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當前國庫對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賬方式的不合理,執行力度不夠
在對賬時間方面。《國庫與財政、征收機關對賬辦法》中規定:各級國庫與財政、征收機關,原則上按月、年進行對賬,預算收入較多的地方,可按旬、月、年對賬。此辦法于1998年出臺,是基于國庫業務手工處理基礎上制定的,隨著電子化建設進程加快,國庫、財政、稅務等部門業務操作已實現計算機自動化處理,按旬、月、年對賬已明顯不適應當前業務發展和防范資金風險的需要。對賬辦法第九條、十五條要求國庫在每月終了五日內編制報表與財稅部門對賬、財稅部門于三日內核對完畢返回國庫,對賬期長達八天。當前國庫業務處理實現了計算機自動化,報表可在當天或次日到達征收機關,辦法中所規定的八天對賬期明顯較長,不利于及早發現問題和防范國庫資金風險。
在對賬方式方面。按照《國庫與財政、征收機關對賬辦法》要求,國庫部門按月編制月度對賬單,由財政、征收機關進行核對,發現錯誤及時更正。這種單方面對賬容易造成對賬信息不對稱,很難保證對賬的真實性,缺乏對對賬工作的監督。
在對賬執行力度方面。一方面是財政、征收機關記賬不及時。財政部門與國庫對賬經常出現余額核對不符的現象,經調查是由于財政部門記賬不及時造成的,這為國庫資金帶來很大風險。另一方面是財政、征收機關對賬態度不認真、不負責。比如出現對賬不相符的情況時,不如實反映情況,仍然簽署“核對相符”;有代征情況的征收機關,不認真履行代征業務的對賬義務,對一些如財政監察部門的退庫業務終年不對賬,黑龍江通河案件就屬于這樣的情況。
(二)對賬標準不同造成對賬難的問題
1.財政、稅務、國庫三個部門統計口徑不一致,使得對賬難度加大。如收入方面,財政和國庫是按行業、系統分類,而稅務是按企業性質分類;支出方面,財政執行預算支出通常只到項級,而國庫是核算到目。國庫預算收入報表的計量單位精確到角、分,而部分征收機關報表以萬元為單位。同時征收機關當月開出的稅票,不論是否已入庫,其在途款項均納入當月稅收反映,而國庫部門以正式入庫日期和實際收納數額為準。
2.記賬時間不同步。國庫部門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實行序時記賬,日清月結。財稅機關則是按月記賬,月中不按日記賬,有時月末結賬日提前于國庫部門,有時推遲于國庫部門,造成賬務核對不相符。
3.由于內蒙古地區各支庫地域廣,國庫資金入庫時間長,影響了資金入庫和對賬工作的順利進行。主要是入庫環節多、交通不便,匯劃渠道不暢,每筆國庫資金上劃少則三四天多則七八天。加之國庫現在要求商業銀行提入稅款在九點前,造成當天稅款只能于次日入庫,無形中造成了稅款延后入庫,與征收機關當日對賬較難。
(三)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對賬工作缺乏制度依據
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是預算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集中支付業務的對賬工作是確保財、稅、庫、銀賬務數據一致的必要手段,也是強化預算單位財務管理的必須環節。而目前參與清算的代理銀行更注重清算資金,不注重與國庫對賬。如果國庫部門與代理銀行對賬不及時,加之安全防范檢查力度不夠,定會造成支付清算風險隱患。
(四)對賬方式落后,存在手工操作、工作量大的問題
目前,內蒙地區財稅庫銀橫向聯網沒有實現,基層國庫工作面臨著業務人員工作量大、勞動強度高、核算效率低的矛盾,國庫與財政、征收機關、代理銀行的對賬通過紙質報表進行核對,采取手工方式,方式落后、工作量大、準確性不高、效率較低。
二、加強國庫對賬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密切財稅庫的配合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要盡快修改、完善《國庫與財政、征收機關對賬辦法》,明確對賬成員單位的職責、義務及相應的罰則,達到相互約束、相互制約的目的,保證對賬工作的及時性,加強國庫資金風險的防范力度。一是規定建立自上而下監督考核機制,督促國庫與財政、征收機關、代理銀行按日與國庫進行對賬,應做到每日業務終了的第二個工作日上午及時進行對賬工作,并納入制度化進行考核,確保國庫與財、稅、銀收支數據準確無誤;二是建立財、稅、庫、銀部門負責人例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協調會議,溝通各部門的對賬工作情況,交流對賬工作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的辦法,進一步規范對賬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財、稅、庫對賬內容及對賬要求
一是要明確規定財政、稅務、銀行、國庫部門對賬內容,以財政部制定的預算收支科目為準,最大限度保證各征收機關科目名稱、編碼、統計口徑與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一致;財政、征收機關統計數字和入庫日期,都以國庫實際收納數額和入庫日期為準;對賬數據一律計算到角分,確保國庫與征收機關預算收入的準確無誤;二是進一步規范國庫與財稅部門的歸屬標準,稅務總局對國稅、地稅會計核算要求應作相應的統一,核算標準應以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核算到“目”類,按經濟性質分類的報表應單列統計,會計與統計報表應分開。
(三)改變現有對賬方式,增加部分對賬內容
一是按月核對賬務改為按日對賬,加強對賬的時效性。選擇按日核對各單位的核算數據,保證了每日辦理業務的準確性,及時防范了國庫資金風險;二是現場集中對賬和雙方互相對賬制度,由雙方互簽對賬結果,解決單方對賬形式下雙方對賬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能夠有效防范國庫資金風險,確保國庫資金安全;三是增加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對賬內容。近年來從分庫到支庫相繼開展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每日與代理銀行清算的財政資金不僅筆數很多,金額也很大。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屬國庫資金“出口”業務,存在著相當的風險隱患,由國庫與代理銀行按月分清算額度和清算資金現場集中對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加快財、稅、庫、銀橫向聯網,實現網上對賬
運用現代電子技術實行網上對賬是加強和完善對賬工作的關鍵。目前財、稅、庫、銀各級部門普遍運用現代網絡技術來處理自身業務,針對財、稅、庫、銀對賬工作開發一套對賬系統,每日日終后稅收收入征管系統、財政預算管理系統、銀行賬務核算系統、國庫TBS系統只需將對賬內容自動采集到對賬系統中,發送至同級國庫部門,各級國庫部門對收到對賬單位發來的對賬信息相互進行技術性比對,報告對賬不符的內容,對賬人員憑此及時與相關單位進行核實查證。可以保證每日賬務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縮短了對賬時間,減少了業務人員工作量,加強了對賬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同時最大限度地防范國庫資金風險,確保國庫資金安全,保證國庫、財政、征收機關、代理銀行對財政資金收支運行各項數據核對準確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