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風險投資業務是指企業從事的價值波動較大、經營風險較高、易發生較大損失的涉及金融及其衍生品交易的各項經營活動。具體包括股票、基金、債券及權證等衍生品投資、外匯買賣、商品期貨及衍生品交易、金融期貨及衍生品交易以及委托理財等對外投資業務。本文結合工作實際,對企業風險投資業務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會計核算和控制談點看法。
一、風險投資業務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要建立明確的崗位責任。
(二)要有完善的制度、機制作保證。企業應按規定將風險投資業務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并在計劃內單列。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出資監管企業應及時報請國資委核準后實施。
一是規范的授權審批制度。
二是定期報告制度。
三是風險投資預警機制。
四是經營風險損失責任追究制度。
五是經營風險控制監督檢查制度。
(三)嚴格財會管理。企業應當加強風險投資業務的財務監督和財務檢查工作,對從事風險投資業務的資金規模、資金來源、資金運用、賬務處理、會計核算及盈虧平衡點等方面做出明確財務規定,業務規模不得超過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不得占用借貸資金、財政資金從事投資業務,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計提減值準備,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從事風險投資業務的損益情況。
二、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及控制
(一)股票、基金、債券及權證等衍生品投資、外匯投資。
1.取得時的核算。
2.除取得時已計入應收項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外,股票、基金、債券及權證等衍生品投資持有期間所獲得的現金股利、利息或基金分紅,作為初始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3.企業因股權分置改革取得的非流通股東支付的對價應作為初始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4.被投資企業分派的股票股利和因股權分置改革取得的非流通股東的送股,企業不作賬務處理,但應于除權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數,以反映股份的變化情況。
5.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股票、基金、債券及權證等衍生品、外匯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按單項投資計算應計提的跌價準備
6.處置股票、基金、債券及權證等衍生品投資、外匯投資時,應當將股票、基金、債券及權證等衍生品投資、外匯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7.股票、基金、債券及權證等衍生品投資、外匯投資應作為短期投資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內容:短期投資的計價方法;分股票、基金、債券及權證等衍生品、外匯等類別披露短期投資的期末、期初的投資成本、跌價準備、市價以及當年盈虧額;期末短期投資占凈資產的比例;投資變現及投資收益匯回的重大限制;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等關聯方的股票投資的賬面價值。
(二)商品期貨投資的財務核算及披露。
1.有棉花、糧食等期貨經營的企業,在開展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時,應在現行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以下會計科目:
(1)“期貨保證金”科目,核算企業向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劃出和追加的用于辦理期貨業務的保證金。
(2)設置“遞延套保損益”科目,核算企業在辦理套期保值業務過程中所發生的手續費、結算盈虧。
2.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賬務處理。
(1)企業因從事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劃出或追加的保證金,借記“期貨保證金——套保合約”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劃回的保證金,作相反會計分錄。
(3)如果現貨交易已經完成,套期保值合約應當立即平倉。
3.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內容:資產負債表日按套保合約結算價計算的價值及持倉盈虧額;被套期保值項目的性質及金額;本期內已與被套期保值項目進行配比的遞延套保損益金額、尚未配比的遞延套保金額等。
(三)委托理財的財務核算及披露。
(四)企業對委托理財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