府強調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的關系是建立在政府服務的基礎之上,重點強調政府提供服務的主體性、責任性和主動性。建設服務型政府,要求政府必須摒棄傳統的“管制”思維,樹立“服務”思維。
服務型政府的基本行為準則是依法行政。做為服務型政府必須將自身的活動限定在法定的范圍內,而且必須嚴格遵循特定的程序。依法行政要求從立法、執法到監督的全過程來推進政府行政的法制化建設,嚴格按照職權法定、合法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和權責一致的原則行事。只有做到了依法行政,才能夠真正的為人民服務。
服務型政府的基本理念是“人民滿意”。做為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者,服務型政府在國家稅收和財政分配中起主導作用,它必須為公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政府服務的內容和方式應該由社會公眾的需求決定;政府政策執行的效果的最高價值標準應該是人民的滿意度;政府的基本走向也應該由人民的評價來決定。
(三)公共服務型政府的價值取向
1.民本政府
民本政府就是政府的行政活動以滿足人民的基本權利和需求為
出發點,全面彰顯政府的人性關懷和人文關懷,以實現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為基本目標的行政理念。根據“社會契約論”的觀點,政府與人民是一種契約關系,政府的權利產生于人民的授權,政府受人民委托行使權利,這是政府及其行政合法性的真正來源,因此政府就要地行使人民授予的權利,服務于人民。馬克思主義認為,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利人民,政府的一切權利是人民賦予的,政府是執行人民意志的機關,必須對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謀利益,政府工作人員是人民的公仆。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與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是權利的來源體,政府是執行人民意志的機關,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是人民的公仆,為人民服務是政府崇高的職責和光榮的使命。
2.法治政府
法制是人類文明與發展的標志。2004年3月22日國務院發布《全國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總結近年來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經驗,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式和依法治國的進程,明確提出,全國推進依法行政,要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制政府的目標。
必須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明確政府的權利。服務性政府的職能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的事情政府都可以涉及。政府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第二,必須依法行政。行政行為的基本原則是:“凡法律未允許的,都是禁止的。”政府的行政行為必須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否則就是違法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三,規范監督程序。要約束行政決策權,行政執行權,需要完善監督機制,進行監督立法,改進監督方式,充分發揮行政監察、審計、司法等部門的職能作用,使監督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3.責任政府
責任政府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責任政府是相對權利政府而言的。責任政府是指政府必須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按規定辦事,按程序辦事,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由“權利本位”向“責任本位”轉變。
4.有限政府
指政府的職能嚴格的限定在公共領域,不直接參與經濟活動,不直接控制市場活動,把精力集中于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