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風險投資后管理機制的涵義及內容
“機制”一詞的運用十分廣泛,對其涵義也有不同的理解。“機制”既可以用作描述事物構成狀態,即將描述對象作為一個大的系統,并確定其子系統構成與相互關系;“機制”也可以用作描述事物運行規律,將描述對象的內在機理,包括宏觀與微觀的理論解釋與分析;另外,更多的是“機制”可以被用來描述人們對事物運行的制度安排,并由此而形成各種功能,這體現出人們對事物運行客觀規律的認識與運用。而投資后管理是風險投資家控制投資風險、實現投資收益的重要環節。在投資后,為了促使風險企業經營的成功,風險投資家在力所能及的各個方面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扶植和培育。風險投資家為企業提供的服務包括以下幾方面。
1、常規性管理。主要指風險投資人在風險企業日常運作過程中,通過各種常規性手段把握企業的經營動態,并按照合法程序與權力,及時解決存在的各類問題。常規性管理的實質就是根據被投企業經營信息的動態反饋,對其進行監控和管理的過程。
2、決策性管理。是指風險投資人通過派出人選出任被投企業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管人員,完善企業的治理結構,參與企業的決策管理過程。由于風險企業的特點,決策管理過程通常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作出的,因此派出得合格人選在整個決策過程中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合理可行的決策建議,便于風險投資人作出正確決策。
3、增值性服務。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實現風險企業的價值增值。增值服務貫穿于常規性管理和決策性管理全過程之中,它主要包括協助組建管理團隊、提供財務和融資服務、提供信息支持服務、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等內容。因而,增值服務已成為風險投資人對投資項目后續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這不僅僅是一個價值發現的過程,更是一個價值創造的過程。
二、風險投資后管理的動因
任何投資活動的動力都來自于對利潤的追求。但是由于投資過程中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客觀存在,風險投資既有可能增值獲利,也有可能遭受損失。那么,價值增值的最大化、風險的防范和人力資本的充分應用是風險投資后管理機制產生發展的主要動因。
1、價值增值最大化的要求。風險投資后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實現風險企業的價值增值。風險投資家的風險投資后管理可從三個方面創造價值增值:為創業者提供合適的投資機會;為風險企業確定最佳戰略或者如何最好地執行戰略;為風險企業提供有價值的信息源。
當風險企業在風險投資家的幫助下獲得投資機會、化解企業風險以及減少不確定性和作出最佳決策時,企業就創造了最大的價值增值。
2、防范風險的要求。風險投資的對象主要是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家不僅要承擔技術開發和市場開拓的商業風險,還有由于風險投資的特殊性,承擔著代理風險與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商業風險是基于風險企業競爭環境的不確定性而產生的風險。由于商業風險無法完全預測,風險投資家只能隨著風險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狀況來調節他們的后續管理水平。一般情況下,風險投資后管理的水平與商業風險呈正相關,與風險企業價值增值的預期呈負相關,但是當風險投資后管理的強度與水平超過了一定的界限,風險投資家就可能會改變初衷并撤回投資。
在委托代理框架下,風險企業家與風險投資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不僅存在于簽約投資前的項目評估階段,也存在于后續投資階段。簽約前的事前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主要問題是逆向選擇,投資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主要問題是道德風險。因此,當代理的風險越高,風險投資家進行風險投資后管理的程度就越多。風險投資家通過投資后管理識別代理風險,收集信息,加強對于投資資金的監管,增加與管理團隊的溝通機會,從而幫助風險投資企業實現價值增值與風險防范。
3、人力資本充分應用的要求。在風險投資中,人力資本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風險投資家的經驗,二是風險企業家的素質,二者都極端重要,而且是相互關聯、互相影響的。首先,風險投資家的經驗是決定風險投資后管理所產生的價值增值量與風險防范成效的最具決定性的因素。其次,風險投資后管理對于風險企業家素質的發揮提供了良好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風險企業家在風險企業中有特殊的重要性。與成熟企業相比,風險企業面臨著極度不確定的市場,具備極少的創業資源,并面臨高度的風險。風險企業家必須依靠自己的洞察力、創新能力、執行能力等在不完全信息情況下作出決策。但是,在委托代理與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風險企業家人力資本的重要作用必須依靠完善的管理機制才能夠充分發揮出來,因此,通過風險投資后監管,對風險企業家進行激勵與約束就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風險投資后管理機制創新性分析
1、管理對象的深化:風險企業家人力資本為核心。風險企業家人力資本不僅具有一般人力資本的特性,更具有特異性,這是風險投資后監管機制涉及的核心內容。概括而言,風險企業家人力資本的特異性主要包括:企業家人力資本的低擔保性;企業家人力資本的高專用性;企業家人力資本的強顯示性;企業家人力資本的可抵押性。由于風險企業家人力資本的特征和風險企業的特殊性,風險投資后管理機制的設計不僅要考慮對風險企業家的激勵,而且還要對其嚴格的約束與監控。
在風險投資后管理中,應該根據風險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基于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家雙方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因素的考慮,來進行機制設計。對處于早期階段的風險企業,一方面企業家如果擁有相對較大的股權,其邊際努力產生的邊際收益中的較大部分將歸自己所有,其將受到足夠的激勵;另一方面,由于早期階段中風險企業家的擔保能力相對不足,風險投資家為了減少投資風險和損失,必須持有較大的最終控制權,并使公司的利益凌駕于企業家之上,甚至在必要時有權解雇企業家。隨著風險企業的發展,企業價值不斷提高,風險企業家的能力逐步顯現,聲譽不斷提高,風險企業家所擁有的非人力資產與價值也在提高,使得風險企業家擔保能力將不斷得以提高,而風險企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則可能相應降低。與此相對應,企業家對企業的最終控制權應當增加。因此,風險企業的治理機制應具有一定的動態可調整性,即根據企業的實際發展和運營狀況以及企業家的能力是否適應企業的發展要求而配置控制權,也就是說,企業家的能力和企業的經營績效及潛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他們與風險投資家之間的談判能力。風險企業治理機制的核心是對企業家進行良好的激勵、嚴格的約束與監控,并體現動態可調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