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視同銷售行為的相關稅收與會計法規解讀
(一)稅收相關法規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同時,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企業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情形。而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人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對收入的稅務確認進行了補充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會計相關法規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三十條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同時,《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4)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三)稅收與會計規定差異分析
從稅收的角度,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只要企業銷售的商品同時滿足上述稅收法規規定的四項條件,就應當確認收入;而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情形也是在同時滿足上述稅收法規規定的四項條件時應作出的稅務判斷。從會計的角度,也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當企業銷售的商品同時滿足上述會計準則規定的五項條件時,才能確認收入。
通過比較稅收與會計法規對各自收入確認的判斷標準不難發現,稅收法規規定的四項條件與會計準則規定的五項條件中的四項重合,而“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成為會計判斷收入確認的特有條件。因此,在通常情況下,當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時,稅收與會計不產生差異,都會確認收入。但如果企業明知銷售商資金周轉困難,仍以維系關系或降低庫存為目的進行賒銷時,會計會形成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業的專業判斷,從而不確認收入;而稅務卻并不需要關注相關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在同時滿足了四項條件時,應當確認收入,從而出現了稅收與會計的差異。
視同銷售是稅收角度的傳統概念,在企業執行會計準則的前提下,當企業發生將貨物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抵償債務、捐贈、贊助、廣告、樣品、交際應酬、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經濟業務時,相關經濟利益往往體現為已經換入的非貨幣性資產、償付的債務、承擔的社會責任、發生的期間費用或者股東的收益分配等,通常并不會形成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業的會計判斷。因此,一般情況下,稅收法規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上已經確認了銷售收入,企業在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不再需要特別關注是否遺漏了視同銷售收入;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企業以放棄非現金資產為支付對價的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除外。另外,會計處理涉及的成本費用類項目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根據稅收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二、視同銷售行為的相關稅收與會計實務處理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當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時,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涉及相關稅費的,如換出存貨視同銷售計算的銷項稅額,換入資產作為存貨應當確認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以及換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視同轉讓應交納的營業稅等,按照相關稅收規定計算確定。此時,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規定一致,不存在特別的納稅調整事項。
但作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特殊情況,企業以放棄非現金資產為支付對價的控股合并,必須區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與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兩種情況分別進行稅收和會計處理。在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購買方應確認放棄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并將差額計人當期損益;同時,購買方的合并成本也以放棄的非現金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出發點,加上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計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這種情況類似于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規定一致,不存在特別的納稅調整事項。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合并方不確認放棄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始終以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賬面凈資產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而放棄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視同銷售應交的流轉稅額的合計數與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的差額作調整資本公積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會計上沒有確認的所放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必須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事項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今后處置上述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所取得的股權時在作反方向的納稅調整。
[例]20×9年6月30日,A公司以一套使用了三年的生產流水線設備和一批庫存商品為支付對價取得同一集團內的B公司80%的股權,并于當日起能夠對B公司實施控制,兩公司在合并前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合并日,A公司該套生產流水線設備的賬面原價1000萬元,已計提累計折IH300萬元,市場公允價值900萬元;A公司該批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500萬元,市場公允價值800萬元;B公司賬面凈資產總額為1800萬元。
A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700
累計折舊 300
貸:固定資產 1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8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
借:長期股權投資 1440
貸:庫存商品 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
固定資產清理 718
資本公積 86
經過上述會計處理,確認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440萬元,放棄的庫存商品和固定資產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也得到了確認和計量,但沒有確認放棄的庫存商品和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出發,應該一方面確認銷售庫存商品的毛利為300萬元(800-500),另一方面確認轉讓固定資產的所得為182萬元(900-700-18),合計482萬元應該進行納稅調整增加,計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同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應確認為19227萬元,今后處置B公司80%股權時,A公司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1922萬元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即在處置股權的當期作反方向的納稅調減482萬元。
(二)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分清債務重組利得與資產轉讓損益的界限,并于債務重組當期予以確認。抵債的非現金資產涉及的應交流轉稅金按照相關稅收規定計算確定。假設債務人以存貨抵償債務,應按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賬款”,按存貨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按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合計數與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同時按存貨的賬面價值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存貨”。此時,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規定一致,不存在特別的納稅調整事項。
(三)貨物用于此發放職工福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的,應當按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即按貨物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按貨物的公允價值和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合計數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同時按照貨物的賬面價值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此時,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規定一致,不存在特別的納稅調整事項。
(四)貨物用于捐贈、贊助、廣告、樣品、交際應酬或利潤分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企業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贊助、廣告、樣品、交際應酬或利潤分配進行會計專業判斷時,其同時滿足收入確認的五項條件;同時,根據相關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稅收專業判斷時,也將得出其同時滿足收入確認的四項條件的結論。在上述情況下,用于對外捐贈、贊助的,按貨物的公允價值和應交流轉稅金的合計數借記“營業外支出”,按貨物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應交流轉稅金貸記“應交稅費”,并同時將貨物的賬面價值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等;用于廣告、樣品的,按照貨物的公允價值和應交流轉稅金的合計數借記“銷售費用”,其余會計處理不變;用于交際應酬的,按照貨物的公允價值和應交流轉稅金的合計數借記“管理費用”,其余會計處理也不變;用于利潤分配的,按照貨物的公允價值和應交流轉稅金的合計數借記“應付股利”,其余會計處理仍然不變。
由于《企業所得稅法》相關條款對企業的對外捐贈、贊助、廣告、樣品、交際應酬、利潤分配等的稅前扣除作出了相關規定,為此,當企業發生上述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處理時,應分別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企業將貨物用于對外公益性捐贈而會計記入營業外收入的,在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出部分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1)企業將貨物用于對外非公益性捐贈、贊助而會計記入營業外支出的,不得稅前扣除,應全額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2)企業將貨物用于廣告、樣品而會計記入銷售費用的,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3)企業將貨物用于交際應酬而會計記人管理費用的,按照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超出部分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4)企業將貨物用于利潤分配而會計記入應付股利的,屬于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稅前扣除;但由于會計處理體現的是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程序而并未記入任何成本費用類項目,未涉及損益,因此不存在納稅調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