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環境會計要素的構成
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大要素。而環境會計要素是對環境會計對象的進一步分類。關于環境會計要素的構成,理論界說法不一。第一種觀點是1999年聯合國國家會計第15次會議討論通過的《環境會計和報告的立場報告》,將環境會計要素分為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成本;第二種觀點是將環境會計要素分為環境資產、環境費用、環境效益;第三種觀點是將環境會計要素分為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資本、環境成本費用、環境收益、環境利潤和環保基金等等。筆者認為,環境會計要素應為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費用和環境收益等四大要素。環境會計計量主是運用一定的計量尺度,選擇被計量對象的合理計量屬性,確定應予計人或列入有關會計指標的各項經濟業務及其影響數量的會計處理過程。
二、環境資產
環境資產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環境資產是指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環境活動發揮有效作用的企業環境資產。對狹義環境資產的界定應符合兩個標準:一是環境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企業所有:二是環境資產的存在對企業是必要的。廣義的環境資產除了包括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環境活動發揮有效作用的企業環境資產外,還包括對本企業不構成特別影響的其他環境優勢,如水資源供應優勢、交通便利優勢、空氣質量優勢、城市綠化優勢等。
環境資產計量是指以貨幣來衡量環境資產的價值。為了滿足經濟活動的要求,人類不得不追加投資以維持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的現狀。此時的環境資產已經包含了勞動量因素,并以貨幣表現為環境資產的價格。而對于企業經營的自然資源的具體計量方法則包括以下幾種:一是市場法,是指以自然資源交易和轉讓市場中形成的自然資源價格乘以自然資源的儲備量,然后減去預計開采成本而確定自然資源價值的方法。如:用市場法計算礦產資源的價格,其公式為:礦產資源價值=已探明的礦藏資源儲備量×現行市場價格一預計開采成本。市場法必然以自然資源市場已相當發育并有序規范化,以市場價格能夠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為前提。二是現值法,是指根據替代與預測原理,著眼于未來的預期收益,并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以適度的折現率把未來各年的預期收益折為現值,以此作為資源的價值予以計量的方法,其公式為:
v=∑(St-It)/(1+i)1[t=1,2,3,∞]
其中V為土地價值,St為t年的收入,It為t年在土地上的投入。i為折現率,一般采用銀行存款利率加上風險調整值,再加上通貨膨脹率。第三,成本法,是指對一些不存在市場價格的自然資源,采用自然資源各成本構成因素來推算該自然資源價值的方法。
按照環境資產=環境資本的原理
[例1]國家以某種礦產資源作為對某企業的投資,經評估,該種礦儲藏價值2000000萬元
借:環境資產 2000000
貸:環境資本 2000000
該企業預計分四年開采,當年開采500000萬元
借:生產成本——自然資源耗減費用 500000
貸:環境資產累計折耗 500000
三、環境負債
環境負債是指企業發生的符合負債的確認標準并與環境成本相關的義務。環境負債主要產生于已經存在或預期可能發生的與環境破壞有關的損失,在多數情況下難以確切的計量,所以常采用估計方式。在環境會計系統中,環境負債是對企業承擔的環境責任的反映。這種環境責任主要是由環境保護法律和法規強制實施的義務,這種環境責任不但包括企業在生產中排放污染物應承擔的相關責任,還應包括生產結束后運輸、丟棄有毒害物質造成公共場地污染而應在未來支付的污染治理成本、健康賠償成本及污染調查研究費用等環境責任。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于1993年的第5號《環境責任會計》中指出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就必須考慮(估計)為恢復環境而承擔的環境義務,而且,如果為在將來恢復某一場地所需要的款項和以現金支付的數量及時間可以真實地測定的話,確認環境負債是適當的。但由于我國的企業支付環境成本主要由法律強制實施才能予以實現,因而,在我國可將企業環境負債分為強制性與非強制性兩種。強制性環境負債指企業的生產活動較嚴重地污染了周圍的環境,將要被罰款或強行要求治理時,被動地承擔的環保義務。環境負債的確認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判斷未來環境支出發生的可能性,當達到基本確定標準時就進入負債的確認程序,否則按或有負債標準進行判斷。二是判斷環境負債對期間的相關性。如果是由過去事項對環境造成影響產生的負債,則可判斷其具有負債屬性;由未來事項產生的負債則可判斷為契約負債。三是現實負債依據其可否計量做出當期確認與附注揭示的會計處理之分;契約負債依據其可否帶來未來收益采取不同的會計處理。根據穩健原則的要求,對不能帶來未來收益的契約負債應作提取環境損失準備金處理,具有未來收益的則可自愿揭示。
當企業在生產活動中對環境造成危害時,則形成企業的環境負債。如果企業發生了與環境負債相關的業務,就應當設置相應的賬戶進行核算。為了防止排污者寧可繳納排污費也不去治理環境行為的發生,同時,為了向社會提供防治污染的必要資金,可以適度征收排污費,應設置“應付環保費”這個一級科目來反映和監督環境保護費的計算和繳納情況。同時,設置“應付單位污染費”、“應付個人污染費”、“應付包裝物排污費”、“應付廢棄物污染費”等二級科目。如果發生各種污染費用,借記有關成本費用類科目,貸記“應付環保贊——××”;實際支付時,借記“應付環保費——××”,貸記“銀行存款”。
[例2]某化丁企業因排污而污染環境,計算出應交排污費40萬元。
(1)計算排污費時
借:環境費用——排污費 40
貸:應付環境保護費——應付單位污染費 40
(2)實際交納時
借:應付環境保護費——應付單位污染費 40
貸:銀行存款 40
四、環境費用
環境費用指某一主體在其持續發展過程中,因進行經濟活動而付出或耗用資源的轉化形式。理解環境費用應該把握以下三點:首先,環境費用可以是由企業的經營活動產生,也可以是由其他非經營活動所產生的。一般來講,會計主體的環境費用往往是由于企業經營活動的各類設備耗損和折舊所產生的。環境費用不能僅計算經濟成本,還要包括社會成本、環境成本以及耗用資源和排污而被征收的生態環境補償費、治理費、環境研究與開發費。
環境費用的確認和計量具體來講,對于流動性資產所產生的環境費用應當按照資產的攤余成本作為確認和計量環境費用的標準,并且在當期就計人產品的成本之中。而對于固定資產所導致的環境費用,應當根據一定會計期間進行相應的攤銷。對于那些其他由非會計主體經營活動所產生的與環境治理等活動相關費用,應當依據其所發生費用的具體數額計人當期損益之中。
[例3]某化工企業本期用銀行存款500萬元購入環保設備一臺,交納排污費15萬元,支付罰款25萬元,計提環保設備折舊95萬元。
購置環保設備時
借:同定資產——環保用固定資產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交納排污費時
借:環境費用 15
貸:銀行存款 15
支付罰款時
借:環境費用 25
貸:銀行存款 25
計提折舊時
借:生產成本——環境保護支出 95
貸:環境資產累計折耗 95
五、環境收益
環境收益指在一定時期之內,環境資產給人類帶來的己經實現或即將實現的,能夠用貨幣計量的效用,以及由于企業環保行為而獲得的收益。一項環境效用能否確認為環境收益,一般來說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標準:符合環境收益的定義、計量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計量信息的相關性、計量結果的可靠性、未來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現實性。
環境收益計價是指以貨幣計量的已經實現的效用價值。企業環境收益主要有兩種來源渠道:一是企業治理環境污染產生的環境收益;二是企業環境資產本身所產生的環境收益。對于從治理環境污染中取得的收益,可直接根據其應取得數進行計量。對企業取得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補助、補貼和企業作為環境污染受害者從訴訟中獲得的賠償則可以直接按其發生額確定;對于利用“三廢”生產產品獲得的各種減免稅優惠以及其他隱含收益和機會收益,不應確認收入,因此也不需對其進行計量
關于環境收益的核算,首先,企業治理環境污染產生的環境收益核算。企業可設置“環境收益——治理環境收益”科目來反映企業因治理環境污染而取得的環境收益。企業取得環境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環境收益——治理環境收益”科目。其次,環境資產產生的環境收益核算,根據環境收益與環境資產的關系,環境收益可分為直接環境收益和間接環境收益兩種形式,直接環境收益包含在資源產品的銷售收入之中,核算時需將其從資源產品銷售收入中分離出來,并可采用影子價格法、直接扣除法和數學分解法等方法進行計量。資源產品生產企業可設置“環境收益——直接環境收益”科目,以便核算已經實現的直接環境收益額;間接環境收益可主要從宏觀角度對其進行核算。
[例4]某石油化工企業共銷售化工制品60萬元,經測算,其總銷售收入中包含直接環境收益25萬元,銷售收入35萬元,編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60
貸:直接環境效益 25
主營業務收入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