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規定,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而未能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
二是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有特別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以上沒有收回的,做出說明后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008年發生的上述壞賬損失,當年已作為壞賬損失的,不再調整;沒有作為壞賬損失的,統一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確認為壞賬損失。
三是企業股權投資損失可在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6號公告)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下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公告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