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世界內部審計已經向全面融入組織治理轉型,而人民銀行自身的發展迫切需要內部審計為組織提供更深層次的全面治理服務。然而,當前人民銀行內部審計工作仍然是以遵循性審計為主的業務工作檢查工具,當前人民銀行內部審計應該進行績效審計和風險管理審計,改變自身職能定位。同時,在定位轉變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建設與之適應的組織環境、人才知識結構并審慎把握獨立性、客觀性。?
關鍵詞:人民銀行;職能定位;組織治理?
1 內部審計發展歷程和現代內部審計組織定位?
(1)內部審計起源和發展歷程。內部審計源于企業管理者為了驗證用以決策的(會計)信息而產生了對分離的內部確認職能的迫切需要。剛開始,內部審計作為內部經營職能主要集中在防止工資欺詐、現金和其他資產的損失,很快地,內部審計的范圍擴展到對幾乎所有財務事項的驗證。1947年,IIA發布的《內部審計師責任說明書》里指出,盡管內部審計主要處理會計和財務事務,業務性質的事務也屬于它的活動范圍。直到上世紀九十年代,內部審計主要工作還是進行業務信息真實性和業務工作合規性審計,1993年IIA發布的《內部審計責任說明書》指出“內部審計的范圍包括檢查和評價組織內部控制系統的適當性和有效性,及履行職責的工作質量”,主要是對業務遵循法規、制度、程序和組織目標計劃的情況以及各種信息數據的真實性進行合規性地審查。進入新世紀,IIA在《職業實務框架》(2002版)中對內部審計進行了新的定位:“內部審計是一種旨在增加組織價值和改善組織營運的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幫助實現組織目標”。?
(2)組織治理中的內部審計。較早的治理研究將治理定義為“指導和控制公司的系統”。而IIA準則將治理程序定義為“組織利益相關者(如股東)的代表所使用的各種程序,旨在對管理層所管理的風險和控制過程進行監督。” 這其中將組織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從組織治理中特別單列出來,說明這兩項是內部審計改善組織治理的重點領域。其次,就組織治理的其他內容而言,內部審計還包括了對政策、程序和法律的遵循情況進行確認,另一個重要內容是對組織經營的效果與效率進行評價。因此,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就是為組織治理提供三種確認和一種咨詢,即:風險評估、控制確認和遵循性確認和提供咨詢或經營導向的工作。?
當我們以上述內部審計的定位來審視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時,可以發現當前人民銀行內部審計工作與現代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存在很大距離。當前人民銀行內部審計工作還主要局限于對業務工作遵循性的確認,尤其是對業務工作遵守各種法律規章、制度規程的合規性確認。對組織內部控制評估的探索也還是以業務合規性為主要評價內容,對領導干部進行的責任審計也沒有落實工作效率、效果評價,至于風險管理的評價也還沒有真正開展。總之,目前人民銀行內部審計還僅僅是業務工作的檢查工具。?
2 人民銀行內審工作未來的新定位?
(1)開展績效審計,改進人民銀行工作績效管理。人民銀行目前未將績效審計納入正式審計項目,也沒有將績效審計納入審計規范,績效審計在人民銀行內審工作中還處于實踐探索和欠缺規范的階段,但是人民銀行對于績效審計卻有著日益強烈的實際需求。這種需求源于兩方面的壓力,一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銀行不斷進行職能調整,承擔起諸如開展征信業務和征信業務管理、反洗錢管理等新業務;二是隨著人們對政府行政效率的關注,人民銀行面臨著提高行政效率的壓力,表現在機構和人員編制上受到剛性約束。因此,如何有效提高資源,尤其是人力資源的利用效率成為人民銀行分支行需要解決的重要課題。為此,人民銀行分支行采用多種措施開展內部挖潛,來保障履行日益增長的法定職能,比如加快業務系統建設,提高工作流程自動化程度,比如利用社會資源,開展業務外包嘗試,還有探索合理兼崗,協調有限人力與崗位需求增加的矛盾。以上措施要想取得預期效果離不開內部審計的科學評估:一是對原有業務流程進行績效評估,尤其是評估特定資源的使用效率,確定亟待改進的業務流程;二是對備選的改進方案進行安全、質量和預期效果方面的評估,因為在很多時候安全性和業務質量的提高是資源投入的結果,此時需要在二者間進行平衡與取舍;三是對改進措施實施后效果的評估,也是對組織決策進行信息反饋,確證改進方案是否達到了提高效率預期效果,是否產生預料之外的副作用。?
(2)風險導向審計,開展組織風險管理。近年來,人民銀行除一般的合規性審計外逐步開展內控評估工作,但是,人民銀行進行的內部控制評估多數沒有擺脫合規性審計的框架,也就是說對于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或者對組織面臨的潛在風險的認定僅以人民銀行的規章制度為準繩,得出審計結論的方法和審查的角度與合規性審計如出一轍。這其中除了舊有審計模式的慣性外,還有兩個主要原因,一是原有行政體系的封閉性,各分支行主要是對上級負責,完成上級部署的工作,只要遵循上級規章制度,即使對外管理、服務出現問題,也能夠將內部規章做盾牌;二是原有業務模式相對固定,因此針對原定業務流程制定的各種制度能夠全面地涵蓋固有潛在風險。但是,近年來隨著人民銀行內外環境的變化,日益需要將內部控制建設和評估轉變為以風險為導向。首先,隨著社會發展,各界對人民銀行的行政服務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越來越善于利用法律、社會輿論等工具就人民銀行服務和管理中的缺陷向人民銀行問責,各種外部風險不是僅遵循部門規章就能夠化解的。其次,中國金融的發展使人民銀行職能與業務在不斷調整,新職能、新業務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不斷規范,這一過程就是在對業務風險的識別評估的基礎上建章立制的過程。再次,為適應社會環境變化,人民銀行對現有業務工作也在不斷改革,從業務崗位的合理調整,到信息系統替代手工操作,都意味著對原有業務流程的改造,其規范與完善同樣要建立在對業務工作風險的重新識別評估的基礎上。
3 向新的組織定位轉變的必要條件?
重新進行職能定位不會僅因組織需求就能水到渠成般地自然完成,這一過程需要滿足組織環境、知識結構、工作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約束條件:?
(1)領導層觀念的轉變和有力支持。雖然人民銀行對內部審計職能轉變有了強烈需求,但是這一過程卻依賴于領導層的支持和推動。績效審計和風險導向審計的審計結論不再是以規章制度為唯一的判斷依據,更依賴于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如果銀行領導對內部審計的定位仍舊停留在查錯糾弊的合規性審計階段,就會認為缺乏規章制度明確支持的審計結論缺乏客觀性,得不到領導層的認可,所引發的質疑和反對將阻斷內部審計職能定位的轉型之路。反之,當銀行領導認可了內部審計作為新時期人民銀行變革轉型中的有效管理工具這一地位,領導層就會主動要求內審部門擔負起為組織全面風險管理進行評估、規劃和建議的職責,也會主動要求內部審計就領導層決策執行效果的反饋信息進行獨立、客觀地確認。此時,決策層希望得到內審部門提出自主獨立的專業判斷,人民銀行內部審計職能轉變得到領導層的有力支持。?
(2)更廣泛的人才儲備和更廣泛的知識結構儲備。向績效審計和風險導向審計轉型,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審計結論的得出的方式和程序。在合規性審計中,審計人員通過將業務工作實際情況與規章制度的要求進行對比,不符之處即是審計發現問題,因此,審計人員只需要對業務工作流程有大致了解,最重要的是對規章制度的把握與認識,把握好規章制度,其得出的審計結論就是扎實有效的。然而績效審計和風險導向審計中,審計結論的得出是建立在對審計指向的業務工作流程的深刻認識基礎之上的:績效審計是在對業務流程中各種資源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基礎上對資源利用效率進行判斷;而風險導向審計是在確認業務流程各控制環節和措施對工作行為、重要人員、重要資產、工作記錄資料等各種業務要素進行控制的現狀的基礎上判斷內部控制的可靠性、完整性和適應性。同時這種變革對人民銀行內審部門工作人員提出了真正意義上的熟練性和職業謹慎要求:一是要了解基本的財務會計理論,以便獨立判斷被審計業務流程中重要資產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二是要了解基本的組織管理理論或組織倫理知識,以便獨立判斷業務流程中的權力分配、崗位牽制等控制環節有效性或者業務流程改造對資源利用效率改善的可能性;三是要了解一定的計算機技術或者信息系統知識,以便獨立判斷業務系統自動控制環節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四是了解一定的行政法律基礎知識,以便獨立判斷對外進行金融服務和依法行政的業務流程中潛在的法律風險。?
(3)對獨立性、客觀性更審慎的把握。人民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實現向現代審計模式轉變的重要切入點是由合規性審計為主向全面融入組織管理的績效和風險管理審計轉變,這一轉變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客觀性可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種擔憂既來源于新型審計活動自身,也來源于行領導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理解和賦予的任務。在新審計類型方面,績效審計和風險導向審計不再通過將實際情況與規章制度對比來得出審計結論,而是通過獨立、客觀地專業判斷來評價和改進組織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適當性和效果,于是,在向領導層報告和建議的過程中,前者主要圍繞著改正違規問題提出建議,最多是提示如何做才合規,而績效和風險導向審計中,審計建議可能會就提高工作績效和有效控制風險提出管理建議或者工作措施,這些可能會涉及對組織治理行為的具體指導,進而影響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同時行領導在充分利用內部審計工作專業性判斷的同時,往往會對內審部門產生更多的期望,賦予更多的任務。他們希望內部審計師不僅人民銀行治理中履行各種確認職能,而且還應該成為各種風險治理、內部控制的顧問和推動者,甚至希望內審部門直接介入組織運營的控制行為或者設計運營程序。盡管在保持審計工作獨立性、客觀性與內部審計積極參與人民銀行組織治理間保持平衡是困難的,但是仍然有一些原則可以遵循:首先,無論是內審人員還是單位里其他成員,都應該明白“審計建議是一種忠告,而不是強制執行性的當然審計人員也不對采納審計建議后所出現的后果負責” 這是避免審計建議影響審計人員客觀性的前提。其次,審計人員不應當參與人民銀行業務運行的直接控制,也不應該參與內部控制程序和制度體系的設計工作,更不應該參與業務工作或承擔運營職責。再次,如果內審工作人員被指示參加運營工作,或者參與業務運行控制活動等不利于審計工作客觀性的工作,在對以上業務工作進行審計時相應審計人員應該回避。最后,開展的非審計工作時,內審工作人員和單位里其他成員都應該明白,他不是以審計人員的身份發揮作用,并且可能有損于客觀性的非審計工作應該得到全面披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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