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籌劃必須規范納稅行為
為了規范施工企業的納稅行為,既避免人為的多交稅,又避免因偷漏稅而遭受稅局處罰,爭取最大的稅后利益,需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二是在組機構方面進行規范。三是從業務流程方面進行規范。四是財務人員必須參與經營管理。
二、規范籌劃以后的納稅事項
(一)營業稅、城建稅等附加方面
(1)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由甲方業主供應材料、設備后轉賬抵作工程款的情況,甲供材必須計入營業額交納營業稅。甲供設備如果沒有計入施工產值,可以不計入營業額交納營業稅。施工企業在投標報價和結算時,應掌握這些規定,以免給企業增加稅負。舉例如下:
某建筑安裝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總價為10000萬元的中央空調安裝合同。
這份建筑安裝合同按照現行營業稅法的規定需要繳納的營業稅為:10000×3%=300萬元。
而這份總價10000萬元的安裝合同中中央空調的價款就占了8000萬元,如果將中央空調中的價款從這份安裝合同中剝離出來,僅按照實際收取的建筑安裝勞務費簽訂一份價值2000萬元的安裝合同,則只需繳納營業稅:2000×3%=60萬元,相比可少納營業稅240萬元(300萬元-60萬元=240萬元)。
(2)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下面來分析一個案例。
甲單位發包一建設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協助下,施工單位丙最后中標,于是甲與丙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額為1100萬元。乙公司未與甲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合同,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丙支付乙公司服務費用100萬元。
此時,乙公司應納營業稅為100×5%=5(萬元)(城建稅等附加暫不計算)。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簽訂合同,合同金額為1100萬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該工程轉包給丙公司,分包款為1000萬元。這樣,乙公司應繳納營業稅為:(1100-1000)×3%=3(萬元)
由此可見,通過稅收籌劃,乙公司可少繳2萬元的稅款。
值得注意的是,進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稅收籌劃關鍵是與工程相關的合同應避免單獨簽訂服務合同。同時,還要保持總包與分包合同條款的完整性。除此之外,由于營業稅屬于價內稅,營業額包括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對建筑業規定了分包或者轉包扣除。
(二)個人所得稅問題
(1)利用計稅依據及稅率的稅收籌劃(利用起征點進行籌劃)。個人所得稅中對工資等項目課稅均有一定的起征點,并且是累進稅率,納稅人應盡量避免一次取得大額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節稅。舉例說明:
劉某為某國有公司的負責人,月工資收入1500元(包括各類津貼和月獎金),年終企業發給其年終獎金2000元,同時母公司因其企業經營得好,又發給其3000元獎勵金。此處可以3個月時間做一下比較。若劉某在12月份一次性領取5000元獎金,那么劉12月、1月、2月應納個人所得稅分別為(當地準予扣除費用標準為800元/月):
12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5000-800)×20%-375=765(元)。
1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800)×10%-25=45(元)。
2月應納所得稅(同1月)為45元,這樣,劉某3個月共繳納個人所得稅855元。
如果劉某在12月和1月份兩次領取母公司獎金3000元,在1月和2月份兩次領取本單位獎金2000元,那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12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1500-800)×1%-125=205(元)。
1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1500+1000-800)×15%-125=355(元)。
2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1000-800)×10%-25=145(元)。
3個月共納稅款705元,這樣,通過籌劃后共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150元。此例通過將收入均衡攤入各月的做法使適用稅率檔次降低,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2)利用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按照公積金有關文件規定,職工個人與其所在單位,各依職工月工資總額的同一比例,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每月繳存額等于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個人繳存率,單位每月繳存額等于該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存率,兩筆資金全部存入個人賬戶,歸職工個人所有。舉例說明:
某公司目前住房公積金是以1997年的工資作為計提基數,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都是7%(國家規定比例為7%~20%)。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每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可從工資總額中作稅前扣除,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條件,可以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具體做法是: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提高公積金計提比例,減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從而提高職工的實際收入水平。
(三)企業所得稅問題
(1)子公司必須單獨交納企業所得稅,其盈虧不能匯總到總公司統一繳納,應將一部分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辦理了工商稅務登記且能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必須單獨交納企業所得稅,應將這些分公司的核算改為不能獨立核算(即不能獨立完整核算收入、成本、費用)。
(2)施工企業所有的外地工程項目都必須辦理外出經營證明,未辦理外出經營證明,將被代征企業所得稅。必須注意的是沒有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分公司不能以分公司名義簽訂工程合同,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總公司蓋章),否則無法辦理外出經營證明。分包工程是否代扣所得稅的問題,按規定如果分包單位能提供外出經營證明,作為總包方的施工企業不用代扣所得稅;如果分包單位不能提供則總包方要代扣所得稅。
(3)根據國稅發[2004]80號文件規定,企業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原則上應保持現行折舊方法的穩定;對新購入的固定資產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稅法規定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確實需要采用或改用稅法規定以外折舊方法計提折舊的,企業可自行確定,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或改變折舊方法后的首個納稅年度,在報送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附送該固定資產采用或改用的折舊方法、具體年限以及原因等說明資料。這意味著企業在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上有了一定的籌劃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