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公司按揭購辦公樓,還貸期8年,請問貸款利息是否可資本化?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下稱“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下稱”借款費用準則“)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但我們根據常識可以判斷,按揭買房不同于一般的延期付款,其實質是購買方向銀行借款買房。具體操作程序是賣方與銀行約定,由銀行向買房人提供貸款,但所發放的貸款直接支付給賣方,視為買房人支付給賣方的房款。故其利息應依據借款費用準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按借款費用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按此精神判斷,按揭貸款具有專門借款的性質,但其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予以資本化:“①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②借款費用已經發生;③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同時,“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后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所以,我們認為,按揭買房在實際達到可入住狀態之前的按揭利息可以資本化,達到可入住狀態之后的利息,應計入當期損益。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總體處理原則與準則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