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無形資產取得時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稅收法規對無形資產取得時的處理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4)財法字第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85號)、國稅發[2000]084號等。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根據不同的取得渠道分別對待: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其中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并且規定凡在發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費直接扣除的支出,在該項無形資產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
為了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和創新的力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頒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141號)、《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第4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規定: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比上年度實際發生額增長幅度在10%以內的(含10%),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國稅發[2004]第082號出臺之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由稅務部門審批改為納稅人根據上述政策規定自主申報扣除。為了能及時享受到這一優惠政策,企業應該建立健全賬證。
二、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4)財法字第3號1等稅收法規規定:無形資產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三者中孰短原則攤銷;法律和合同或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受益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可見,不管企業按照新會計準則采用哪種攤銷方式,稅法均規定,無形資產只能采用直線法。如果企業采用直線法以外的攤銷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在采用遞延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情況下,年終時就必須調整時間性差異,按照會計利潤計算得出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所得稅”科目,按稅法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二者的差額,借記或貸記“遞延稅款”利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