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為建筑企業。對公司跨省施工取得的所得,施工地稅務機關一律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的作法是否正確?”日前,湖北省石首市建工(集團)總公司撥打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咨詢員答道,建筑施工企業跨省施工,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具體繳納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統一計算,是指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規定,分月或分季度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所以,對于建筑企業跨省施工應當按規定在施工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的規定,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收入涉及跨區利益,跨區法人應健全財務核算制度并準確計算經營成果,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也就是說,對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不適用核定征收。所以,施工地稅務機關按收入一定比例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跨省施工的建筑企業,應當按規定在施工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但對總機構不向施工地提供企業所得稅分配表,導致施工地無法正常就地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國稅函〔2008〕747號文件規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要對二級分支機構進行審核鑒定,如該二級分支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可以確定為應就地申報預繳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對確定為就地申報預繳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責成該分支機構督促總機構限期提供稅款分配表。
另外,對2007年12月底以前跨省施工的,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227號)規定執行,即建筑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