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現行制度中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會計核算處理
(一)事業單位購入債券的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
第117號科目 對外投資中規定了事業單位購入各種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年終,單位應將當期末分配結余轉入“事業基金”科目,借記“結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若當年售出此類債券則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科目,投資期內取得的利息、紅利等各項投資收益,應記入貸記“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科目。
(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材料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按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不含增值稅),貸記“材料”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扣除材料賬面價值與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的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三)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無形資產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入的無形資產,按雙方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二、現行制度的問題及建議處理方法
(一)事業單位購入債券對外投資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方法
事業單位進行債券投資應屬于經營活動,本應采用權責發生制,而就上述提及的規定將購買債券的收益(實收金額與賬面金額的差額)在轉讓債券或債券到期時一次性記入“其他收入”科目,這就意味著如果債券期限超過一年并且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話,那么若干年的利息所得就全部計人了債券轉讓或還本付息當年的收入當中。這種處理方法明顯還采取的收付實現制。
因此,對持有期限超過一年且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事業單位應將利息收入分別記人持有債券期間各年的收入當中。為此,應在設“應收債券投資收益”賬戶,將每年應得的債券利息收入在年終結賬之前借記該賬戶,貸記“其他收入”賬戶。待債券到期兌付本息或將所持有的債券予以轉讓時,再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對外投資”科目,按賬面金額貸記“應收債券投資收益”科目。按借貸雙方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調整事業基金的明細科目。以上建議僅適用于平價發行的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