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末,我國政府積極應對全球性金融危機,出臺了一系列促進經濟增長的政策。作為“擴大內需、促進增長”的十項措施之一―增值稅轉型改革歷經數年的研究及利益各方的博弈,也終于得以在2009年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正式實施。通過改革,減輕了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有效降低固定資產的投資成本,繼而降低了產品的制造成本,進一步提升中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電力行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發電企業作為電力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建投資具有造價水平高、技術含量高、投資回收期長的特點。在基建總投資中,機器設備支出約占總投資支出50%以上。2009年以前,購置機器設備的增值稅金無法從投產后的經營收入中抵扣,增加了發電企業的納稅成本。同時,機器設備的增值稅金作為設備總價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十年乃至更長的年份內進行攤銷,降低了發電企業的投資回報率。
增值稅新政的實施,實現了增值稅制由生產型向消費性的跨躍性轉變。為規范資產抵稅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連續出臺了相關文件,從原則性的稅法條文,到便于理解的實施細則,對購入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進行了明確界定。
電力建設項目的投資總額主要包括建筑安裝投資、機器設備投資以及其他費用支出等。在這三者中,建筑安裝投資支出屬于營業稅的計稅基礎,不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實行抵扣。符合稅法條件的機器設備投資支出,可抵扣增值稅。其他費用支出中,購置辦公用品、發生的增值稅應稅勞務支出,其增值稅發票也可用于抵扣。此外,在建筑安裝工程投資中,由發電企業項目業主自行購買,用于直接建造機器設備的裝置性材料(即俗稱的“甲供材”),在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下,也可抵扣增值稅。
如何充分運用國家稅收政策,在基建期間享受增值稅轉型帶來的稅收優惠,降低工程實際造價,是參與發電企業基建項目管理的財務人員所要考慮的。在日常基建管理工作中,我們可從如下幾方面做起:
一、從源頭抓起,確保取得的發票符合增值稅抵扣要求
增值稅轉型改革前,發電企業購置生產用機器設備,其發票的要求無過多的限制,設備供貨合同中,一般規定合同總價包括設備價、技術服務費、運輸費等。按合同要求,設備供貨單位提供對應的貨物銷售、服務業、運輸業等專用發票。增值稅新政實施后,訂立設備供貨合同時如仍循舊例,部分合同價款會因不屬于增值稅開票范圍而無法實現抵扣。故應在簽訂設備供貨合同時,明確規定技術服務、運輸等其他費用作為合同總價的組成部分,全部納入增值稅開票范圍,增加發電企業取得發票后可抵扣稅額。
對外發布的設備招標書是簽訂經濟合同的依據和基礎,招標書中有關內容自然延續到設備供貨合同中。招標書一般由發電企業項目業主組織編寫,相關條款在合法的前提下,傾向于保護項目業主的利益。標書編制人員要有“節稅”意識,在招標書中應要求投標單位必須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且納稅狀況良好,屬于“A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商務標書條款中,對符合抵稅條件的機器設備及“甲供材”,明確要求合同總價款應全部納入增值稅開票范圍內,避免與中標企業在合同談判、執行上的歧義,有利于順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
二、分清資產用途、屬性,正確抵扣稅款
對照新頒布的稅法規定,企業外購的固定資產,并非所有都可抵扣增值稅。發電企業項目業主購入用于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設備、材料,其增值稅則不得抵稅,具體范圍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9] 113號)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故在會計核算時,如購入的設備、材料屬于、或將用于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其增值稅不應抵扣。因用途不明確的(如通用性材料),應在購入時全部先行抵扣。待實際領用時,再根據具體的用途,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目前,發電企業項目業主為加強基建項目質量和造價控制,明確規定部分關鍵性主要材料由項目業主組織招標、采購,即采用“甲供材”模式,改變了以往基建項目“概算總承包”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對采購的設備和“甲供材”,要分清用途和屬性,按照稅法規定區別處理。如“四大管道”,屬于連接各發電設備的管路,視為設備的延伸組成,可以抵扣;主廠房電梯,從會計核算角度而言,作為“其他發電設備”,但對照稅法規定,它屬于“建筑物的附屬設備”,不可以抵扣增值稅;主廠房鋼架結構,作為構建廠房的主要材料,盡管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用于抵扣。此外,對于采購的彩鋼板,如在基建過程中用于主廠房的圍護,不可以抵扣,如購入時已抵扣,應作轉出稅金處理。但它如果作為設備的外部保護,則成為機器設備的一個組成部分,按稅法規定應予以抵扣。
三、做好納稅和會計核算的基礎工作,及早認證、抵扣增值稅發票
發電企業在進行機組建設前期,就應考慮自身是否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正常運營中的發電企業改建、擴建新發電機組,在基建期取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稅發票可以直接認證抵扣,無須重新申請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新成立的發電企業,在公司設立時就應到當地國稅機關申請辦理臨時一般納稅人手續,方可對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進行認證,在機組竣工投產后轉化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發電銷售收入增值稅金進行抵扣。
在經濟合同執行中,發電企業財務部門應向合同承辦人員宣傳增值稅轉型的意義,督促合同承辦人根據合同的約定,盡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要重點關注:發票開具的各項目正確與否,是否與經濟合同對應;稅率是否正確;取得時限是否超出認證期等。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發票應拒絕接收,并及時通知對方單位按稅法有關規定正確開具。審核后符合要求的增值稅發票要進行登記備查,進行相關的會計處理,并及時到稅務機關認證,以節約機組投產后的納稅成本。
在以前年度簽訂、2009年及以后年度實際交付設備并結算的供貨合同,要進行逐一檢查、梳理。在價款結算前,基建財務部門應配合合同承辦部門與對方單位商談合同價款的發票事宜,爭取合同全部價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最大限度實現抵扣。
四、合理預算固定資產投資,做好資產抵扣的納稅籌劃
電力企業購建固定資產時,在目前增值稅新政下,必須本著“節稅效益最大化”的原則,合理安排固定資產的購進時機。一般而言,在發電企業正常生產運行,實現售電收入時,當期購入的機器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實現全額抵扣。發電企業基建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大量待抵扣稅金,只能在基建項目投產后隨著取得經營收入而逐步“消化”,這是由發電企業基建周期長的特點所決定的,無法避免。為了實現投資效益的最大化,降低基建資金的無效占用,發電企業必須在基建前期做好發電機組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進一步優化設計,保證購建的固定資產能夠滿足機組投產時生產經營所需,少做、不做“錦上添花”的設備投資,節約基建期投資成本。在此基礎上,對各年固定資產投資支出做出財務預算,合理規劃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有計劃地進行發電設備的后續投資,以實現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速度與發電企業經營目標的有機結合。
增值稅轉型將對發電企業產生積極的影響,在項目基建期,將顯著降低工程造價。項目投產后,則可降低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支出,以及以實繳增值稅為計稅依據的經營稅金及附加,從而緩解發電企業經營壓力,無疑是利好消息。但是,凡事都具有兩面性。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國家一方面放寬了抵扣范圍,以鼓勵實體經濟投資、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另一方面,必然要加大對涉稅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就需要我們從事基建管理的財務人員持續不斷地、深入地學習和領會國家稅法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發電企業基建投資具體情況,做到應抵盡抵、遵守稅法,以降低納稅成本,提高發電企業經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