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柳世平 趙敏]
《企業會計準則——租賃》(以下簡稱《租賃準則》)規定了滿足融資租賃的判斷標準,其中第4條是:“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但是,如果租賃資產在開始租賃前已使用年限超過該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則該項標準不適用。”對于該項標準,即“最低租賃付(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筆者提出幾點思考,以供商榷。
一、租賃資產市價大幅上漲
近年來,房屋、建筑物的價格大幅上揚,同時租賃市場房屋、建筑物的租金也在不斷上漲,而企業有關房屋、建筑物等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市場價值嚴重偏離,如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來判斷,往往會將一項通常意義上的經營租賃判斷為融資租賃。
例1:2001年6月1日,甲公司從乙公司租入10年前建造的辦公用房一套,租期3年,原造價300萬元,預計殘值率5%,預計使用25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租賃合同規定,甲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乙公司租金100萬元,同時,由獨立的第三方擔保公司對辦公用房余值的擔保額為150萬元,租賃期滿后,乙公司收回辦公用房的使用權(銀行3年期的貸款利率6%,10年中,辦公用房價值大幅上漲,假定出租日其市場價值已上升到1 000萬元)。
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判斷租賃類型從根本上應看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由于經營情況變化造成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由于資產閑置、技術陳舊等造成的損失等。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在資產可使用年限內直接使用資產而獲得的經濟利益、資產增值,以及處置資產所實現的收益等。顯然,在此項租賃業務中,與辦公用房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并沒有轉移給甲公司,此筆業務應屬于經營租賃,但根據《租賃準則》第4條具體判斷標準來看,此筆業務很容易被認定為融資租賃,下面分別從承租人和出租人兩方面來分析:
1.從承租人角度來看。只要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幾乎相當指90%(含90%)以上],且租賃資產在開始租賃前已使用年限未超過該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一般為75%(含75%)以下]即可認定為融資租賃。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即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對出租人的最小負債。
在例1中:①最低租賃付款額為300萬元;②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267.3萬元[100×(P/A,6%,3)];③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為186萬元[300-300×(1-5%)×10÷25]。顯然,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267.3萬元)大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186萬元),且已使用年限占該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的40%(小于75%),所以這筆業務按照《租賃準則》第4條具體判斷標準的規定,也可視為融資租賃。
2.從出租人角度來看。最低租賃收款額是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
在例1中:①最低租賃收款額為450萬元(300+150);②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為393.24萬元;③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為186萬元。同理,此筆業務也可視為融資租賃。
二、租賃資產市價大幅下降
在一些技術性的租賃資產中,常常由于技術更新等原因,導致租賃資產的市場價值大幅下降,該類租賃資產的租金也在不斷下降,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市場價值嚴重偏離。同樣,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來判斷,往往會將一項通常意義上的融資租賃判斷為經營租賃。
例2:2001年10月12日,A公司向B公司租入辦公設備一臺,租期為4年,設備原值為150萬元,預計使用10年,已使用2年,預計殘值率3%,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租賃合同規定,A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萬元,且A公司對資產余值的擔保額為20萬元,租賃期滿后,B公司收回辦公設備(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由于技術更新等原因,辦公設備價值大幅下降,假定出租日該設備市價已下跌到55萬元)。
在此項業務中,由于辦公設備價值大幅下降,在租賃期內,實質上與辦公設備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的絕大部分已轉移給A公司,因此這筆業務應屬于融資租賃。但從《租賃準則》第4條具體判斷標準來看:①最低租賃付款額為60萬元(10×4+20);②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50.5萬元[10×(P/A,6%,4)+20×(P/S,6%,4)];③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為102.9萬元[150-150(1-3%)×2÷10]。顯然,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50.5萬元)遠小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102.9萬元)。所以,這筆業務不符合《租賃準則》第4條具體判斷標準的規定,可視為經營租賃。
因此筆者認為,若將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改為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來處理,即在租賃開始時,當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時即認定為融資租賃,其他條件不變,而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按照此標準,再來分析以上兩例的情況:例1中,承租方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267.3萬元)占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1 000萬元)的26.73%,遠遠小于其公允價值;同理,出租方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393.24萬元)占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1 000萬元)的39.32%,也遠遠小于其公允價值。故此筆業務應認定為經營租賃。例2中,最低租賃付(收)款額現值(50.5萬元)占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55萬元)的91.82%(大于90%),故此筆業務應認定為融資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