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開展農業保險的必要性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生產面臨的自然風險比較嚴重,僅2006年全國農作物的受災面積就達到4109萬公頃,給農業生產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給農民增收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我們在茂名、梅州的調研過程中發現了不少因天災而遭受巨大損失的例子。如茂名市農業大縣高州,號稱“全國水果第一大縣”,主要產品包括東部的荔枝、西部的龍眼、中部的香蕉和北部其他水果。20世紀80年代,一方面由于政府倡導和技術扶持,另一方面是由于水果市場價格不斷提高(荔枝每市斤20元、龍眼每市斤30元),高州農民開始大片種植水果。高州市以前每年可征農業特產稅數千萬元。而現在水果價格低(荔枝每市斤2元、龍眼每市斤3元)、風險大,使得果農積極性下降。另外,由于種植業受天氣影響較大(特別是傳統的香蕉產業),果農多數只能“看天吃飯”,暴雨、臺風對農業有較大威脅。加上農村勞動力、化肥、農藥、農具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也不斷上升(常用果樹農藥從每瓶幾十元升至目前的百多元),使得大多數的果農難以為繼。許多果園處于自生自滅的狀態,只有個別管理得好的果園還可以維持。又如梅州市金珠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注冊于1998年,最初主要業務是養殖生豬和種植龍眼,但由于1999年霜凍,所種植的龍眼全部死亡,損失100多萬,公司幾乎面臨倒閉。后經咨詢省農科院,種植耐寒的天草柑,才逐步扭虧為盈,發展成為省級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市龍頭企業。
要增強農民的抗災能力和災后恢復再生產能力,必須搞好農業保險。農業保險是政府支農的重要手段,可以改善農業和農業經營主體的信用地位,促進農業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農業產業化進程,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升農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建國初即開辦了農業保險業務,但由于國家政治經濟制度的急劇變革,1953年停辦,一直到1982年才重新開始農業商業保險試驗。據中國保監會資料,從1985年到2004年間,除兩年農業保險實現微利外,18年呈現虧損。20年間,農業保險業務的平均綜合賠付率超過120%,遠遠大于國際上保險業務70%的臨界點。同時,農業保險補償水平很低,據測算,1998年-2000年需要補償的農業損失平均每年1681.59億元,通過農業保險平均每年補償為4.5億元,僅占0.27%.于是出現了保險公司不愿保、農民不愿參加的“雙冷”局面。農業保險從1994年起,保費收入逐年下降,險種不斷減少,規模逐漸萎縮。
由于農業保險連續10年的萎縮嚴重制約了我國農業的發展,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一次以黨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將“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作為深化農村改革,完善農村經濟體制的一項重要措施予以確定下來,同時2003年3月1日正式實行的《農業法》也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明確了農業保險的地位和發展模式。此后連續三年中央一號文件都明確提出要加大投入,大力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由于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從2004年起,出現了新的轉機,在保監會的積極推動下,陸續成立了上海安信、吉林安華、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等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并引進法國安盟公司等外資開展農險業務。全國有近90%的省市開展了試點,形成了專業性農保公司經營、商業保險公司自辦、商業保險公司代辦、政府與公司聯辦、共保經營等五種模式。到2006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8.46億元,同比增長15.98%[2],賠款支出5.84億元,同比增長3%,保額達733.21億元,同比增長123.66%.農業保險的發展,對促進農業生產,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但是,我國農業保險仍處于起步階段,面臨很多困難和問題,發展還很緩慢。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有:缺乏完善的立法支持;政府主導和扶持力度不夠;沒有建立國家農業巨災基金,農業風險分散機制缺失;農業保險在農業保護制度中的地位有待加強;農業保險發展的金融環境較差;農民收入水平較低;農業經濟組織化程度低;相關人才缺乏。從總體來看,我國農業保險覆蓋面小,保險水平低,遠遠不能滿足農業和農村發展的需要。
三、加大財稅扶持力度,促進農業保險健康發展
發展農業保險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促進農業發展和農業產品供給,二是減少農民收入波動,增進農民福利。國家在不同的發展階段,目標有所側重,發達國家側重于后者,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主要側重于前者。當前必須盡快建立財政支農型農業保險體系,利用包括財政、稅收、金融、再保險等手段推動農業保險的進一步普及與完善,建立一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符合中國特色的具有在中國特點的農業保險制度。
綜觀國外農業保險發展歷程,運用保險機制為農村和農業發展服務是國際通行做法,許多國家實施政府干預的措施主要有:實施農業保險立法;政府直接經營管理農業保險或對私營保險公司、組織提供財政補貼,管制農業保險價格;對農民提供保費補貼;對農業保險業務給予稅收減免。國家的財稅支持是國外農業保險的普遍特征。借鑒國際經驗,我國政府必須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和推動作用。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尋找適合我國國情的財政支持方式
我國20多年的農業商業保險試驗得出了與世界各國同樣的結論:農業保險不能走純商業化道路,政府必須從財政上給予大力支持。
現在,雖然多個省市在推行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地方政府也出臺了不少財政補貼措施,但是中央還沒有出臺系統地針對農業保險業務的補貼措施,尤其是沒有從法律上明確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義務。近年中央財政收入呈現強勁的增長態勢,已經基本具備對農業保險的扶持能力。各級政府要按照WTO規則所允許的“綠箱政策”,對農業保險實行傾斜,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農業保障機制,改變過去財政補貼目標的短期性、補貼方式的模糊性和補貼對象、數額的隨意性,建立健全財政對農業保險補貼的長期和穩定的制度。
1.財政給予農民保費補貼。保費補貼根據對象確定,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每年補貼資金結余部分,應及時轉入專戶,用于今后以豐補歉。建立保費分攤機制,中央財政負責25%,地方財政負責25%,其他由龍頭企業和農戶自己繳納,盡量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2.財政對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給予費用補貼。要兼顧政策需要和效率原則,建立責任制約機制,不宜采取“大兜底”的方式。目前可按保費的5%進行補貼,以后補貼額逐步增加到保費的20%。保險公司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在財務上單獨管理,單獨核算,滾動累存。其盈利不彌補其他保險項目的虧損,不用于發放員工獎金福利。
3.財政補貼應找準“農戶愿接受,公司不虧損,財政能承受”三者的平衡點,先保農業生產經營的物化成本,逐步發展過渡到保產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階段。同時,應以補償旱、澇、冰雹、病蟲害等自然損失為主。在補貼方式上,應先確定一個重點補貼的目率,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擔。有條件的地方,地方財政或者龍頭企業可適當提高補貼幅度,降低農戶保費支付壓力。在經濟較發達,財政實力強的地區可以進行農業收入保險試驗,為我國農業保險長期目標服務。
4.賠付封頂,建立超賠付風險分攤機制。賠付總額限定在保費的5倍以內。賠付總額在保費2倍以內的,由保險公司全額賠付;賠付總額在保費的2倍以上3倍以內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和財政按1:1比例分攤;賠付總額在保費3倍以上5倍以內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和財政按1:2比例分攤。保險公司對損失超過保費5倍以上的部分不再負責。
5.國家建立巨災準備金,對巨災承擔最后保險人的責任。巨災準備金的資金來源包括:政府財政預算撥款;部分農業保險年度經營盈余;巨災風險證券化等;國家設立某種農產品專項風險基金,與保險公司共擔大災風險。如國家從糧食調入省份收繳一部分財政費用,作為農業保險基金,保證糧食產區的農業穩步發展。
需要強調的是,農業保險以地方政府為主導,爭取中央財政配套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安排農業保險專項經費,以實施對農業保險的組織推動和配合工作,充分發揮縣、鄉財政干部的信息調查和稽查作用,減少財政補貼的浪費。同時,保費補貼和業務費用補貼要體現產品差異和地區差異。政策性保險實行強制保險,對保費和業務費用實行高補貼政策,以提高參與率,分散風險;商業性保險實行自愿保險,對保費和業務費用給予一定補貼。對中西部地區的補貼應高于東部。
(二)充分發揮稅收對農業保險的推動作用
我國目前只對種、養兩業險免征營業稅和印花稅,沒有其他的稅收優惠。這表明稅收對農業保險的扶持還有很大的空間。建議對農業保險進一步加大稅收方面的優惠:
1.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除了免繳營業稅外,還免征企業所得稅,擴大農業保險業務的利潤空間,提高保險公司拓展業務的積極性。
2.對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商業性保險業務的營業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全部實行先征后返,返還部分計入公司大災準備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3.對農業再保險實施稅收優惠。具體步驟上可考慮由中國保監會牽頭,與相關部門以法規形式確定再保險業務的政策性,然后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制定稅收減免政策,并規定減免的稅金納入農業再保險責任準備金[3].鼓勵實力較強的國際再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再保險體系建設,建立多重風險保障機制,通過國際再保險市場經營分散農業巨災風險。
4.還可因地制宜,從流通環節適當征收農產品保險稅、費,以補充農業保險基金,鼓勵農業保險的有效發展。
(三)落實相關配套措施
加大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積極推廣農業技術,加強農業風險防范設備建設;允許將農業保險費列入生產成本,通過價格機制,將農民繳納保費的一部分轉移給社會公眾;把農業保險與農業項目扶持、農村信貸資金有機結合起來,構建以工帶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允許農業保險基金投資優良證券品種,允許保險公司進行金融工具創新,開發與資本市場相關的保險新產品,為保險公司發行巨災債券提供信用升級擔保,以農產品期貨價格指導保險公司經營;救災方式逐步向政策性農業保險過渡[4].
扶持農業保險事業有利于化解“三農”問題,是構建農業生產保障體系,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的重大舉措,也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應有之義,應當把握機遇,從長計議,在政府引導和政策扶持下,發揮農民和商業機構的積極性,推進城鄉社會互助,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農業保險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