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政府監管部門與公司之間的博弈分析
政府監管下的會計信息質量博弈分析中,博弈雙方(決策主體)是政府監管部門和公司。作為“理性經濟人”,他們都是風險規避者,有著各自的利益驅動,各自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無論是政府監管部門,還是公司,在進行違規操作、會計造假時,都會考慮“預期收益”與“敗露成本”的問題。如果他們覺察到“預期收益”遠大于“敗露成本”,即使違規、造假是有風險的,他們也會成為堅定的“風險偏好者”。下面我們基于博弈論角度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模型設計:
1.存在兩個博弈方即公司和政府監管部門。公司有造假賬和不造假賬兩種策略選擇,監管部門有監管和不監管兩種策略選擇。雙方都不知道對方的潛在策略選擇,并且雙方都有一致的理性來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2.假設政府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當發現公司造假賬時,可采用沒收額外所得、罰款等措施,同時要付出監管成本。公司不造假賬時,如果政府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監管部門需要付出成本,但沒有收益(這是職責內的事情)。
3.假設監管部門不實施監管,公司不造假賬時,可獲得灰色收益或閑暇收益。但在公司造假賬時,而政府監管部門不監管時,可獲得灰色收益或閑暇收益,但也有損失(如行政處分及聲譽損失等)。
4.假定只要公司造假賬,監管部門監管就能發現。
5.假設C表示政府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的成本,監管部門不實施監管可獲得灰色收入或閑暇收益為R,R1表示公司不造假賬時取得的正常收益。R2表示公司造假賬時所取得的不正常收益,F表示公司造假賬時被查處后受到的罰款,S表示公司造假時未被查處時給政府監管部門帶來的損失(比如監管部門的聲譽損失及經濟處分等)。
6.假設θ表示政府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的概率,β表示公司造假賬的概率,
Л政府(θ,β)和Л公司(θ,β)分別表示政府監管部門和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數,
政府監管部門有兩個純戰略:監管、不監管;公司有兩個純戰略:造假賬和不造假賬。我們假定為了激勵公司不造假賬時,監管部門對造假賬公司的處罰足夠大,使得R -S<-C + R2 +F成立,從而上述的博弈中沒有純戰略納什均衡。所以,我們只需考察這個博弈中是否存在混合戰略納什均衡即可。由上述局勢可得:
從上述效用函數推導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兩個結論:
結論一:公司造假賬概率(β)同監管成本(C)、監管部門不監管得到的灰色收入或閑暇收益(R)成正相關,而與對公司的違規處罰(F)、公司違規而監管部門不監管時的損失(S)以及公司的違規時得到的不正當收益(R2)成負相關。政府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的目標自然是降低公司不造假賬的概率。從(1)式中可知,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越高,或者監管部門的灰色收入或閑暇收益越高,公司越傾向于造假賬,因此我們應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監管成本,降低監管部門的灰色收入或閑暇收益,從而降低公司造假賬的概率;公司造假賬的概率與公司造假賬時受到的處罰或監管部門不監管而公司違規時的損失以及公司違規時的不正當收益負相關,因此,我們應該采取措施提高公司違規時受到的處罰,加大監管部門不作為時的各種處分,從而降低公司造假賬的概率。
結論二: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的概率(θ)與公司造假賬的收益(R2)成正相關,而與公司受到的違規處罰(F)負相關。由(2)式可以看出,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的概率與公司造假賬的收益成正相關,即公司造假賬時所得越多,公司越容易違規,越需要監管部門的監管。實施監管的概率與公司受到的違規處罰負相關,也就是說如果對公司的違規處罰較大,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從而公司造假賬的概率就變小,從而可以適當降低實施監管的概率。
三、基于博弈分析的政策建議
要治理我國目前較為嚴重的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基于上述博弈論的分析,關鍵在于應降低公司造假賬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概率θ,使得R-S<-C +Re +F成立,從而使雙方達到混合戰略納什均衡。
1.對于降低公司造假賬的概率β的建議
(1)增加公司的造假賬成本F,就是要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執法機制。我國《會計法》、《刑法》對會計造假者雖有給予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規定,但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監管、執法的主體和手段不夠明確,處罰較寬松,唯有加大處罰力度,使“造假成本”遠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經濟利益動機得以消除,才能有效地打擊會計信息造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迫使公司在會計信息的生成和披露過程中放棄造假的念頭。
(2)呼吁專家學者們多開展會計監督理論研究,為會計監督工作提供理論指導。會計監督工作的發展,離不開強有力的理論指導。會計監督理論研究,作為會計研究的一個重要分支,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廣闊的發展前景。特別是兩大準則體系國際趨同之后,會計監督工作應如何應對,非常值得理論界研究探討。這需要各位專家學者今后更多地對會計監督理論進行系統深人的研究,為會計監督事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持。
(3)加強會計信息的外部審查和監督,完善會計信息質量監督體系。各企業領導人必須對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另外,各級政府部門要嚴格依法實施監督職能,最后要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體系,制定合理審計收費,對那些不能公正執法、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喪失獨立性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處理,從而提升注冊會計師的信譽以及會計信息的可信度。
(4)優化公司治理,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各企事業單位首先要認真貫徹落實《會計法》,嚴格執行會計準則和制度的規定,切實規范會計核算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其次各企事業單位高度重視內部控制建設,將其作為公司治理的關鍵環節,同時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為進一步加強管理、防范經營風險和控制舞弊行為發揮重要的作用。
2.對于提高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概率θ的建議
(1)同樣是增加公司的造假賬成本F,使“造假成本”遠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經濟利益動機得以消除,迫使公司在會計信息的生成和披露過程中放棄造假的念頭,同時加強對政府監管人員玩忽職守的處罰力度。
(2)健全政府監管部門的委托代理機制。在對公司的監管過程中,由于監管者擁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監管者也可能判斷失誤,不能兌現它的承諾;此外監管行為是政府行為,監管者具有很強的政治動機,有追求其政治利益的沖動,不可能任何時候都公正。也就是說,監管行為作為一種代理行為,會存在道德風險,其代理行為并不必然與委托人(會計信息的利益相關者)的要求一致,監管行為的實際結果并不一定與監管目標一致。監管權力作為一種公共權力,一方面在沒有得到有效制約的條件下,不可能消除利用監管權力謀取個人私利的可能,難以避免監管腐敗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完善的激勵機制,監管者的付出與其所得的回報不對稱,勢必會打擊監管者的積極性,從而弱化監管的實際效果。所以,從激勵角度看,需要通過最優監管契約的設計,建立監督、考核監管者的體系,形成激勵與監管相容的機制;并且,要制定更加有效的權力約束機制,使監管者的個人努力更好地與監管目標結合在一起。
四、結束語
我國的會計信息質量問題,一直是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公司會計信息失真,尤其是蓄意的造假行為已經成為社會的公害,所以應對其加強治理。然而治理虛假的會計信息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見效的事情,會計信息失真的治理是一項涉及多個方面的系統工程。政府監管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項,是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斷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必要保證。通過本文的分析我們可知:只有利用有效的措施來降低公司造假賬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概率θ,使得R-S<-C +Re +F成立,才有可能使得政府監管部門與公司之間達到混合戰略納什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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