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剛從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出版企業如何規避因新稅法實施所帶來的稅收政策影響,做好相關涉稅工作,是擺在出版企業面前急需解決的難題。學習新的稅法,認識理解對出版企業的影響可從以下內容來參考:
首先,了解“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劃分規定:
實行了以法人(或公司)作為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標準,采取了國際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稅制,首次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采用了“登記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地”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即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
在我國就目前而言,出版企業還屬于政策禁止進入或限制的行業,受國家絕對控制。按照規定,國際出版企業要進入中國境內須與中方版權合作,再加上我國政府規定,媒體機構或文化事業在吸收外資參股時,一定要確保國有資本的絕對控股地位,原出版單位的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必須高于51%的比例,說明國內的出版企業應屬于“居民企業”,出版企業應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民營和外資暫還不能直接設立或控制出版企業,只能通過參股或版權合作涉足出版行業,因此外資對出版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無法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所以外資參股或合作出版取得收入,按“非居民企業”(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如境內出版企業以支付版稅的方式取得境外合作方出版物文字或圖片內容的使用權。境外合作方取得的版稅部分進行納稅。
第二,理解“不征稅收入”的概念。
新稅法引入“不征稅收入”概念,新稅法將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面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原則上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價格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資金,這樣有利于加強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同時與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處理保持一致;二是對于一些國家重點支持的政策性補貼以及稅收返還等,為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需要,有可能也給予不征稅收入的待遇,但這種待遇由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來明確。企業實際收到的財政補貼和稅收返還等,按照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屬于政府補助的范疇,被排除在稅法所謂的“財政撥款”之外,會計核算中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科目,除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增值稅進項)外,一般作為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目前來看,出版企業能取得的各項補貼收入主要有: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含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省市政府宣傳文化部門、省市新聞出版局、出版社的上級出版集團)給予的重點出版項目補貼、增值稅的返還等。從“不征稅收入”概念來看,出版企業取得的各項補貼收入就要進行仔細的鑒別,改變以往各項補貼收入均能取得給予不征稅收入的待遇。宣傳文化企業體制改革后除了個別出版社(部分省人民出版社)保留事業單位的編制待遇外,其他出版社大部分轉制為企業,新稅法將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對象,被界定為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可見,轉制后的出版企業已被剔除在外。現在除了國家對宣傳文化企業單位的增值稅先征后返的補貼收入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明確規定用于專款專用的重點出版項目扶持,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其余的補貼收入如無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明確規定為“不征稅收入”則將全部計入應納稅額中征稅。
第三,熟悉稅前費用扣除標準和范圍及了解其產生的影響:
企業所發生的支出,是否準予在稅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大小,直接決定著企業應納稅額的大小,進而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高低。新稅法在稅前費用的扣除政策的變化對企業產生較大的影響:
(一)將導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增加的影響情況:
1.由于出版企業已被剔除在事業單位之外。目前除了對宣傳文化企業單位的增值稅先征后返的補貼收入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明確規定用于專款專用的重點項目出版扶持,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其余的補貼收入如無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來明確的則將全部計入應納稅額中征稅。這將導致出版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增加。
2.部分企業將因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的規定,從本不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將要調增40%應納稅所得額。這種情況將發生在銷售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和業務招待費不超過1500*5‰=7.5萬元的企業,按原稅法規定7.5萬元可以全額扣除,但根據新稅法只能扣除60%,要調增40%的發生額;一部分銷售(營業)收入較多的、計算扣除限額大,本基本上能滿足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企業,也將要調整部分業務招待費支出了。如某出版企業年收入2000萬元,發生年業務招待費為9萬元,按原稅法則可全額稅前扣除(1500*5‰+(2000-1500)*3‰=7.5+1.5=9萬元),但按新規定只能扣除5.4萬元(9*60%=5.4萬元),要調整9-5.4=3.6萬元的招待費支出了。
3.根據原稅法的規定和實踐操作,原內資企業發生的向紅十字事業(財稅[2000]30號)、對青少年活動場所(財稅[2000]21號)、對老年服務機構(財稅[2000]97號)、對農村義務教育(財稅[2001]103號)的捐贈(等十多個相關稅收優惠文件規定)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按10%的扣除比例(財稅[2006]153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但新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標準,統一規定為企業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適用于所有內資、外資企業。這些相關稅收優惠文件如取消或到期自動失效,這將有可能增加納稅調整額。
4.由于新稅法取消了原18%的優惠稅率,部分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含3萬元))改按20%,可能會增加納稅負擔。
(二)將導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減少的影響情況:
1.合理的工資薪金能全額稅前扣除:
原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工效掛鉤、提成工資等方法扣除,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全額扣除,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稅法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全額扣除。即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這樣,不僅消除了對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等進行稅前扣除的歧視性規定,同時也避免了對內資企業工資薪金的重復課稅。
出版企業由于都是國有控股的企業,有比較成熟工資發放標準,較能保證出版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合理的。取消按原計稅工資、工效掛鉤等確定稅前列支的辦法,使出版企業將避免工資薪金的重復課稅,減輕出版企業的負擔。例如某出版企業有100名員工,2008年發放工資總額為400萬元。按原稅法實行計稅工資規定每人每月1600元,即稅前列支計稅工資合計為100*1600*12=192萬元,不能稅前列支的工資額為400-192=208萬元,應調增企業所得稅為208*25%=52萬元。按新稅法2008年發放工資總額為400萬元假如全部是合理支出,那么則400萬元可以全額在稅前列支。使出版企業將避免工資薪金的重復課稅,減輕出版企業的負擔。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基數由“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
原稅法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和1.5%計算扣除。新稅法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但計算扣除基數由“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這樣扣除額將相應提高;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新稅法提高了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標準。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無限制結轉,這就實際上是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準予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
由于《企業財務通則》規定上述“三費”從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實行先計提后使用的辦法,而是實際發生時直接在期間費用中列支,故不必再通過應付福利費或其他應付款中發映,不再作為負債。
同上例,2008年發放工資總額為400萬元,按原稅法:實行計稅工資規定“三費”稅前只能列支192*(14%+2%+1.5%)=33.6萬元;按新稅法:2008年發放工資總額為400萬元假如全部是合理支出,那么則400*(14%+2%+1.5%)=70萬元可以全額在稅前列支。
3.調整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辦法,使大部分企業將減少納稅調整額。
原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原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例如:某出版企業2008年銷售(營業)收入為4000萬元,業務招待費為50萬元。按原稅法計算:1500*5‰+(4000-1500)*3‰=7.5+7.5=15萬元可稅前列支,需調增應納稅所得50-15=35萬元。新稅法計算:按照發生額的60%可扣除:50*60%=30萬元,但按最高稅前扣除的額度=4000*5‰=20萬元,說明稅前列支為20萬元,需調增應納稅所得50-20=30萬元。因此減少了35-30=5萬元的納稅調整額。
4.統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稅前扣除額將有大幅度的提高。
原稅法對內資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和范圍,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比例限制扣除,而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原稅法規定出版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2%的,可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可以后結轉;業務宣傳費支出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的,可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新稅法統一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絕大部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將有較大比例的提高,其中最顯著的變化是業務宣傳費超支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如同上例2008年某出版企業投放廣告費支出為110萬元,業務宣傳費為30萬元。按原稅法計算:4000*2%+4000*5‰=80+20=100萬元可當年稅前扣除,其中30萬元(110-80=30)的廣告費支出,可在以后年度結轉,作時間性差異處理;但業務宣傳費10萬元(30-20=10)不能在以后年度結轉,作永久性差異納稅調整。按新稅法計算:有4000*15%=600萬元可稅前扣除的額度,就是說2008年該企業140萬元的支出可全額扣除。
5.明確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條件,簡化了計算、提高了支出標準,有利于調動內資企業從事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
根據原稅法的規定和實踐操作,原內資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對教育事業、老年服務機構、青少年活動場所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紅十字等基金會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其他按照應納稅所得額3%在稅前扣除;外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計算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基數都是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將其改為利潤總額,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主要原因是便于公益性捐贈扣除的計算,方便納稅人的申報。例:2008年,某出版企業向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經可認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某基金會捐贈現金100萬元和物資100萬元合計200萬元,2008年,該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的會計利潤總額(利潤表中利潤總額)8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萬元。按原稅法計算:捐贈扣除限額為1200*3%=36萬元,2008年的捐贈額超過扣除限額164萬元(200-36),應作納稅調增。按照新稅法的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某基金會捐贈扣除限額為96萬元(800×12%),企業實際捐贈數額200萬元,超過扣除限額104萬元(200-96),應作納稅調增。因此減少了60萬元(164-104)的納稅調整額。
原本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的優惠政策,按10%的扣除比例(財稅[2006]153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的,從2008年起按新稅法可用12%的扣除比例了。
6.所得稅所率從33%調整降低為25%.優惠力度有大幅度提高。
新稅法基本稅率為25%,另外設置了兩檔優惠稅率,即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征收15%的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征收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實施條例第92條界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小型微利企業分為小型微利工業企業和小型微利其他企業。前者同時滿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三個條件;后者同時滿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三個條件。
出版企業目前已被定位于第三產業服務業的范疇內,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出版企業就可納入到小型微利其他企業中享受20%的優惠稅率。明確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應稅所得適用20%的稅率。由于稅率下調稅負有較大幅度的降低,其稅后利潤和可供分配的利潤將顯著提升,有利于增強出版企業的積累能力,從而刺激投資,擴大再生產。
(三)對出版企業有影響的其他重要變化:
1.增加明確了補征稅款的征收辦法。
首先,對進行特別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該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的利率計算加收利息;對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利息計算時間從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
其次,對于企業的關聯交易,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例如2015年某出版企業經稅局稽查發現2008年企業的關聯交易因計算錯誤需補交所得稅10萬元,2015年除應補繳稅款外,還要繳納按2008年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的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2.新增加了間接抵免。
在保持原稅法對境外直接所得負擔的所得稅限額抵免的同時,新稅法又首次引入了間接抵免,即對股息、紅利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間接抵免。即出版企業有20%以上的實質性股權參與,可實行間接抵免。有利于出版企業走出去。
3.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免稅。
我國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如果從較低稅率的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應按稅率差補交企業所得稅。為更好體現稅收優惠政策意圖,使西部大開發有關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真正享受到低稅率優惠政策的好處,新稅法明確對來自于所有非上市公司,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不再實行補交稅率差的做法。
4.匯算清繳期延長:老稅法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為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而新稅法則調整為五個月;老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申報表的期限為年度終了后的四十五天之內,而新稅法則調整為五個月。
從以上新舊稅法的主要變化來看,特別對稅前扣除的具體規定,如工資、薪金支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宣傳費、公益性捐贈支出等方面新變化的內容進行了詳細分析。通過對比,大家對新企業所得稅法有了更深的認識和理解,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對企業的影響企業所得稅稅前成本費用等支出的扣除辦法和標準是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負高低的另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由于稅率的降低,大部分內資企業包括出版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將呈下降趨勢,有利于企業修養生息,藏富于企,增強企業的發展后勁。對于出版企業應充分了解出版行業的特性,按稅法的相關規定,規避相關的納稅風險。既要做到充分運用稅法享用各種優惠政策,又要做到依法納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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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3)董再平。新企業所得稅焦點變化解析。會計之友,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