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很明顯稅收返還包含在財政性資金部分,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也就是說稅收返還應計入收入總額,而不是直接沖減相關的稅金。
那收到的稅收返還在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是否有沖突呢?根據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政府補助準則中規定,稅收返還是指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由此可見,企業收到的稅收返還應按政府補助準則規范進行會計處理。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中有兩種會計方法:收益法和資本法。收益法是將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損益或遞延收益,而資本法是將政府補助計入所有者權益。很明顯,稅收返還應按收益法核算,計入當期損益或遞延收益(在實際受益當期轉入當期損益),而非按資本法核算計入所有者權益。同時,政府補助準則如果采取收益法核算,應采用收益法中的總額法,即在確認政府補助時,將其全額確認為收益,而不是作為相關資產賬面余額或者費用的扣減。也就明確無誤地說明,收到的稅收返還不如作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的減項,而應全額作為收益,這樣的處理與稅法的規定完全一致。
綜述,收到稅收返還時會計分錄應做如下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益)
如計入“遞延收益”則在分攤受益期間時,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