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春喜 馮獻彬]
現在有不少個體運輸戶為取得營運資格,將自己購置的車輛掛靠在具有交通運輸資質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名下,向公司交納管理費等,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本文試就掛靠公司車輛會計核算的三種主要觀點進行以下探討。
一、公司不反映掛靠車輛凈值
掛靠車輛過戶到公司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固定資產凈值數額反映為零。收到管理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不考慮相關稅費,);代收養路費、車輛保險費、車船使用稅等稅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代收代付款項時,借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其理由是:掛靠車輛不能被公司擁有或控制,除上交的管理費外,不會給公司帶來其他經濟利益,與此相應的折舊費也不應計入公司的成本費用,因此,掛靠車輛資產凈值以零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上。
上述處理的明顯不足:不能反映掛靠車輛的新舊程度,不能反映個體運輸戶在公司賬上的資產負債數額,不能為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客觀有用的信息。
二、類似于融資租賃,不確認融資費用
掛靠車輛過戶到公司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每年計提車輛折舊時,借記“運輸支出”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收到管理費及代收代付養路費、車輛保險費和車船使用稅等稅費時,賬務處理同上。
其理由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公司獲得的管理費收入確認為收益,但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則公司首先成為承擔責任的主體,賠付損失,盡管可以再向掛靠的車主追償,得到的往往寥寥無幾。由于存在重大潛在損失,公司往往根據謹慎性原則,充分估計到各種風險和損失,并計提掛靠車輛折舊,形成償債基金,應付突發事件。
上述處理的不足表現在:公司將掛靠車輛視同自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加大了公司的虧損,可能會成為一些公司調節利潤的工具;由于計提折舊直接減少公司利潤,勢必縮小企業所得稅稅基,這違反了國家稅收制度,會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資產方反映掛靠車輛按歷史成本計提折舊后的凈值,負債方“長期應付款”科目反映的是掛靠車輛入賬價值,兩者數額不符,導致公司的會計信息失真。
三、類似于融資租賃,不確認融資費用,不計提折舊
掛靠車輛過戶到公司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每年計提車輛折舊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掛靠車輛退出公司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收到管理費及代收代付養路費、車輛保險費和車船使用稅等稅費時,賬務處理同上。除按照上述會計分錄進行賬務處理外,年末還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主要掛靠車輛的車型、原值、累計折舊、凈值;掛靠車輛的保險購買情況和稅費交納情況;每年收取的掛靠車輛管理費總額;上述賬務處理是否經過財稅機關批準,等等。
其理由是:資產方能客觀反映掛靠車輛的新舊程度,負債方能如實體現按歷史成本計算的掛靠車輛的真實價值,除收取管理費外,不會對公司所有者權益造成任何影響;計提的掛靠車輛折舊不計入公司的成本費用,不影響損益,不減少公司應納稅所得額,不會受到稅務機關的任何處罰;能反映掛靠車輛進入、掛靠、退出過程,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理;按照經濟現實進行核算和反映,符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有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
筆者認為上述第三種方法較好。特舉例說明:個體戶李軍將自有全新東風車一輛掛靠在路順運輸公司名下,該車購置價10萬元,某年12月20日辦妥過戶手續,公司對此類車輛采用直線法按5年計提折舊,不考慮凈殘值,每年收取0.5萬元管理費,代收0.3萬元養路費和保險費,0.1萬元車船使用稅。
根據上述經濟業務,路順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①掛靠車輛過戶到公司時,借:固定資產100 000元;貸:其他應付款100 000元。②每年計提車輛折舊時,借:其他應付款20 000元,貸:累計折舊20 000元。③每年收取管理費時,借:銀行存款5 000元;貸:其他業務收入5 000元。④每年代收養路費、車輛保險費和車船使用稅時,借:銀行存款4 000元;貸:其他應付款3 000元,應交稅金1 000元。⑤每年支付代收款項時,借:其他應付款3 000元,應交稅金1 000元;貸:銀行存款4 000元。⑥若2年后該車退出公司,則借:其他應付款60 000元,累計折舊40 000;貸:固定資產10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