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政審計約束并控制政府官員的行為,并為解決政府官員辦事效率不高、結構失衡提供一種良好的制度模式。風險導向廉政審計將風險評估模式體現在具體實務操作中,既繼承了傳統財務審計的獨立性、客觀性等優點,又借鑒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以評估審計風險為基礎,理性分析并排查腐敗嫌疑對象。目的是通過廉政審計規范權力運行,預防、揭露和打擊腐敗行為。
一、廉政審計引入風險導向模式的必要性
(一)廉政審計契合風險導向理念能提高審計效率廉政審計是為保證公共權力擁有者廉潔從政行為而進行的監督活動。審計過程中融合了傳統財務收支審計、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舞弊審計、違法違規審計等內容,最終定位于查實腐敗。審計覆蓋面廣、審計問題敏感性強。近幾年,隨著重大違法違規問題不斷曝光,社會公眾對國家審計的期望越來越高。然而國家審計由于設置體制、權利發揮受限、審計主體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影響,可能會使這種期望差距越來越大。典型的例子是公眾認為審計并沒落到實處,政府審計亟需問責體制追究屢審屢犯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開展有針對性查實腐敗的廉政審計所承擔的風險越來越高,所以審計風險評估尤為重要。在實質性審計前先評估與經濟、效率、效果相關聯的外部因素、被審計對象自身的因素及政府管理當局舞弊、違法違規行為,只要這些因素引起的受托責任后果不經濟、低效率、無效果就應確認為重大錯報風險領域。風險導向廉政審計模式在審計執行前加入風險評估這一流程,以全面風險評估為基礎,從高風險點入手,對風險高的項目和資金加大審計力度,找出審計的重點領域、重點項目,隨時據重大錯報風險評估水平修改實質性審計工作重心。審計切入點準確即提高了審計效率,又滿足了社會公眾對審計人員日益增加的期望值。所以廉政審計應該在風險導向模式下進行。
(二)廉政審計機制融合風險導向模式能降低審計風險廉政審計是以國家審計機關為主體,集中一部分社會資源,用于保證國家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能和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經濟活動過程中廉潔從政,而實施的以腐敗為審計導向,結合風險評估和實質性測試為主要內容,規范權力運作,不斷揭露和查處違法、違規問題,揭露和查處腐敗。廉政審計應政治需要而突出反腐功能,審計性質敏感,一旦審計失敗,影響力十分深遠,所以廉政審計任務繁重、審計人員承擔的風險較大,而這與目前審計力量不足形成嚴重對比,所以廉政審計只能選擇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資金進行審計監督,而如何科學合理篩選審計重點,提高審計效率,對政府部門公共資源使用的結果做出總體評價,其難度遠高于傳統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廉政審計若想減少審計風險,順利完成審計任務,就必須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進行。風險導向傳輸模式不僅要求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所面臨的整體風險水平(宏觀層面)進行評價,而且要對產生風險的具體環節(微觀層面)進行評價。風險評價過程要求審計人員始終保持專業懷疑態度,發現有價值的審計線索,特別是在有些線索無法獲得的情況下,靠專業分析,通過收集充分適當的證據和風險分析的過程,透過現象看本質,識別風險點,實施個性化的測試方案。不僅可以確認被審計對象的公允性,還可以證實可信度,不但契合被審計對象本身的舞弊因素,同時通過對支持的非財務信息披露的適當性發表意見。這種審計模式的審計過程是一個不斷克服和降低審計風險的過程,只有審計人員認為審計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才可以發表審計意見。
二、風險導向模式下廉政審計運行的可行性
(一)風險導向審計關注風險的職責與廉政審計職能相符目前風險導向審計主要運用于民間審計,沒有將風險導向傳輸模式引入廉政審計運行機制過程中。實際上,風險導向審計模式與廉政審計關注整個政府受托人的風險職責相符。廉政審計的職責即是對國家公職人員涉及國家和群眾利益的權利運行過程進行監督。當前在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在利益的驅動下,由于權力沒有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政府機構不可避免地會不顧公共利益去追求官僚集團自身的私利。公職人員違法違規、權錢交易、權力商品化等官僚行為也屢見不鮮。所以腐敗的原因復雜、形式多樣、性質嚴重。在這樣的背景下,廉政審計面臨的一個重要任務是不斷揭露和查處違法違規問題,揭露和查處腐敗問題,廉政審計風險更多表現在收支違規、挪用公款等管理舞弊行為。因此風險導向審計中風險的評估對構建廉政審計科學的風險模型有重要的啟示,即在尋找風險點的過程中立足點應放寬、視角應放開。風險導向審計量化的是風險評估值,廉政審計量化的是腐敗評估值,其量化方法可以參照風險的量化方法,并借鑒風險導向傳輸模式,以腐敗評估為依據確定重大風險領域而導人具體審計程序。廉政審計目的不僅是發現問題,控制審計風險,維護審計主體的權威,更重要的是幫助政府診斷職責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領域,提出預防風險的策略,這對受托政府正確履行與目俱增的責任無疑具有很大的幫助。
(二)風險導向廉政審計模式受審計成本的限制較少風險導向審計與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相比可能會加大審計成本。但由于廉政審計具有無償性的特點,職責是政府給予的,不存在拒絕接受委托或拒絕發表審計意見的雙向選擇,更不能回避職責,降低審計風險的唯一途徑是通過追加審計成本和擴大審計范圍,實施科學的審計方法,盡量將重大問題加以揭示,這樣可能使得審計成本偏高。但廉政審計經費由政府財政撥付,不存在由于審計成本增加而減少審計程序的可能性。所以廉政審計只要評估出的風險水平難以接受,就可以針對有腐敗跡象的領域開展大規模、廣泛的審前調查,最終以高效率、低風險方式完成審計目標,給政府提出可行性建議,提高自身威信與社會地位。
三、風險導向模式下廉政審計運行機制
(一)風險感知風險導向廉政審計運行機制的風險是針對國家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所實施的違背職責要求的,可能會給經濟運行帶來不良經濟后果的可能性。風險感知是對社會轉型期可能或已經出現的各種腐敗苗頭保持敏感和持續的關注,特別是當前社會中的熱點問題、百姓關心的話題。國家公職人員外生腐敗源于制度失效、權力尋租、任意處理權等;內生腐敗源于腐敗動機、腐敗心理、道德控制力差。一些腐敗多發、高發領域如建設工 程、醫療糾紛、教育和組織人事、專項資金使用等,對其蘊藏的腐敗問題進行分析后,審計人員始終要保持職業懷疑,從多個角度辯證地分析問題,對影響經濟、效率、效果的因素做出判斷。確定這些風險是否涉及廉政審計的管轄范圍,即是否與廉政審計的職責相關,如果相關,就將風險作為進一步識別和評估的對象,然后將標示出來的各種風險進行匯總,形成風險列表。風險導向廉政審計在審計流程中增加這一階段,能對腐敗多發、高發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的國家公職人員預報腐敗警情,使審計關口前移,改變國家審計主要側重事后審計狀況,實現及早利用風險的“感知效應”。
(二)風險特異性識別與評估風險感知階段,廉政審計標示出相關風險。本階段要進一步分析該風險的背景、歷史和受影響的利益相關方。確定該風險事項的內外部影響因素和其中的主要因素。把握風險的特征,增強風險的識別能力,及時、靈敏、準確報告風險或報警,提供腐敗信息,提示黨和政府對哪些腐敗跡象予以足夠的關注,同時分析引發這些腐敗的主要因素和產生后果的嚴重性。這個階段對腐敗進行定性分析的基礎上,根據所估計和預測腐敗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程度,確定該腐敗嫌疑人的行為是違規還是違法,及其腐敗的嚴重程度,從而將廉政審計風險水平評估為高、中、低三個層次,根據不同的風險水平,采取不同的措施應對。過程如圖1:
(三)風險應對根據腐敗的定性分析,評估的風險水平為高、中、低三個層次,找到腐敗發生概率高、影響大的領域確定為廉政審計對象,列入中長期或年度審計計劃,審計機關將配置審計資源、組織系統的人力、物力對特定風險展開專門調查,以進一步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這個過程即為“風險應對”,具體分為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報告階段。
審計準備階段,風險導向廉政審計運行機制根據項目審計計劃確定腐敗嫌疑人,選派合適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進行審前調查。由于廉政審計的目的是為了核實腐敗內容的真實性,以便確定腐敗的性質及經濟犯罪的嚴重程度,這些特點決定了風險應對階段審計人員承擔的風險大、內容復雜,所以在確定排查范圍時,不僅要根據已發現的客觀的、指示性證據,還要根據已經掌握的證據或線索,通過分析有關財務憑證的內容或資金流向,確定排查范圍,調查了解被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并取得與審計項目有關的資料,為了使審計工作有序開展,需要編制審計方案。
審計實施階段,審計人員根據規定進入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工作,為了使被審計單位了解審計意圖和要求,取得被審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配合,可以秘密召開有關人員的進點會議。實施階段的主要目的是確定腐敗嫌疑人屬于哪種腐敗行為,并確定腐敗的危害程度。所以審計人員可以直接進行實質性測試,通過檢查、觀察、查詢、函證、分析性程序和重新計算等方法對腐敗嫌疑人經辦的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深入調查。在審計實施階段,還要針對所評估的風險領域查閱大量的非財務資料,到非財務領域收集各種證據。同時由于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中對風險的評估貫穿審計的全過程,因此審計實施階段發現的影響經濟、效率和效果的領域隨時修改實質性程序,擴大相應的審計范圍,通過編制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記錄審計過程。
審計報告階段,先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日記所記載的審計結果進行梳理、篩選、歸類和整理,對腐敗性質及危害程度進行綜合評價,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屬于廉政審計范圍內的腐敗行為需要進行處理處罰的,如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審計組所在部門應草擬審計決定書;對審計組發現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糾正處理處罰或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審計組所在部門應草擬“審計移送處理書”。經過審計報告和處理后,能使審計風險得到控制,問題得以解決,同時審計人員可以協同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建立整改措施,有效防止該類行為的再次發生。
廉政審計在具體實務操作過程中引入風險導向模式,功能除表現在審前的風險感知,審計過程中對國家公職人員腐敗嫌疑進行識別、評估和判斷外,還能主動發揮預警、控制、處置等功能,適時跟蹤被審計對象的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