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的關鍵是要看企業的“增值率”,即企業增值額(增值額=不含稅銷貨金額-不含稅進貨金額)與不含稅進貨金額的比例。基本原理是,增值率越高,越應適用簡易征收率方法。增值率越低,則越應適用憑票抵扣計稅方法。因此現實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稅負無差異點”,在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業適用簡易征收率比較合適。在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業適用憑票抵扣方式比較有利。然而,由于各個行業簡易征收率、銷項稅額適用稅率、進項稅額適用抵扣稅率有所不同,稅負無差異點在各個企業也是不同的。
舉例來說,2009年起,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假定某企業生產經營對象是普通稅率的商品,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進項稅額÷不含稅進貨成本)也是17%。設“稅負無差異點”的增值率為R,根據“稅負無差異”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R=21.43%。
即當企業的增值率R(增值額與不含稅進貨金額的比例)大于21.43%時,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比作為一般納稅人更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當企業進銷適用稅率為13%時,企業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比作為一般納稅人更為有利。
根據上述推論并計算,在以往現實中,企業常見情況有:當征收率為6%(工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17%(經營普通稅率項目)時,企業的“稅負無差異點”增值率為54.55%;當征收率為4%(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17%(經營普通稅率項目)時,企業的“稅負無差異點”增值率為30.77%;當征收率為6%(工業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13%(經營低稅率項目)時,企業的“稅負無差異點”增值率為85.71%;當征收率為4%(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13%(經營低稅率項目)時,企業的“稅負無差異點”增值率為44.44%。
從企業的角度而言,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特點,對照以上的“稅負無差異點”增值率選擇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從國家的角度來看,如果不考慮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抵扣政策的變化,那么,征收率降為3%的單個政策,勢必導致眾多納稅人通過稅收籌劃,趨于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來遵從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