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崔聘]
一、開征社會保險稅的必要性
1.開征社會保險稅是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最佳方式。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是以政府為主體對國民收入的分配。選擇合理有效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形式,實際上是確立支撐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基本框架、財務結構的問題。稅法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征收社會保險稅,用法律形式把企業、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保證每個參保者都能按各自收入的一定比例,持續、穩定地繳納社會保險稅,則可以確保社會保障基金來源穩定、充裕。社會保險稅通過稅法形式統一課征率,能夠克服不同地區間、企業間、職工個人間負擔不均、待遇有別的弊端,實現在同一比例下“多收入者多交,少收入者少交”的社會保障負擔縱向公平和“收入相同者負擔一致”的橫向公平,從而推進公平競爭,為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提供保障。
2.開征社會保險稅有利于保障基金的統一調度。由立法機關頒布社會保險稅法,稅務部門制定社會保險稅的實施細則,負責稅款的征收與管理。社會中介機構承擔社會監督責任。財政部門負責編制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定期向社會保障機構劃撥社會保障基金。這樣建立起規范的收、用、管和社會保障基金余缺管理責任制,使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更加公平合理,既能保證專款專用,也便于公民進行監督,增強公民的參與意識。
3.開征社會保險稅有利于社會保障體制的完善。課征社會保險稅,標志著社會保障工作步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課稅,納稅義務人依法納稅,有利于社會保障機制的良性運轉,有利于國家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克服現行社會保障制度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的混亂局面。開征社會保險稅也是政府轉變職能、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從而理順國家和企業關系的重要保證。
二、開征社會保險稅的構想
1.課稅主體即納稅義務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社會保險稅的納稅人覆蓋面以寬為宜。我國社會保險稅的納稅人應包括境內的各類單位和個人,單位主要指各類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非財政撥款);個人主要包括上述企業的員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中方員工和自由職業者。對于行政機關、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征收社會保險稅,實質上是對財政的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征稅,無實際意義。因此,行政機關與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可不作為社會保險稅的法定納稅人,但黨政部門與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按勞動報酬計算出來的稅金,由財政部門列入預算支出,劃撥給社會保障機構。另外,考慮到我國農村收入水平低、負擔能力有限,近期內暫不把農民列入納稅人行列。可選擇部分收入較高的農村地區作為試點,待時機成熟,再逐步將其納入社會保險稅的征稅范圍。
2.課稅對象與計稅依據。我國社會保險稅應以納稅義務人的工資(工薪收入)或實際收入為征稅對象。包括企業與非國家撥款事業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津貼、獎金、補貼及發放的實物),各類職工的實際收入(現金收入與非現金收入)以及私營業主、城鎮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的總收入。對納稅人除工薪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資本利得、股息利得、利息收入等均不計入課稅基數。征稅對象扣除必要抵扣項目后的余額,即為社會保險稅的計稅依據。
3.稅目和稅率設計。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現行社會統籌項目,目前社會保障的重點應放在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三個項目上面,其他項目待時機成熟后再開征。目前由于各種經濟關系尚未完全理順,為了便于管理,可以考慮選擇分項比例稅率,哪個保障項目需要的支出多,哪個稅目的稅率就定得高一些,反之則定得低一些。
4.社會保險稅的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財務處理要作統一規定,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應視同工資成本進入管理費用,計入企業產品成本,允許稅前列支;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列入經費預算,按財政財務體制的隸屬關系分別列支;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應允許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以免重復課稅。
5.社會保險稅的征收管理。社會保險稅應設定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由稅務機關按屬地原則負責征收,再由中央財政返還給地方。社會保險稅由于覆蓋面寬、稅基分散,稅款的征收宜采用“申報納稅”和“征集扣繳”兩種方式。對企業繳納部分實行申報繳納,其應納社會保險稅隨其他稅款由稅務機關一起征收入庫,職工的應納社會保險稅由企業在支付工資時代扣代繳;自由職業者(包括個體工商戶)采取自行申報繳納的辦法。社會保險稅征收后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按時足額劃撥到社會保障機構,專款專用。
三、開征社會保險稅應注意的問題
1.防止社會保險稅發生轉嫁。當前,我國的勞動就業形勢嚴峻,勞動力供大于求。一般而言,社會保險稅的計稅依據是職工的工資。因此,無論社會保險稅的分擔份額在企業和職工之間怎樣劃分,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稅總可以通過壓低工資的形式轉嫁給職工。我國目前勞動力供給近似于無彈性,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很容易將其所應負擔的社會保險稅轉嫁給職工。如果企業職工承擔了全部稅負,那么,他們的實際工資收入就可能減少。因此,保持企業職工現有的收入水平不變,是我國開征社會保險稅應當考慮的問題之一。
2.社會保障基金應當與物價指數掛鉤。在實行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下,一部分社會保險稅進入個人賬戶,這樣在個人賬戶中積累的基金就存在一個保值和增值的問題。在養老保障制度下,統賬結合使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稅與其將來領取保障基金之間存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如果經濟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經濟增長率一直保持較高的水平,個人賬戶中的基金就不會因通貨膨脹而被侵蝕。如果發生了通貨膨脹,個人賬戶中的基金就會貶值。社會保障基金與物價指數掛鉤,可以保持領取者的實際購買力。
3.社會保險稅并非社會保障基金的唯一籌措渠道。盡管開征社會保險稅可以使社會保障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但也應看到,社會保障所需要的基金遠不是社會保險稅能滿足的。除了社會保險稅,還需要其他的資金來源渠道。最近德國政府為了解決因社會養老保險和失業救濟金提高支付標準而產生的社會保障基金短缺問題,就提出用增值稅解決一部分社會保障費用,用增加的增值稅收入為社會保障籌資。我國在這方面也有所嘗試,例如從1999年11月1日起恢復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并將這部分稅收用于補貼社會保障計劃,這一措施不僅拓寬了社會保障籌資的基礎,而且也體現了收入再分配的明顯作用。除了稅收外,政府還可以通過減持、轉讓、變現國有資產,甚至還可以考慮通過發行政府債券等方式填補社會保障基金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