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地下建筑納入房產稅征收范圍,并按用途實行50%-80%的計算原值的優惠政策,但“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2.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據此,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個人出租房屋營業稅起征點進行了確定。如江西省的起征點全省統一為1000元(含)。納稅人(個人,下同)的營業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納稅人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應按營業額全額計算應納稅額。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納稅人出租財產取得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征稅時,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規定: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明確規定: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0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 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和孵化器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財稅[2008]24號文件規定:對于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貨幣補貼標準等須符合國發[2007]24號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規定;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則對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出典房產、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政策進行了重新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