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安娜]
預算外資金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按照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及時、足額上繳預算外資金,不得截留、挪用、轉移或坐支。由于各高等學校管理的方式和要求不同,對所取得的預算外資金便有不同的賬務處理。預算外資金管理方式在確認方面主要分為以下三種。
一、實行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辦法
這類學校在取得預算外資金時,只能作為負債入賬,不能直接作為教育事業收入處理。只有在學校收到從財政部門返回的預算外資金時,才能按其收到的金額確認為教育事業收入。具體會計分錄為:
1.取得預算外資金時,借:銀行存款(或現金);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2.上繳財政專戶時,借:應繳財政專戶款;貸:銀行存款。
3.收到財政撥付學校使用時,借:銀行存款;貸:教育事業收入——專戶核撥預算外資金。
二、實行預算外資金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管理辦法
這類學校在取得預算外資金時,留歸學校的部分款項確認教育事業收入,上繳部分必須先確認為負債,并等財政部門返還學校上繳部分時,按其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為教育事業收入。具體會計分錄為:
1.取得預算外資金時,借:銀行存款(或現金);貸:教育事業收入——核準留用預算外資金(按核準留用的比例),應繳財政專戶款(按規定的上繳比例)。
2.上繳財政專戶時,借:應繳財政專戶款;貸:銀行存款。
3.收到財政部門返還學校上繳部分時,借:銀行存款;貸:教育事業收入——專戶核撥預算外資金。
三、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管理辦法
這類學校在取得預算外資金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確認為教育事業收入。具體會計分錄為:
1.取得預算外資金時,借:銀行存款(或現金);貸:教育事業收入——核準留用預算外資金。
2.定期結算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結余時,借:教育事業收入——核準留用預算外資金;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3.上繳財政專戶時,借:應繳財政專戶款;貸:銀行存款。
4.收到財政部門返還學校上繳部分時,借:銀行存款;貸:教育事業收入——專戶核撥預算外資金。
上述會計處理中,需特別注意的是,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納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不應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才應計入教育事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