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昊]
2003年5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新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1995年7月14日頒布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舊《規定》)即行廢止。新《規定》同舊《規定》相比,有一些什么新內容呢?
一、新《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內部審計的概念
新《規定》指出,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其目的在于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與舊《規定》相比,新《規定》強化了內部審計的兩項重要職能:一是獨立監督;二是促進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
二、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單位的范圍
新《規定》指出,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而沒有明確規定的單位,根據需要決定是否設立。新《規定》突出了法律、行政法規的作用,明確了單位是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而確定。可以說,新《規定》在明確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單位的范圍上,以法律、行政法規為導向,避免了舊《規定》中的一些過于具體的規定。
三、新《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內部審計機構與內部審計協會、審計機關以及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的關系
1.內部審計機構與內部審計協會、審計機關的關系。新《規定》指出,內部審計協會是內部審計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全國設立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地方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序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協會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職責,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2.內部審計機構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的關系。新《規定》指出,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筆者認為,內部審計機構作為單位的內部控制部門,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必須由管理層直接領導。隨著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權力機構的職能進一步完善,內部審計機構在它們的領導下,獨立性會大大加強。
3.內部審計機構與內部審計協會、審計機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的關系。詳見下圖:
四、新《規定》在進一步維護內部審計人員權益的同時,對他們的要求也在提高
新《規定》指出,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教育制度,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執行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可以看出,新《規定》較舊《規定》強調了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培訓及保護,這為審計人員正常地、安全地開展工作提供了保證。同時,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職業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新《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
1.新《規定》適當增加了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例如: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單位審定后實行;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2.新《規定》對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求其每年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交審計工作報告。
3.新《規定》沒有對內部審計工作程序做出規定。筆者認為原因有兩方面:一是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程序,應由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來規范;二是由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復雜性,不同的機構、部門對內部審計的要求不盡相同,每個單位應根據內部審計準則和企業自身特點,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